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 区分情况。
(1)相关规定: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3条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0条
规定,原则上,刑事诉讼中的预决事实,对于后行的民事、行政诉讼具有预决效力,但有例外。根据裁判统一性的要求,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对于同一事实真实性的认定应当是一致的,刑事诉讼中拥有更多有效的查明事实的手段和措施,且证明标准更高,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虽为优势盖然性,但尽量逼近案件真相也是民事诉讼所追求的理念,所以,刑事判决预决事实在后行的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有预决效力。但是,这种预决效力也存在一定的例外,应局限在一定范围内。比如,无罪判决中预决事实的效力问题,应当具体分析:其一,以被指控的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者被告人并未参加违法行为等为由,而作出的该被告人无罪判决,对以该被告人违法行为为由提起的侵权之诉,则应当具有预决效力。其二,无罪判决的作出是因为证据不足、案件事实不清,即未达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但是可能符合民事、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其三,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后行的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应当根据民事、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和实体要件作出判决,而不受无罪所否定的事实的拘束。其四,我国司法解释允许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推翻预决事实。《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第2款中所规定的“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其五,《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0条也规定,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2)合理界定刑民交叉案件中先行刑事诉讼对后行民事诉讼的影响。刑事诉讼中已经认定存在的事实,通常对于后行的民事诉讼具有预决效力。但是对于刑事诉讼中未予认定的事实是否在民事诉讼中也当然地不予认定经常存在争议。争议源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遵循不同的证明标准。刑事案件中认定事实应当达到综合全案证据,已排查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民事诉讼中认定事实的标准是高度可能性。上述不同的事实认定标准,导致刑事裁判和民事裁判可能会有不同的认定结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出于维护裁判一致性的考虑,有些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直接以刑事诉讼中未予认定作为裁判依据,不再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该种做法实质上背离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错误地理解了刑民交叉案件中在先刑事诉讼对在后民事诉讼的影响,应当予以纠正。
原则上,刑事诉讼中认定的事实对于后行的民事诉讼具有预决效力。但对于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而作出无罪认定的事实,则需要区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3)民刑交叉案件中,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一般对于后行的民事诉讼具有预决效力。但是,先行刑事案件中无罪的事实认定则需要区分具体情况。刑事裁判认定无罪,并不导致民事案件必然认定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不存在,相关行为是否存在还需结合证据进行判断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