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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经许可使用自然人姓名、肖像图片创设虚拟形象并进行商业化利用的,是否会构成侵权?

答: 会构成。

(1)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990条 第2款、第1018条 规定,其一,肖像,是指自然人呈现的面貌等可以识别的外部形象。只要能够呈现出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并且可以使他人清楚识别出该外部特征属于某个特定的自然人,那么,这种外部形象,就属于肖像。 其二,除具体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如果侵权人利用软件将被侵权人的姓名、肖像、性格特征、人格特点等综合而成的整体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并且让用户可以与该角色设置虚拟身份关系,这是对被侵权人整体形象和人格表征的利用。除此之外,案涉软件使得AI角色与真实自然人高度关联,容易让用户产生一种与被侵权人真实互动的情感体验,所涉被侵权人的人格尊严无法被肖像权、姓名权涵盖,因此,未被涵盖的人格利益属于一般人格利益。

(2)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未经许可使用自然人姓名、肖像图片创设虚拟形象并进行商业化利用的,构成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害,提供算法规则的网络服务者应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BHVWv5i91xqMzExJWJ6iswsNwjFFmnPvBjxMS2Zqyvqnz53bDY8/2XYI/EcGvH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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