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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1 法院判婚姻无效,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会管吗?

案情回顾

老伍与王美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两名子女,老伍的母亲与王美的母亲是同胞姐妹关系,老伍与王美系姨表兄妹,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王美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其与老伍的婚姻无效,并要求两名子女均由老伍抚养。老伍答辩称自己没能力抚养两个孩子,而且儿子有严重的孤独症,由王美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一审法院以老伍与王美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为由,判决老伍与王美的婚姻无效。同时,一审法院结合孩子的意愿以及抚养情况,判决两个孩子均由老伍抚养,王美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700元。老伍不服提起上诉,并要求改判儿子由王美抚养,女儿由老伍抚养,同时王美应支付儿子抚养费1500元/月。

二审诉讼期间,王美同意将儿子的抚养费增加至1000元/月,二审法院结合女儿的意愿以及儿子平时的生活环境,判决维持儿子女儿均由老伍抚养的结果,同时改判王美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000元。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具有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达法定婚龄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本案中,老伍与王美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姻依法无效,故王美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其与老伍的婚姻无效依法应当获得法院支持。

老伍与王美共同生育了两名子女,对于该两名子女,老伍与王美作为孩子的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因此,王美在提起确认婚姻无效之诉时,可以就其与老伍共同生育子女的抚养事宜诉请人民法院一并处理,具体包括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以及探望方案的确定三方面。此外,老伍与王美在共同生活期间如有积累共同财产,也可一并在本案中诉请人民法院分割。

律师支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已失效)中关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予以调整,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已从原来的四种变更为如今的三种,即删除“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作为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仅保留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达法定婚龄为法定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可见,我国法律对确认婚姻无效的情形采取穷尽式列举的方式予以列明,在法定三种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均不能导致婚姻无效。

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时,除了当事人以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起婚姻无效之诉,但需要区分情形确认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具体如下:

1.以重婚为由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利害关系人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此外,假如王美既向人民法院提起与老伍的离婚诉讼,同时又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王美与老伍的婚姻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再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 swfKJBtYLl6WbB77H13iYqrlL9yHGMbAukqbOXA3ZU3mfgcgs3K+/VL95WuEhg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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