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伍与王美是夫妻关系,2018年6月15日王美起诉离婚,因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但老伍在离婚诉讼中调查发现王美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且婚生子伍1由老伍抚养,王美拒绝支付抚养费用,老伍的母亲患有甲状腺乳头状癌、冠心病、心绞痛等疾病需要常年服用药物。老伍自2019年因公司裁员而失业,没有收入,王美亦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和老伍母亲的医疗费,老伍生活严重困难。现老伍为维持基本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15万元。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老伍主张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老伍的母亲有配偶、收入来源、医疗保险,以及主张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第三人与老伍、王美之间成讼的已诉讼保全财产,因此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法定情形,故驳回老伍的诉讼请求。配偶本人患病不属于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由于配偶之间相互负有扶养义务,这里的扶养义务既包括生活上的照料,也当然包括在配偶一方患病时,另一方对其予以照顾并支付医疗费用等。因此,配偶本人患病时,若另一方不支付医疗费,可通过要求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的方式来保障自身权益,而无须通过启动婚内财产分割纠纷来实现救济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仅存在以下两种情形时可以要求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一方实施严重损害配偶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是启动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其中一类事由。共同特征均为一方出于主观故意而严重损害配偶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
对于“严重损害配偶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理解,应结合家庭的消费模式、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特定行为的必要性与适当性,若只是进行一般的消费或进行合理的投资经营,则不能认为一方故意损害配偶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
隐藏、转移,均是指配偶一方为了独自占有共同财产而实施的相关行为,比如,通过银行账户频繁取现,取现的资金去向不明。
变卖,是指配偶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共同财产出售以达到消耗、侵占共同财产的目的。
毁损,是指配偶一方故意毁坏或减损共同财产的情形。
挥霍,是指配偶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浪费钱财、无节制地开支共同财产的行为。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是指配偶一方串通第三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达到损害配偶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此进行定义,原则上,夫妻一方实施财产上的管理或处分行为,依法应征得另一方同意,未经另一方同意且无正当理由而实施损害配偶一方共同财产权的行为,应当属于本“兜底性条款”的范围,实践中,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判定。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若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我国法律赋予其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确立个人财产的权利,从而使得配偶一方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能够按照个人意愿处分财产。
一方对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以及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均负有扶养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该情形需要配偶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处于患有重大疾病阶段,而对于一般的老年病,在已有社会保障、养老保障等条件下足以支付医疗费用时,则不能适用该款主张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因老伍既无法证明王美实施严重损害老伍对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同时老伍的母亲也有收入来源和扶养人,老伍母亲并非完全依赖老伍扶养,故老伍不存在法定准许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老伍的诉讼请求也依法被驳回。
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置条件较为严苛,若不属于法定情形,即使提起婚内分割财产纠纷,诉讼请求也会被人民法院驳回。实践中,如果配偶一方不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扶养配偶等义务时,配偶另一方可以如何维权?实际上,如存在以上情况,配偶另一方可考虑以子女名义提起抚养费纠纷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配偶一方支付抚养费;同时对于患有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经济困难的配偶,其也可提起扶养纠纷,要求不承担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配偶一方向其支付扶养费以维持正常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