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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8 伍某贷款赵某提供担保,离婚约定债务归伍某,赵某代偿后起诉伍某与前妻王美共同承担会获支持吗?

案情回顾

赵某与伍某、王美系朋友关系,伍某与王美系夫妻关系。2017年6月2日,伍某与王美因购货,向银行申请贷款100000元,由赵某提供担保,王美作为主要亲属予以签字确认。2018年6月1日,伍某从银行处借款100000元,到期日为2019年5月29日。贷款到期后伍某及王美未能按时还款,由赵某于2019年10月31日代为偿还贷款本息114716.64元。现赵某追偿未果,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伍某、王美偿还,由赵某代伍某支付代偿款114716.64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

王美辩称,向银行借款属实,但赵某的垫付款不应由王美偿还,因王美已与伍某离婚,离婚的时候协议约定债务由伍某偿还,王美净身出户。伍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任何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判决,伍某、王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某代偿款114716.64元及利息(以114716.64为本金,自2019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法律解读

本案中,王美作为伍某的配偶,对伍某的借款用于购货进行了签字确认,且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赵某作为该笔债务的担保人,因承担了保证责任,便享有了向债务人即伍某追偿的权利,依法对伍某、王美享有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虽然伍某与王美离婚时约定债务由伍某承担,赵某仍有权就该笔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伍某与王美共同承担。

律师支招

男女双方离婚时,应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进行详细约定,同时,可增加违约条款,以保证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时,守约方可依据离婚协议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美承担该笔债务后,其仍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伍某承担该笔债务,王美的诉求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swfKJBtYLl6WbB77H13iYqrlL9yHGMbAukqbOXA3ZU3mfgcgs3K+/VL95WuEhg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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