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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合同债权是否属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保护范围?

答: 存在不同认识。

(1)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3条 、第120条 、第1164条 规定。从民法理论上来讲,关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即是否所有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都适用侵权责任法,或者说,侵权责任法到底保护哪些民事权益,这是一个民法内部的体系协调问题。 关于《民法典》第3条中的“其他合法权益”,权益,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是发展的、开放的,法典不可能穷尽;民事具有概括性,既包括法定权利,也包括意定权利。民法权利体系中,除了物权等法定权利外,债权等其他可由当事人自行设定的权利,亦受到法律的保护。

(2)其一,关于“一般情形”下合同债权。合同债权也是一种民事权益,但它原则上不属于侵权责任编的保护范围。《民法典》第1164条所规定“侵害民事权益”不涉及违约责任问题,违约责任由合同法调整;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如果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足够恶劣,第三人有过错,能够构成侵权责任的,可以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有直接利害关系”应为作为原告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的财产权、人身权或者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直接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合同债权一般不应成为侵权责任编的调整对象,应该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予以救济。

单纯的合同履行利益原则上不属于侵权法适用范围。除非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又同时侵害《民法典》所保护的民事权益,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否则,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权针对一方的违约行为提起侵权责任之诉。合同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合同债权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而不属于侵权法调整范围。对于单纯合同履行利益,原则上应坚持根据合同法保护,而不应支持合同当事人寻求侵权责任救济。

其二,关于“例外情形”下的合同债权。债权法保护债权,是通过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的行为科以侵权责任的方式来救济债权人,以达到保护债权的目的。债务人作为债权关系中的特定人,其侵害债权是通过债务不履行制度来实现债务保护的目的,不适用侵权责任条款,否则,就会严重混淆违约责任和债权责任的界限。通常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为:第一,该债权合法有效存在;第二,行为明知该债权存在;第三,行为实施了相应的侵害债权行为;第四,该行为造成了债权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后果。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问题较为复杂,在实务中,应适当将此作为例外规则。对于能够通过债务不履行规则解决的问题,应在准确界定相应法律关系的前提下,首先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则,避免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规则泛化,冲击正常的交易秩序乃至社会秩序。至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形,可以在具体案件中进一步探索。

(3)根据《民法典》第120条规定。担保债权属于债权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积极促进实现债权的清偿。同时,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对于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债权,亦应秉持善意,不得随意侵犯。如果公司在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情形下无偿划转案涉股权给他人,具有逃废债务的主观故意,而配合逃废债务行为违反了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具有侵犯他人财产权的主观过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保护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债权属于债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债权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缺乏公示性。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应通过合同救济主张权利。认定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从严把握。债权人权利救济途径已经穷尽,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且违反以保护该债权为目的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违背公序良俗,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GMwGh2ASP044BFqisuu/NqLVUCymdAKIY9PS1NSwBQ9TJSVj/2kMyo3KlKGEBRj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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