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美与老伍于2023年6月相识。其间老伍多次来王美单位接王美吃饭、见面,送王美回家。后老伍提出结婚的想法,被王美拒绝。老伍多次来单位找王美麻烦,使王美无心工作,效率低下,被单位辞退。2023年9月27日晚,老伍开车来接王美,2023年9月28日凌晨,老伍开车到王美住所找王美。在车里,老伍威胁王美:如果不与其结婚,其就要做极端的事,不结婚就一起自杀,让王美名誉扫地,找不到工作,让王美不能好活。王美因受老伍胁迫,于2023年9月28日与老伍登记结婚。现王美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美与老伍的婚姻关系属因胁迫后缔结,且未超过一年撤销婚姻的除斥期间,故王美主张撤销婚姻关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胁迫”的表现形式多样,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与其结婚的,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具体到真实个案中,“胁迫”一般具有多样性,即男女一方可能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语言、肢体、网络等多种方式合并实施胁迫行为,比如,通过公布一方的私密照片相威胁、限制一方的人身自由、发出共同死亡的言语、对一方或一方家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毁容、拿刀威胁、肢体伤害等)以及到住处、单位或经常出入的场所闹事等。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当事人本人,不能由其父母或其他人、单位代为行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可见,因受胁迫主张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或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处所指的一年不受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因此,如果男女一方因为受胁迫主张撤销婚姻的,应当及时行使。
因为受胁迫主张撤销婚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受胁迫而结婚的客观事实,起诉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证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的证据,比如结婚证。
2.证明一方是受胁迫而结婚的证据,比如证人证言,曾接收威胁信息的手机、电脑、平板电脑等,录音录像资料,监控视频,报警记录及报警笔录,单位出具的证明,曾向村居委、街道、妇联求助的证据,身体受伤的病历资料,伤情照片,检查检验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