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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网络用户的内容提供行为能否视为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行为?

答: 综合审查判断。

(1)相关规定: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3条 第2款规定。

(2)判断网络用户的内容提供行为能否视为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行为,可从网络平台的性质、网络用户的身份及其与网络平台的关系、具体的被诉侵权行为内容等事实进行分析。如网络平台与网络用户之间存在管理或者控制关系,网络用户基于其管理员身份长期、稳定地从事与网络平台相关的发帖等行为,可以视为网络平台实施了该行为,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并不影响该行为性质的认定。 5ghYcrZ3rtheZ1yt3URCyv1ioIN30313UoeVceeigbyROT9xilmJ47PkrwlDWb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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