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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 我和男友一起生活十几年了,日子过不下去,要分开但是谈不拢条件。我可以向法院起诉与他结束同居关系吗?

案情回顾

老伍与王美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农历二月廿日在某县某镇某村某队举行婚姻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3年10月生育一男伍1,现已成年。共同生活后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老伍及其家人经常殴打王美。王美于2010年11月与老伍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性。王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同居关系。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美起诉仅要求解除与老伍的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王美的起诉应当依法驳回。

法律解读

本案中,老伍与王美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失效)公布实施以后同居,且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法不属于夫妻关系,双方仅为同居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王美起诉要求解除与老伍同居关系的诉求被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如果老伍与王美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失效)公布实施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双方成立事实婚姻关系,如感情破裂,任一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律师支招

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如共同生育了子女、购置了财产等,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事宜,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分割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不具有夫妻关系的同居男女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通过继承、受赠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如不具有夫妻关系的同居男女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了不动产、动产或存在共同经营行为,任一方可向法院起诉分割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同居期间取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视为按份共有,对于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同居男女任一方向法院起诉分割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时,应就其对取得财产所做出的贡献、出资等向法院举证证明,以维护个人财产权益。

2.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事宜

不具有夫妻关系的同居男女所生育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时,应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处理,即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子女,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以及子女的实际情况确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处理其抚养权时应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

不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向子女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抚养费的标准可结合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BHVWv5i91xqMzExJWJ6iswsNwjFFmnPvBjxMS2Zqyvqnz53bDY8/2XYI/EcGvH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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