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美与老伍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王美生育一名女儿小美,女儿出生至今一直由王美携带抚养。关于女儿抚养费承担问题,双方协商多次无果,王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老伍依法支付女儿抚养费。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美认为女儿是老伍的亲生骨肉,申请对老伍与女儿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老伍承认女儿与其存在亲子关系,并自愿支付一定数额抚养费,但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结合王美提交的双方曾通过微信沟通协商女儿抚养费问题等证据,法院依法认定老伍与女儿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判决老伍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由于非婚生子女出生时一般都未登记父亲的信息,为此证明非婚生子女与男方具有亲子关系一般需要通过亲子鉴定或者通过亲子关系确认之诉认定。
本案中,虽然王美无法提供孩子与老伍存在亲子关系的亲子鉴定材料,但是王美提交了证明其与老伍曾经存在恋爱关系以及老伍曾经与王美协商沟通孩子抚养费的相关证据,可以推定老伍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因此,即使老伍不同意与孩子进行亲子鉴定,人民法院仍推定老伍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进而要求老伍对孩子承担抚养义务,这样的处理方式也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利益,督促父母积极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在婚姻期间生育的子女原则上为双方的婚生子女,但实践中也会存在配偶在婚姻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与配偶另一方不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形,比如女方婚内出轨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并生育了子女,但子女出生证中父亲一栏却登记了配偶的信息。对于上述情况,男方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可以通过要求配偶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以及在离婚时要求配偶支付损害赔偿的方式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