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伍生前从事稻虾养殖、收购及稻虾饲料销售等业务,并向赵某购买饲料。2021年8月23日,经结算老伍共计欠付赵某饲料款192211.51元。同日,老伍对此欠款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出具后,老伍未付款,且于2021年9月因病逝世。老伍与王美系夫妻关系,案涉欠款发生在老伍与王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决王美支付赵某饲料款192211.51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王美主张该笔债务是老伍个人债务,王美对该笔债务不知情,老伍经营所得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王美也未继承老伍任何财产,王美并非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法院如认为老伍有遗产予以继承,应通知所有法定继承人参与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老伍生前经营稻虾养殖及稻虾饲料销售等业务,其向赵某购买饲料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欠付的饲料款应当偿还。王美与老伍育有两个小孩,且均未成年,老伍经营业务亦系家庭收入来源,且案涉债务发生于老伍与王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王美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收入情况以及支出情况,其虽主张与老伍分居多年,对案涉债务不知情,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故案涉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老伍因病逝世,王美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赵某在本案中向王美主张权利系基于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非基于遗产继承。王美主张本案遗漏诉讼主体,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该条文是为了解决夫或妻一方去世后债务承担的问题,其目的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间利益关系,为处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当夫或妻一方死亡,债权人向生存一方主张债权时,法院可依据此条规定要求生存一方承担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作为共同债务人的在世配偶首先应当以连带责任人的身份承担相应的债务,而非仅仅是基于继承遗产的范围来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仅规定了“相对人知道该约定”却并未对举证责任进行明确规定,本条司法解释特别指出此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应当由夫妻一方来承担,而不能要求相对人或者说与夫妻一方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第三方,如债权人、债务人等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更符合公平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有利于保护交易各方的权利,避免因内部约定而对相对人产生不公平的影响。
对于夫或妻中的举债一方,为了避免在自己去世后产生大量的连带责任问题,应当在举债之前明确告知债权人自己家庭内部已实施分别财产所有制,该债权并不会对配偶产生连带责任。
对于夫或妻中的非举债方,应注意不能在大额债务协议上签字或署名,同时应当避免使用自己的收款账户、微信、支付宝等接受配偶举债的借款或者帮助配偶归还借款本息,防止被推定为具备明显的举债合意。同时,如果配偶一方不断私自举债导致自己存在连带风险的,应当及时签署婚内财产协议。
对于债权人在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前,应尽量了解其婚姻状况和财产状况。如果对方已婚,应要求其提供夫妻财产约定的相关证明文件,明确债务承担的范围和方式。同时,应保留好与债务人之间的往来凭证,如借款合同、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等,以及证明债务用途的相关证据,如资金流向记录、交易记录等。在债务人逾期还款时,应及时主张权利,并通过书面形式提醒债务人还款,保留催收证据。还应做好风险防护与评估,如考察举债人的经济水平,如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相关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