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美与老伍2019年底相识并同居生活,2020年3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后生育一男孩小伍,小伍现随爷爷奶奶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生气,老伍对王美冷言冷语。为了改善双方关系,王美与老伍一起打工,但老伍仍然对王美生气,导致双方无法继续生活,故王美请求离婚,并准许王美定期看望孩子。老伍答辩要求取得小伍的抚养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生子小伍不满两周岁,王美不同意抚养,老伍愿意抚养且有抚养能力,故婚生子小伍由老伍抚养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一般情况下,由于未满两周岁的子女仍处于哺乳期,从生理学的角度孩子对母亲的依赖较大,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实际中,判断母亲是否是最佳的直接抚养人,仍需根据个案的情况综合认定,不能仅以子女不满两周岁而断定母亲为最佳的直接抚养人。
本案中,虽然小伍未满两周岁,但由于王美不愿意抚养小伍,而老伍愿意抚养且有抚养能力,故人民法院判决小伍由老伍抚养,这也体现了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处理原则。
关于诉讼中判决两周岁以下子女归父亲抚养的情况,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形,但适用时不能对相关条文做机械理解。
1.关于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形,应当是有抚养条件一方主观及客观均不尽抚养义务,而非客观导致无法履行抚养义务。
在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黔03民终4541号案件中,女方未尽到抚养义务并非因为其自身主观原因所致,而是因男方在双方分手后擅自将孩子带回男方老家由男方母亲抚养,女方无法联系上孩子所致。在该案中,虽然男方单独抚养照顾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段时间,但人民法院仍判决孩子由女方抚养。
2.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不必然导致失去子女的抚养权,需要以其因健康原因影响其抚养子女的能力为前提。
目前我国法律一般没有直接规定“传染性疾病”以及“其他严重疾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种,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新亚型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猴痘、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实践中,如何判定是否属于“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范围,需要结合疾病的特点、是否处于传染期、是否有预防措施以及患有该疾病对抚养照顾子女带来的影响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