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分管行政审判的大法官,你如何看待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
江必新: 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立法成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件大事,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大实践成果,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的重大制度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部法律为今后一段时间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也开启了民告官的新常态。
记者: 长期以来,不少人包括专家学者都觉得行政审判是“烫手山芋”。对此你怎么看?这次修法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江必新: 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和不断进步的历程。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施行以来,行政相对人从最初的不敢告不会告不愿告,到目前希望通过合法理性的行政诉讼渠道解决行政争议,行政机关从不应诉、不出庭、不执行法院裁判到积极主动应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行政案件数量从1990年的1.3万件增长到去年的15.1万件,增长幅度大大高于同期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行政审判还面临很多挑战和困难。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指出的,行政诉讼比较突出地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15万件的行政案件,虽然比二十几年前增长了很多,但在三大诉讼中所占比例才1%。由于体制机制方面的制约,有的法院不敢依法受理、案少人少的问题仍然突出存在。有的基层法院甚至一年都没有一个行政案件,这是非常不正常的现象。不可否认的是,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仍然面临较大压力,老百姓“胜诉难”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近年来,全国行政机关败诉率一直维持在12%左右。虽然这个比例和一些法治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比,看上去也不算低,但是与我国行政执法的实际水平相比就不成比例了。近年来全国每年涉及行政纠纷的信访案件数量超过600万件,但进入诉讼程序的只有十余万件,大量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游离在诉讼程序等法定渠道之外。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在权利救济、解决争议方面发挥的作用还有较大期待。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改为解决当前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围绕困扰行政审判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作了创制性规定。可以预见,今后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将迎来一个迅速发展的黄金期。
记者: 你刚刚说到行政审判的新常态,这是一个什么状态?
江必新: 新常态是一个新词。按照我的理解,所谓新常态,指的是一种不同以往的、相对稳定的、不可逆的趋势性发展状态。党的十八大以来,行政审判工作迎来了新的历史性机遇,行政审判面临的形势越来越好。基于新时期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开启的行政审判新常态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将合法性价值视为行政审判的基本或首要价值;第二,强化司法的人权保障,依法实现无障碍权利救济;第三,力求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增强行政审判的实效性;第四,审判主体高度自律并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避免行政审判权的怠用或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