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解释的制定依据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内容方面的依据。本解释内容上的依据是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本解释是对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具体化,《行政诉讼法》是本解释的直接依据。尽管有一些内容《行政诉讼法》并无具体规定,但也是根据其精神和原则制定的,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原意。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解释在起草时也结合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内容。
第二,职权方面的依据。本解释制定职权方面的依据是《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第三,实践方面的依据。本解释实践方面的依据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着眼于解决制约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制度性难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六难三案”问题。
解读依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2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1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的决议》第2条;《立法法》第104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