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某与王美于2018年6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8月9日登记离婚。2019年,赵某曾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伍某偿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伍某在该案中陈述:“我向原告借款是为了做生意。”该案经审理,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一、伍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偿还赵某借款200000元;二、伍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支付赵某上述借款的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3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伍某至今未返还赵某借款。赵某认为,因伍某与王美系夫妻关系,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
王美答辩称,不同意赵某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赵某主张的款项系伍某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王美未签名确认,且未事后追认,该款项亦未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2)王美对赵某主张的借款并不知情,伍某也未告知王美此事,民间借贷案件起诉之后,王美才知情;(3)王美与伍某已于2019年8月9日离婚,离婚后无联系;(4)民间借贷案判决书已经确认由伍某履行法定还款义务。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万元借款发生在伍某与王美结婚前一年之久,赵某应当举证证明其出借款项实际用于伍某与王美的婚后家庭共同生活。赵某主张有5.2万元系直接支付给王美用于王美购买衣服,2017年2月跨行消费的款项系用于给王美购买手镯、项链、手链及购买车辆,但王美不认可该陈述,且伍某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自认“向赵某借款是为了做生意”,故本院对赵某的陈述不予采纳。综上,赵某要求王美对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本案中,赵某主张的债务发生于伍某与王美登记结婚前,赵某只有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人民法院才有可能认定该笔债务由债务人的配偶共同承担,否则,不能以一方婚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借款人配偶承担。
债权人以债务人婚前产生的债务用于债务人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就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包括证明借款由债务人配偶收取、借款用于债务人的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比如租房、支付家庭开支以及治疗疾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