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 否。
(1)相关规定:根据《海商法》第16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规定。
(2)航行过程中,当事船舶协商不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确立的规则交会,发生碰撞事故后,双方约定的内容以及当事船舶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违反约定的情形,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判定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仍应当以前述规则为准据,在综合分析紧迫局面形成原因、当事船舶双方过错程度及处置措施恰当与否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