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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位置与意义:事件的本体论

对于事件,我们关心的不仅仅是那道撕破天空的闪电,即事件出现的事实状态;事件还与另一个维度有关,即语言层面上的事件。在词语关联上,事件与发生有关,无论是英语中的take place,还是法语中的avoir lieu,都包含着一个“位置”的概念(英语的place,法语的lieu)。那么,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事件不纯粹是一个事实的出现,它也是从没有位置(no-place)向占据某个位置(place)的转变。

其实关于事物产生的占位的讨论,柏拉图的《蒂迈欧篇》早就有所涉及。柏拉图提出,有几类不同的存在物,第一类是永恒的存在物,这种存在物不可毁灭,类似于洞穴之外的阳光和永恒的理念,不能用有限的感知来把握;第二类则可以被感知,可以被创造,它们不是永恒的,而是转瞬即逝的,可以在人类有限的意见中展现出来。关键在于,柏拉图提出,在永恒的理念和可感的事物之外,还有第三类存在物。柏拉图说道:

第三类存在是永久存在不会毁灭的空间,它为一切被造物提供了存在的场所,当一切感觉均不在场时,它可以被一种虚假的推理所把握,这种推理很难说是真实的,就好像我们做梦时看到它,并且说任何存在的事物必然处于某处并占有一定的空间,而那既不在天上又不在地下的东西根本就不存在。对于诸如此类的存在的真实的、确定的性质,我们仅有模糊的感觉,也不能摆脱梦寐而说出真理来。因为影像并不包括其所据以形成的实体,影像的存在总像是其他事物瞥然而过的影子,所以我们一定会推断它肯定有位置(chora,即位于空间中),以某种方式维持其存在,否则就无从存在了。 (9)

柏拉图在这里提出了一个十分有趣的问题。对于感性的人来说,他们有限的感官不能直接去接触洞穴外的阳光,即理念;同时,洞穴之中的影子作为我们的感官在此时此刻能够把握的对象,又不具有永恒性。所以,在永恒的理念和可感的对象之外存在着一个第三项。这个第三项保障了可感物的真理,因为它为可感物提供了位置,是可感物存在的条件;同时它不是清晰的影像,而是一种模糊的类似于梦寐之中的感觉,故而空间和位置(chora)本身是不可感的。正如阿甘本后来分析说:“如果柏拉图认为位置(chora)分有了理智(尽管其分有理智的方式很难被理解),这是因为观念和空间彼此相关联,都无法被感知。” (10) 于是,我们可以这样认为:位置是事物产生的条件。也就是说,一个事物的产生,就是在空间中占据了一个位置。

另一个比较明确地注意到位置问题的古代思想家是斯多葛学派的塞克斯都·恩披里柯,在《反对理论家》中,他在区分了能指(signifier,即意指的词语)和对象(在现实中对应于词语的事物)之后,提出了“还有某种东西附着(subsist beside)在我们的思想中,一个外国人即使听到了这个词也无法理解它。对象是外在地存在着的实体。我们知道,词语与对象,即被指示的东西和可说的东西,二者中有一个是无形的” (11) 。塞克斯都·恩披里柯提出的可说的东西(the sayable)才是最核心的问题。一个事物的产生,并不一定只是在实体上产生,或许也需要在言说层面上产生。因此,当我们说一个事件的时候,恰恰是在可说性上赋予了它一个位置,即变成了一个可说之物。正如阿甘本分析说,“(塞克斯都·恩披里柯的)这段文字谈的并不是第二种意义上的物(显然这是因为它与所指之物不同),而是将要发生一个事件或产生一个真实的对象” (12) 。这样,事件的发生不仅是在非感知性的空间中占据一个位置,也是在语言和言说中具有了可说性,让其变成了可以通过语言表达出来的事物。在《命案目睹记》中,另一辆火车车厢里的凶杀案的发生,在那位贵妇人之前的思想空间和可说性中并不具有一个位置。但凶杀案突兀地刺入贵妇人的视界之中的时候,它便占据了一个位置。不仅如此,事件超越了贵妇人之前的话语,因为穷尽她之前所有的言说,她都无法表现这个事件,只能以鸡零狗碎的言说来向警察诉说。而她的鸡零狗碎的言说制造了事件的另一个层面,即事件不仅仅发生在空间中,也发生在言说之中。贵妇人的鸡零狗碎的言说,恰恰是一个言说事件,她让一个不可言说的东西变成了可言说的,让一个无法言说之物在语言中占据了一个位置,尽管这个位置上的言说仍然不是那种被秩序化的(ordered)言说,也不是日常交流的言说。警察听她的言说很费劲,但警察尽管无法完全理解贵妇人的言说,也能感觉到:那里发生了(avoir lieu)什么!

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德勒兹在《意义的逻辑》中赋予“意义”(sens)一词的事件性含义。对于德勒兹来说,事件是先于既定的事物的,在各个事物确定的存在之前,存在着一个原初性事件。不过,德勒兹显然更关心那个决定了后来各个确定的事物存在方式的事件,究竟是如何在我们使用的语言中被确定、被规制、被关联起来的。这就是塞克斯都·恩披里柯谈到的事物的可说性问题。事件并不纯粹在于物理层面的发生,因为事件的发生需要在可说性或者无形的空间上占据一个位置,占据这个位置意味着需要一个与之相对应的命题。这样,在事件的占位或发生中,物理宇宙层面上的事件-后果(événements-effets)与无形的意义-效果(sens-effets)关联了起来。所以德勒兹说:“只有在如下意义上,事件才成为‘事件’:事件的条件并不是某个事态在时空意义上的实现。所以,我们不会问事件的意义是什么:事件本身就是意义。事件在本质上属于语言,它与语言存在着本质上的关联。” (13)

例如,中医中“阿是穴”的出现就是一个典型的意义-事件。唐代孙思邈的《千金要方》记载了一名医者替一位腿痛不已的患者看病,医者用针扎尽了他曾在医书上学到的各个穴位,而患者的疼痛依然没有减轻。于是,医者放弃了医书,顺着患者说痛的地方扎了下去。患者大喊一声“啊!是……”,瞬间疼痛消失了。患者问医者:“此为何穴?”医者回答道:“此为阿是穴。”阿是穴的故事很好地阐释了德勒兹意义上的意义-事件。因为医者遇到的是一个在既定的话语体系中根本无法表述的事件,一个没有记载却在物理层面上发生了的事件。患者问医者“此为何穴?”,实际上就是需要在意义上来把握事件,即将刚才发生的医者将针刺入一个他从未知晓的穴位并成功地消除病痛的事件。这个事件需要命名,需要变成一种可以在话语中被言说的事物,所以,事件发生了。当医者称之为“阿是穴”的时候,事件就在话语中取得了一个位置,并真正作为“阿是穴”的意义-效果而留驻。

我们从德勒兹这里可以得出一种事件的本体论。对于事件来说,最为关键的问题不是它在物理时空中的发生,而是一种占位,即在柏拉图意义上的对chora的占有,或者是塞克斯都·恩披里柯意义上的对可说性的占位,也是德勒兹意义上的对话语意义的占位。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德勒兹明确表示,事件在本质上就是意义(sens),即在话语中产生的意义。正如塞恩·博登评价说:“德勒兹可以说,事件最终对应于命题的‘意义’,被理解为‘意义-事件’,即语言实际上承载着事件的效果。换句话说,物体和事件-效果之间在本体论上的差别(参照和意义)让事件得以在表述事件的命题中‘持存’(subsister)。” (14) 我们必须注意的是,这里的持存(subsister)与事件的实存(exister),在德勒兹的《意义的逻辑》中是不同的。因为实存指事件或事态在物理层面上正在发生,而持存代表着在命题和话语中所留驻的事件,即在意义层面上所表达的事件。的确,在物理空间中,事件转瞬即逝,如同尼采的闪电一样。而我们所谈的事件,恰恰不是纯粹物理层面上的事件,不是事件正在发生,而是事件发生之后,在话语和语言层面上的留驻,即事件的意义-效果。在医者治好了患者的腿痛之后,如果没有“阿是穴”的命名,这则轶事或许会被淹没在历史长河之中。正是这个“阿是穴”,让事件真正敞开了我们的话语空间,让它在我们的可说性之中占据了一个位置,成为意义上的事件。那么德勒兹的“意义”(sens),就是事件的发生(avoir lieu)在话语和命题中留下的伤口与痕迹,它的存在并不在于与既定的语言体系以及确定的词和物的关系保持连贯一致性,而是留下一个印记,一个不可磨灭的印记。从此往后,那个转瞬即逝的事件在可说性的话语中永远留存了它的意义。这是一种事件的本体论,即事件相对于确定事物和他们的话语秩序的绝对优先性。正如詹姆斯·威廉姆斯评价道:“每个事件也都和它所呈现的一切潜在意义的永恒的、理念的方面相联系。每一个没有位置的占领者,每一个意义和所有潜在的强度层次都‘盘旋’在对它们进行表现的物理事件之上。” (15) oNirwYbHGNX9p4FS0JjPMk/gxxdHqVb5YWquIdziTEuItBShgvwDbgQLAU5+sU6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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