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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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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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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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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行政审判新时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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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迎来黄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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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案登记制要全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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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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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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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本解释的制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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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本解释的制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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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本解释的制定依据
004 本解释的制定过程
005 本解释的制定原则
006 本解释的基本内容
007 本解释名称的来历
008 本解释施行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面临全新格局
二、立案登记
009 什么是立案登记
010 为什么实行立案登记制
011 为什么在行政诉讼中实行立案登记制
012 如何在行政诉讼中将立案登记制的要求落实到位
013 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的具体区别
014 实行立案登记制后立案工作的具体变化
015 实行立案登记制并不意味着“有案必立”
016 实行立案登记制并不意味着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必须立案
017 实行立案登记制并不意味着在立案环节不作任何审查
018 登记并不意味着立案
019 是否登记立案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为准
020 本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立案登记的有关规定存在冲突的处理
021 立案登记制适用于哪些案件
022 哪些案件不予登记立案
023 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事项的清单
024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类案件清单
025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类案件清单
026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类案件清单
027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类案件清单
028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类案件清单
029 “涉及政治权利且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类案件清单
030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的操作规程
031 对行政起诉,不论何种情形,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032 立案登记的时间要求
033 “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的职责由人民法院立案庭而非行政审判庭承担
034 “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中“七日”的计算方式
035 人民法院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是否立案的,应当立案并转入行政审判庭审理
036 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提交的材料
037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对如何补正进行一次性书面告知
038 因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而告知起诉人补正的,需明确补正的期限
039 因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告知起诉人补正,但其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补正的,如何处理
040 因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告知起诉人补正的,立案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而非次日)起计算
041 立案登记程序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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