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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6 我和老公的婚姻被确认无效了,当年领证后他出钱买了一套房登记在他个人名下,这套房我能要求分割一半吗?

案情回顾

老伍与孙某于1988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0年8月23日生育一女伍1。老伍与赵某于1994年9月29日登记结婚,于1995年4月12日生育一女伍2。2001年7月30日,法院判决赵某与老伍离婚。2001年11月20日,老伍以个人名义购买涉案房屋,2016年12月26日,老伍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老伍与王美于2002年7月3日登记结婚,于2002年2月14日生育一子伍3。2018年,法院判决老伍与王美于2002年7月3日登记的婚姻无效。老伍现已去世,王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王美与老伍共同共有。

孙某、伍1辩称,不同意王美的诉讼请求。王美所主张的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均登记于老伍名下,应属于孙某与老伍的夫妻共同财产,该部分财产的50%可作为老伍的遗产,在偿还老伍生前债务后,再在各继承人之间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伍2辩称,不同意王美的诉讼请求。伍3辩称,同意王美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美与老伍进行结婚登记时其对于老伍与孙某的婚姻状况不知情,其与老伍处于同居状态时属于善意的无过错方。涉案房屋在王美与老伍同居期间购买,且贷款80%,房屋贷款偿还时间亦处于老伍与王美同居期间,并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首付款来源于老伍与孙某的家庭共同财产,结合王美提供的证据认定涉案房屋王美享有50%的分割份额。

法律解读

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男女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不适用我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相关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本案中,虽然王美与老伍的婚姻被确认无效,但是涉案房屋是在老伍与王美同居期间取得的,且结合案情以及各方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房屋使用了老伍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因此,人民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由老伍与王美共同共有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未损害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律师支招

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任一种情形的婚姻依法无效;一方受胁迫、登记结婚时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则双方的婚姻自始无效,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原则上推定共同共有,但如果因为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处理财产时不能损害配偶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事宜时,一般会从以下三个方面综合考虑,诉讼中应注意结合法院审查的要点提交证据明确诉讼请求:

1.是否存在过错方。比如是否因为一方隐瞒、造假等原因才导致二人重婚;比如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比如通过实施威胁恐吓等手段胁迫一方与其登记结婚的。

2.双方对财产的贡献程度。包括取得财产时的出资情况、一方对财产的取得是否提供了便利条件,是否利用一方的工龄、福利才购置了房产等。

3.是否涉及合法配偶的利益。如果因为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分割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时不能损害合法配偶的利益。 swfKJBtYLl6WbB77H13iYqrlL9yHGMbAukqbOXA3ZU3mfgcgs3K+/VL95WuEhg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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