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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8 我和老伴在1996年就摆酒结婚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现在他去世了,我有继承权吗?

案情回顾

2009年至2021年3月期间,王美与被告伍1的父亲老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两人感情尚好,共同生活长达12年,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老伍于2021年3月2日因肝癌去世。老伍确诊为肝癌以后,王美一直陪伴、照顾、护理。因伍1居住在外地,除了老伍手术时回来监护外,其余时间一直由王美一人照顾,并一起居住。老伍生前有一栋房屋,伍1于2021年3月8日向某市公证处申请公证继承该房屋,并于2021年3月11日,向某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申请继承该房屋。现该房屋已登记在伍1与其丈夫名下。2021年11月4日,王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伍1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向王美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元。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王美与老伍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属于同居关系,应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来考量遗产的分配。考虑到王美从生活上和精神上给予老伍莫大的帮助和鼓励,直至老伍去世,王美对老伍生活起居的帮扶及精神的慰藉是不容置疑的,应视为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从案结事了化解矛盾的角度来看,于情于理,王美适当分得老伍的遗产较为合理,最终法院判决支持王美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王美与老伍在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不属于事实婚姻,双方不具备夫妻关系。王美不能作为老伍的配偶以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老伍的遗产。

但是,由于王美与老伍共同生活多年,并且对老伍的生活尤其是患病后的生活提供了较多的照顾与精神慰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王美虽然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是王美在老伍生前对老伍尽到较多扶养义务,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角度,应当给予扶养较多的非继承人王美适当的遗产份额,故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王美的诉讼请求。

律师支招

虽然法律规定了酌情分得遗产权,但司法实践中,如何证明“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成为难点。同时,目前缺乏对“扶养较多”的应达到何种程度的定性,怎么才属于“扶养较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如以“酌情分得遗产权”为由主张分得遗产的,应向人民法院举证证明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生活上对被继承人照顾(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物质上的供给以及精神上的慰藉)等待证事实,从而实现酌情分得遗产的目的。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或者虽然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长期同居生活的人,为了让共同生活的对方适当分得遗产、实现财富的定向传承,建议存在以上情况的男女应提早订立遗嘱,明确遗产分配方案,避免身故后曾经的枕边人因为缺乏一本结婚证而面临无法继承遗产的困境。 swfKJBtYLl6WbB77H13iYqrlL9yHGMbAukqbOXA3ZU3mfgcgs3K+/VL95WuEhg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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