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 区分情况。
(1)关于不得转让。根据《民法典》第545条
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如其于公法上的债权,抚恤金请求权以及因人身权受侵害产生的损害请求权等,属于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
(2)关于侵权之债是否可转让性的特别法规定:①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之债。根据2020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第21条
规定,明确人身损害保险金转让无效的理由,主要包括:其一,缺乏合理的定价机制、管理规范和监督机制;其二,该权利依附于人身权而存在;其三,转让行为在伦理上不可取;其四,域外有类似规定。
②保险法中的侵权之债。根据2015年《保险法》第34条
、第49条
、2020年《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的规定,我国《保险法》仅于第49条规定了保险合同转让,而没有涉及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但保险金请求权在一定条件下当然可以转让,但不包括责任保险。
(3)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区分保险事故发生前后,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部分保险请求权转让给他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其理由主要有:第一,允许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符合合同法原理。保险金请求权作为合同权利的一种,亦应允许其转让。允许受益人转让保险金请求权,有利于实现资金早期流动化、债权回收、债权的担保化。第二,区分保险事故发生与否作出规定,符合债权转让的要求。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的债权已经确定,保险金请求权具有财产性和确定性,原则上,属于纯财产性质的债权,与其他普通财产权利的转让并无二致,可以自由转让。第三,允许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符合保险市场实际需求。人身保险除具有给付赔偿的保障功能外,还具有储蓄、保险、融资等功能。保险请求权转让是保险业务发展的必然产生,如果禁止人身保险金请求权转让,会阻碍保险市场的发展,抑制保险消费者资金流通的现实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