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伍与王美于1994年农历十一月廿一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因摆酒时王美尚未满二十周岁,双方当时并未登记结婚。2013年,老伍与王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王美向法院起诉与老伍离婚,向法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明老伍与王美于2013年7月9日依法进行婚姻登记的事实:(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证明老伍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老伍与王美在1994年农历十一月廿一按地方习俗举行婚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此时王美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故双方婚姻关系确立的时间,应从1996年11月7日双方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双方合法的婚姻关系的起始时间。
本案中,老伍与王美办理婚礼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老伍与王美不属于事实婚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同时根据老伍与王美办理婚礼仪式时的法律规定,结婚年龄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因此,虽然老伍与王美在2013年补办结婚证,但由于王美在1996年已经届满法定婚龄,且双方自举办婚礼后一直以夫妻名义相称并共同生活,老伍与王美的婚姻关系应从老伍与王美均符合法定婚龄之日起算。
我国法律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对于未通过书面形式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予以约定的情形,原则上婚姻关系成立后积累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姻关系的成立时间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定有密切联系。
对于双方既不属于事实婚姻(即双方不是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双方办理婚礼仪式后也未及时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若双方涉及离婚诉讼,应注意向人民法院举证证明双方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的具体时间以及双方举办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以便人民法院查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避免一方以登记结婚时间在后为由,对于登记结婚前积累的共同财产主张为个人财产而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