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以德国为代表的传统欧陆行政法主要表现为有关行政适法的客观法,但这种客观法体系却未给个人在公法中留下明确位置,个人公法权利也只是行政客观守法义务的反射。伴随客观法体系的局限越来越多地被认识,有关主观公权利以及法律关系学说的研究开始在公法中复兴。 公权学说尝试将行政法塑造为个人公法请求权体系,它不仅提供了理解和整序现代公法的另一线索,也使个人在公法中获得了稳定独立的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