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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为理论:不对称性理论

不对称(asymmetry)是逻辑学上的术语,通常意义上的不对称是指在两事物之间,此物与彼物存在某种关系,但是彼物与此物不一定具有该种关系,或此物相较于彼物具有某种领域上的优势或特有之处。出于寻求及创造价值的需求,数据处理者会进行个人数据共享的行为,从该行为中可以抽象出至少两对关系:其一是数据处理者与数据主体之间的关系,其二是数据处理者与共同处理者、共享者等其他数据处理者之间的关系。现实世界并非纯粹的理想世界或观念世界,由于受到认知、价值倾向、获取信息的渠道、经济实力、分工等的影响或限制,两方主体间总是存在不对称,这种不对称直接表现为上述因素的内容,而影响结果有时会体现为歧视、垄断与不平等。但是,也须客观地看待事物之间所存在的差别,不对称并不绝对代表着社会发展的负面推动力或负增长因素,有时只是社会发展进程中某个时空样态的剖面。个人数据共享中也存在着这种不对称,并且上述抽象所得的两对关系中所呈现的不对称因素及随之产生的后果存在差异,因此,对于这两种关系中的不对称的解决之道也应有所区别。

首先是数据处理者与数据主体之间的不对称。这种不对称主要表现为信息不对称,这是不对称形态中比较典型且易于识别的形态。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环境中,某一群体总是比另一群体掌握更多的信息资源,从而获得市场上的优势。这种优势可能使某一群体在竞争上占优,也可能同时导致另一群体的权益难以获得保障以致利益受损。在数据共享中,这种信息不对称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第一,社会专业化分工。信息时代,只要存在电子设备的接入,人人都可以成为数据主体,然而只有掌握一定的信息技术以及能够保有、利用信息基础设施提供通信服务的企业或相关单位才有资格进入数据共享领域。因此,相较于数据主体,数据处理者天然地享有专业上的信息优势。加之信息技术行业比其他行业更快的迭代速度,数据主体与数据处理者之间的信息鸿沟进一步扩大了。第二,数据主体的认知存在局限性。理论上作为消费者的数据主体享有受教育权与知情权,但是由于数据共享涉及多个学科,在实际共享中也牵涉多个行业,对于具体个人而言,粗浅了解与自身共享权益相关的内容尚有可能,若要求其追根究底则未免强人所难,也不利于其他社会活动的开展。第三,数据处理者出于利益最大化的需要通过各种方式维护这种不对称优势。对于数据处理者而言,数据价值挖掘工作的展开总是需要在前期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开发上投入大量的原始成本,尽可能地攫取利益才契合商主体营利的原始目的。将经营流程置入黑箱是利益最大化最为直接且节约成本的方式。数据处理者可能会不透露相关的任何信息,甚至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获取信息或散播虚假信息,使自身的信息优势进一步扩大。 具体到数据共享中,数据处理者保持信息优势最突出的方式就是无视数据主体对自身数据的控制权,在不经数据主体同意的情况下,超量超范围地攫取个人数据并进行加工,进而获取可以产生经济收益的分析成果;并与利益相关方直接分享个人数据或间接分享分析结果。

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环境中,作为市场要素的数据无法得到合理配置,数据市场的经济秩序将因此受到破坏,个人的数据权益也将受到损害。对于这种因信息不对称而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对称理论也提出了一些解决措施:第一,将信息经济学、法学等学科已经较为成熟的理论研究成果融入数据共享中,包括降低代理成本、增加激励机制、防范道德风险等;第二,从数据共享环节本身出发,以知情同意为核心构筑保障数据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框架,尊重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的控制权,保障数据主体的知情权以及诸如删除权、可携权等其他权利;第三,强化数据处理者的信息披露机制,保证数据处理流程、处理中的权利义务等披露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在披露过程中也须同步增强数据主体保护个人数据权益的意识,双向联动,以确保合法有序地开展数据共享活动。

其次是数据处理者与其他数据处理者之间的不对称,主要表现为资源、市场地位的不对称,并且此种不对称关系破坏经济秩序的不良倾向在计算机技术的加持下更凸显出。一方面,数据产品具有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的特点。原初的数据产品往往需要极高的生产投入,但由于电子化的特征,数据产品后续的复制使用几乎没有成本上的限制,再加上数据产品市场常见的强附加服务及捆绑销售策略,使得数据产品占有市场的速度极快,后续的盈利空间也相当可观。 率先开发个性化算法、共享技术的数据处理者往往能够抢占先机,提高其市场占有份额。另一方面,数据领域也存在着很强的锁定效应。就数据共享而言,先进入市场的企业可以通过开发的网络平台、应用软件先积累用户,因而也可以尽早开始对包括个人数据在内的数据资源的积累。面对提供相似服务的新平台,用户往往会因为使用习惯、数据移转不便等原因不愿尝试,在先的企业也会出于保存市场份额的需要拒绝共享用户数据。在客户和在先企业两方的压力下,当前的市场形势易被锁定,在后的企业往往很难开发新的头部平台,而在先的企业则会由于难以被打破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提高产品与服务质量的内在动力。

上述原因加速了“数据孤岛”的形成:各个既有的富集了数据资源的先在处理者不愿提供数据资源开发、挖掘的机会,反而会尽可能切断数据的流出通道,与此同时还会不断买入数据资源库以扩充自身数据资本,维持优势地位。数据共享由于本身就蕴含开放、包容的理念,有助于重新联通各个数据处理者之间的通道,打破各自为政的情况,是破解数据孤岛困境的可行之策。从市场秩序与社会治理的角度出发,解决数据处理者之间存在的不合理的不对称,进而促进数据共享,归根结底是为了促进数据等资源的重新公平分配,从而促使社会治理结构以公平合理为底层逻辑进行变革与建构。 BHVWv5i91xqMzExJWJ6iswsNwjFFmnPvBjxMS2Zqyvqnz53bDY8/2XYI/EcGvH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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