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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哪家法院进行管辖?

答: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相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60条 、《民事诉讼法》第29条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条 规定,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侵权行为要件事实之全部或一部之处所或其结果发生之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侵权行为实施地,是指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地点;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是指因侵权行为带来的损害后果出现的地点。如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不一致的,两地人民法院对侵权之诉纠纷均为管理权。

(2)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HvMm2U4wTs7KAwZXXQkDZK7y9LjdB7FBQst4HPvAyIbk428O7nIokXttQY3TV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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