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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中国 美国

超正经调查

经常有朋友跟我开玩笑说,自从看了老秦的小说,但凡看到路边有被丢弃的行李箱,心里就莫名发毛,脑海里自动上演恐怖剧情——箱子里会不会藏着尸体?是不是有一起刑事案件发生?如果真的遇上了,自己又该如何应对?

在见不得光的阴暗角落,行李箱的确是犯罪分子运人运尸的趁手工具。用行李箱作案,类型多样。这个档案咱们就聚焦具有代表性的三个不同类型的案件,看看法医是如何从行李箱这一载体中,寻得破案的蛛丝马迹的。

藏着“半截男尸”的行李箱

第一个故事,发生在2014年的新加坡。

老布是一位在街头收卖废品的老人,每日天未亮便会出门翻找废品,别人眼里的垃圾,或许在他眼里就成了赖以生存的“宝贝”。

这天清晨,老布像往常一样出门,沿着熟悉的街道慢慢搜寻。突然,他发现街边有个无人认领的大号行李箱,走过去拎了拎,没想到沉甸甸的。今天运气不错啊,凭经验,这个分量,肯定不是破衣服、破棉絮,说不定里面有金属物件能换钱啊。

想到这儿,老布十分开心,便去摸行李箱的拉链头。可这一摸,手上立即变得湿漉漉、黏糊糊的。他抬手看了看,手指似乎沾上了暗红色的东西。

老布瞪大了眼睛,啊?是血吗?难道箱子里装的是一具尸体?

可转念一想,不可能啊。这个箱子虽然很沉,但是他一个风烛残年的老头都能单手拎起来,哪有尸体会这么轻呢?

老布一时没了主意,缓缓蹲下身,眼睛死死地盯着行李箱的拉链处。这一瞧,不得了,只见行李箱里不停地有血水渗出到地面上。与此同时,一股浓烈的血腥味正从拉链的缝隙处直往外冒。

老布只觉一股寒意从脚底直蹿脑门,心里立马就有了一种不祥的预感。他双腿一软,一屁股瘫坐在地上,双手不受控制地颤抖着。他很想拉开拉链,看看里面究竟是什么,可是怎么也鼓不起勇气。

此时,两个上班路过的小伙子走了过来,他们见老布一脸惊愕地瘫坐在地上,便上前询问。得知缘由后,其中一名胆大的小伙子上前,一把拉开了行李箱的拉链。

眼前的景象让三人呼吸一滞,行李箱里存放的并不是值钱的物品,而是半截男尸——一具没有双腿、只剩上半身的尸体。行李箱里装的,竟是令人毛骨悚然的尸块。

“这……这是杀人案啊!”老布一时间六神无主,颤抖着说道。

胆大的小伙子脸色煞白,却强装镇定,环顾四周后说道:“马上就是上班高峰了,这半截尸体就这么摆在路边,肯定会引起骚乱的。”

另外一名小伙子慌乱地四处张望,看到旁边有个超市,于是拔腿跑去,迅速推来一辆小推车,气喘吁吁道:“赶紧把尸体送到警察局吧!”

三人合力,将那不断滴着血的行李箱架在了超市小推车上,也顾不上满手的血腥,匆匆朝警察局的方向跑去。

在这里,朋友们先别着急为三位热心市民的勇气点赞。

老秦得来泼点冷水了,这个案子里发现尸体的市民的报警方式其实是错误的。

我们发现尸体时,第一时间应该对现场采取保护措施。随便触碰尸体或者包装物,无疑会导致现场物证被破坏。

可能有人觉得这并无大碍,毕竟凶手用行李箱装尸体,其目的显然是移动、抛弃尸体,如此一来,发现行李箱的位置肯定不会是死者最初遇害的地方(即第一现场),即便不对这个位置进行保护,似乎也不会对案件侦破造成太大的负面影响。

的确,从过往案例来看,我们所发现的这类装有尸体的行李箱所在位置多为移尸或者匿尸现场,而不是第一现场。持有上述想法的朋友,或许对“第一现场”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关联现场”的了解就不多了。

接下来,为了让大家对保护案件现场的意义有更全面的认识,我将分别聊聊第一现场和关联现场的作用。

在命案侦破工作中,寻找并确立杀人的第一现场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任务。命案侦破工作的核心证据,往往都集中在第一现场(即杀人事件所发生的场所)。

确定第一现场的意义重大。警方找到第一现场,就能发现大量可以直接证明犯罪的物证,这些物证因为与杀人行为直接关联,价值极高;法医还可以根据第一现场的物证,进行杀人行为的现场重建,进而分析和刻画凶手的特征;法医还可以根据抛尸现场和第一现场的关系,判断凶手有无使用交通工具等情况。

由于案情各异,确定杀人第一现场的方法也不同。

比如,若尸体的创口内有煤渣,而抛尸现场没有煤渣,那么法医就会寻找有煤渣的地方,这个地方很有可能就是第一现场;若尸体不在死者的家中,但家中却有喷溅状血迹,那么法医基本可确定死者的家就是第一现场。

第一现场的意义和重要性不言而喻,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第一现场才是破案的关键。

实际上,抛尸现场、获取作案工具现场、踩点现场、藏匿赃物现场等关联现场,同样可能遗留大量有助于破案的线索和证据。特别是在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日益增强的当下,关联现场的勘查往往成为案件突破的关键,因为这些关联现场可能保存着大量未被破坏的痕迹(如指纹和DNA)。

打个比方,凶手在自己家里杀人,那他家便是杀人的第一现场。想象一下,凶手作案后,对自己家进行了极为细致的清扫,几乎将所有线索和证据都抹除掉。然而,凶手在将尸体抛至一片小树林时,却难以像清理家中那样清除痕迹。于是,警方在抛尸现场小树林的地面上,找到了凶手的一枚足迹。正是这枚足迹,成为破案的关键线索。

新加坡这起案子也是一样的。如果三名路人不随意触碰行李箱,行李箱上保留的有关凶手的痕迹物证(如指纹和DNA)就更具可信度,也不会遭到抹除、破坏。保护好行李箱的原始位置和摆放姿态,也可以帮助警方对案件和凶手做出更准确的分析判断。

若时光可以倒流,三人并未搬移行李箱,而是在原地报警。法医抵达抛尸现场后,他的工作流程是怎样的呢?

熟悉老秦作品的朋友或许会脱口而出——“先静态勘查,后动态勘查”。

的确如此,法医到了现场,第一反应可不是随意触碰任何物品,而是静静地观察物品的位置、形态等细节。就以看似普通的行李箱为例,究竟可以从哪些角度展开观察呢?嘿嘿,下面可别分心,跟着我一起把这行李箱里里外外都瞧个遍吧!

· 这个行李箱为什么会被放在这个位置?是因为凶手觉得此地比较隐蔽,不容易被人发现吗?这个位置的可进入性如何?什么型号的车辆能行驶进来?还是只能依靠人力将行李箱扛进来?

· 如果有人试图移动这个行李箱,他们最有可能触碰的位置是哪里?这些位置是否留下了凶手的指纹或者其他痕迹?行李箱正在往外渗着血,那么根据血液流出的速度,地面上的血泊大约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汇聚而成?

· 通往这个位置的各个通道上,是否存在滴落的血迹?如果有,这些血迹的方向是怎样的,是否可以指向凶手的行动路径?如果没有,是不是因为凶手使用了交通工具,从而避免了血迹的滴落?

……

你看,仅仅是静态观察这一环节,法医的心里就冒出很多信息点了。

接下来,法医根据静态观察得出的初步想法,对行李箱展开勘查,此即动态勘查。

法医会重点检查行李箱可能被触碰的位置,寻找痕迹物证,并对现场血迹的情况进行测量。等现场完成全面拍照固定和取证工作后,法医会打开行李箱,在现场对箱内的尸体状况进行全方位拍照固定,并进行初步的简单尸检。之后,将尸体装入尸体袋,运回解剖地点。

此前,老秦曾介绍过很多法医人类学相关的知识,而在碎尸、无名尸这类案件中,法医人类学可以发挥巨大的作用。

比如,法医会根据尸体的躯干长度估算死者的身高,依据耻骨联合面和牙齿咬合面的情况判断死者年龄。在本案中,由于死者头颅完整,法医甚至可以拍摄面部照片,以此直接寻找其尸源。

要知道,凶手选择用行李箱来藏尸、抛尸,往往说明其和死者很有可能是熟人。那么一旦找到了尸源,再调查死者的社会关系,进一步调查哪些人和死者有矛盾,就有可能揪出凶手。

回到本案中,新加坡法医估计也使用了上述方法,很快就锁定了尸源。

死者是巴基斯坦人诺尔,他有份稳定的工作,收入不错,接触的人员也都正常。

在警方对诺尔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查时,法医也来到诺尔的家中进行了勘查。勘查发现,诺尔家里有被清扫过的痕迹,还有未被完全清扫干净的诺尔的血迹。这说明,诺尔的家,很有可能是杀人的第一现场。

经警方调查,诺尔平时没得罪过什么人,社会关系简单。唯一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是诺尔平时喜欢打牌。

警方经进一步细致调查后发现,诺尔身边人口中的“打牌”,实际上就是赌博。一听是赌博,警方的职业敏感性立即被调动起来。因为在实际工作中,赌博极易引发矛盾纠纷。既然这样,警方的调查重点就转向了那些经常和诺尔一起赌博的人。

只要侦查方向正确,线索很快就会浮现。果然,诺尔的一个朋友向警方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诺尔通常不会和其他人赌博,只和几名老乡一起赌博。其中,杰克和瑞恩与诺尔关系最为密切,也是和他赌博次数最多的两人。这个朋友还听说,杰克和瑞恩最近手气不佳,两个人都输给了诺尔很多钱。

这条线索一出,杰克和瑞恩的嫌疑立即上升。但是警方并未急于抓捕,而是沿着街道追踪两个人的行为轨迹。尤其是根据法医推断的死亡时间,警方对特定时间段的监控展开了分析研判。

很快,警方就找到了关键证据。他们发现,杰克和瑞恩在案发前不久,曾拖着一个大号行李箱走在街上,且行走方向正是通往诺尔家。我们已知诺尔家极有可能是杀人的第一现场,那么这条线索无疑就成了重要证据。

有了确凿证据,警方立即抓捕了杰克和瑞恩。审讯时,两人承认碎尸、抛尸的行为,但是否认了杀人的罪行。令人感到奇怪的是,两人供词细节高度一致,显然是案发后的一段时间里,两人商量过串供的内容。

两个赌徒声称,案发当天去诺尔家,只是希望他把赢走的钱再“吐”出来。

怕诺尔不答应给钱又逃跑,于是两人索性守在他家,并撂下狠话“一天没拿到钱,一天都不离开”。不料诺尔性情刚烈,竟在屋内上吊自杀了。目睹此景,两人惊恐万分,意识到如果警方追查,自己恐怕难逃干系,于是萌生了处理尸体的念头。

两人出门买了行李箱和电锯,再返回诺尔家中。他们将尸体从中间锯成两半,分别装进两个行李箱后,抛至不同的地方。

乍一听,他们的供词似乎无懈可击。然而,诺尔仅因几句逼迫就草草结束生命,实在有悖常理。那么,他们供述的这个过程,究竟是事件的真相,还是精心编织的脱罪谎言?别急!法医一查便知——关键在于诺尔的死因究竟是缢死还是勒死。

缢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上吊,是死者自身重力作用于颈部绳索,最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而勒死,则是将外界作用力施加于死者颈部,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虽然这两种死因都是用绳子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但实际上这两种死亡原因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医可以根据一些细微差异来区分缢死和勒死。

首先,法医会检查尸体的“索沟”特征。索沟就是绳索等条状物压迫颈部皮肤,在局部形成的特殊痕迹。

由于缢死是依靠自身重量产生作用力,颈部和绳索接触处会有一个着力点。这个着力点对应的颈部皮肤位置,索沟会非常深;而着力点对侧位置的颈部皮肤,因为没有直接受力,索沟往往很浅,甚至完全看不到。因此,缢死尸体颈部的索沟,会呈现出一侧深、一侧浅的特征,法医很形象地称之为“提空”。

勒死的情况就截然不同。因为勒死是凶手主动利用绳索对死者颈部施加压力,死者整个颈周的受力比较均匀,所以索沟的深浅也会基本一致。

缢死和勒死的鉴别

其次,在尸体解剖过程中,法医可以进一步验证死者的具体死亡原因。

关于索沟的位置,缢死的索沟位置一般都在舌骨和甲状软骨之间,勒死的索沟位置多在甲状软骨的下方。

从骨折情况来看,缢死较为常见的是舌骨大角和甲状软骨上角骨折,勒死则多见甲状软骨和环状软骨纵向的骨折。

在颈部肌肉和血管损伤方面,缢死少见颈部肌肉的断裂出血,不过颈动脉分叉处经常可见横向损伤;勒死多见颈部肌肉的断裂出血,但颈动脉一般不会受累。

最后,观察死者的面部特征:缢死尸体的面部一般呈现苍白之色,出血点不多,舌尖不露出口外的情况多于露出口外的情况;勒死尸体一般都会有颜面发绀、出血点、脑组织淤血等征象,舌尖露出口外的情况多于不露出口外的情况。

在探讨缢死和勒死相关内容时,人们往往会联想到关于吊死鬼的两个古代传言。

古代传言1:吊死鬼会伸出长长的舌头

前文提到缢死尸体伸舌头的情况并不多,这是为什么呢?

其实,是否会有伸舌头的现象,主要与绳索在颈部的位置有关。若绳索位置偏上,压迫了舌骨,舌头便不会伸出来;若绳索位置偏下,处于舌骨下方,就会对舌骨产生向上顶推的作用力,从而使舌头伸出来。

大家可以想象一下,死于上吊的人,其绳索位置紧贴下颌,就不容易顶出舌头;而勒死的情况则不一定,如果绳索位置较低,就有可能把舌头顶出。

古代传言2:吊死鬼面目青紫狰狞

传言说吊死鬼面目青紫,可如今却说缢死的尸体面容苍白,反而勒死的尸体面容呈现紫色?

这是因为,上吊时依靠的是自身的重力,该作用力较大,会使绳索同时压闭浅部的静脉和深部的动脉,导致头部供血减少。而勒死时,作用力由凶手的体力决定,通常没有自身重力那么大,所以一般只会压闭浅部的静脉,而不会压闭深部的动脉。这样一来,动脉持续为头部输血,而静脉受阻导致血液无法回流,就会造成整个颜面部青紫肿胀,出现出血点,甚至引发脑组织淤血。

区分这两种死法,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判断死亡方式,即自杀、他杀还是意外。

大家常见的认知是“上吊肯定是自杀行为,勒死肯定是他杀行为”。

从实际案例来看,情况并非如此绝对:缢死多见于自杀或意外,罕见于他杀。而勒死多见于他杀,少见于自杀和意外。

之所以说“缢死多见于自杀,罕见于他杀”,主要是因为这种杀人方式实施起来难度较大。一般来说,只有三种情况能实现他杀缢死。

其一,凶手站在较高的位置,或者凶手与被害人存在极大的身高差和力量差,这样凶手可以借助自身优势对被害人实施缢死行为。

其二,采用“套白狼”的方式,即凶手将绳索套在被害者的脖子上,然后反身一背,导致其缢死。

其三,凶手事先设计好绳套圈套等陷阱,使死者中招,比如将绳索套在隐蔽处,等死者自己进入圈套。

然而,这三种实施他杀缢死的方式都很难实现,而且法医根据杀人现场的勘查和尸体附加损伤的检验,都可以轻松看破。

或许有朋友会追问:“那可以把被害人先弄晕,然后再吊起来,这样不也是缢死吗?”

确实,从理论上说这也是一种方法,但把人弄晕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不管是检查死者身上的抵抗伤,还是检查死者有没有致晕因素,法医都可以发现其中的端倪——毕竟无论凶手是采用击打头部导致窒息还是用药的方法使被害人晕厥,法医都能找出相应的痕迹。

在实际案件中,也存在凶手先用勒的方式使被害人死亡,再将被害人吊起来伪装成缢死的情况。不过,在这样的情况下,死者的颈部会留下两条不同方向的索沟,法医依旧很容易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

在新加坡这起碎尸案中,法医确认诺尔是被他人勒死,并非自缢。

这个谎言一旦被击破,杰克和瑞恩的攻守同盟也就轻易被瓦解了。此时出现了大难临头各自飞的情况——共同作案的他们开始把责任往对方身上推。

杰克称:“我承认诺尔是我们杀的,但是瑞恩比我更狠啊。我只是想吓唬吓唬诺尔,所以用我的衬衫包裹住了他的头而已。可我没有想到,瑞恩用一根绳子直接就勒上了诺尔的脖子,硬生生把他给勒死了。”

瑞恩却辩解:“是,我的确是临时找了一根绳子去勒诺尔的脖子,可是我绳子还没勒上去呢,诺尔就已经一动不动了。明明就是杰克先于我把诺尔活活闷死了。”

两个人的证词基本还原了当时作案的全过程,但由于两人相互推诿,无法确认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主次关系——究竟是杰克先捂死了诺尔,还是瑞恩先勒死了诺尔呢?

在一起死亡事件中,死者遭遇了多种可能致死的因素,这些因素甚至可能来源于不同的人。这些因素的施加,行为人有的有主观故意,有的只是过失,有的甚至只是意外。因此,法医必须厘清这些因素的主次关系和直接导致人死亡的原因,从而分清每个人应该承担的责任。

所以,法医在尸检报告上,不仅要写清楚死亡原因,还要写清楚导致死亡的因素的主次关系。在正式揭露诺尔死亡因素主次关系的真相之前,老秦就以这一故事作为模拟案例,手把手地带大家填写不同情况的死因鉴定(涵盖四类:直接死因、间接死因、诱发死因、联合死因)。

直接死因:指的是能直接且单独导致机体死亡的因素。

在法医遇到的大部分案件中,因为导致机体死亡的因素清晰明确,所以死因相对简单。例如外伤导致人体死亡(如颅脑损伤、失血等),疾病导致人体死亡,中毒死亡或窒息死亡等,均属于直接死因。

若诺尔案例属于这种情况,法医学专业用语是:诺尔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间接死因:指的是促进直接死因发生或加重其后果的因素。

间接死因并不直接导致机体死亡,而是通过引发后遗症、并发症等间接方式导致机体死亡。相对于间接死因,直接导致死亡的后遗症、并发症则是直接死因。直接死因必须是间接死因直接导致的。

比如诺尔被刀砍伤多处,但这些刀伤本身并不足以致死。可惜,由于未经治疗等问题,伤口感染引发败血症,最终导致诺尔死亡。那么败血症是直接死因,而刀砍伤是间接死因。

这样的情况下,法医学专业用语是:诺尔系被锐器致伤后伤口感染,继发败血症死亡。

诱发死因:指的是能够诱发死者自身潜在疾病发作的外界因素。

诱发死因本身并不能独立导致人死亡,死者自身所患有的潜在疾病才是直接死因。

举例来说,死者全身仅存在轻微损伤,从损伤程度来看,这些损伤并不足以致死。在排除了损伤、中毒和窒息等因素导致死亡的可能性后,法医会进一步结合法医组织病理学检验,若发现死者患有潜在性疾病,便会下疾病致死的结论。

潜在性疾病,比如畸形的脑血管破裂或者心脏冠状动脉狭窄并有血栓等情况,人体在平静状态下,这些疾病可能不会发作,但在一些特定条件(比如情绪激动、外伤)下,机体内环境发生改变,诱发了疾病发作,最终导致死亡。

像以上这样的案例,法医学专业用语是:诺尔系情绪激动、外力等作用诱发潜在性心脏疾病突发导致死亡。

联合死因:指的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互不联系的因素共同作用导致人体死亡。

和间接死因的区别是,联合死因的每一种因素都可以导致机体的死亡,而且法医也无法分辨因素的主次关系。

比如死者被勒颈导致机械性窒息,窒息征象明显;同时,死者中刀导致器官破裂,失血征象明显。这两种损伤都能导致人体死亡,也都具有相应的征象,但无法判断主次关系,因此法医会认定窒息和出血是联合死因。

面对此类案例,法医学专业用语是:诺尔系机械性窒息合并机械性损伤大出血死亡。

在本案中,捂压口鼻和勒颈这两种行为都可以导致诺尔机械性窒息死亡,二者导致死亡的直接死因均为机械性窒息。而且,诺尔尸体上确实存在机械性窒息的典型征象。

那么,是不是就无法分辨主次关系,只能下“联合死因”的结论呢?

其实不然。不管是捂死还是勒死,都会有外界物体接触被害人的身体,从而在皮肤、黏膜上留下痕迹。比如捂压口鼻,凶手手掌或者致伤物与被害人的口鼻黏膜发生挤压、摩擦,很容易在其口鼻黏膜上留下损伤;勒颈时,绳索和颈部皮肤的摩擦,同样也会在颈部皮肤留下损伤痕迹。

有损伤时,法医就可以观察损伤是否存在生活反应。有生活反应的损伤可判定为生前伤,可能为致死因素;无生活反应的损伤为死后伤,基本不可能参与死因构成。

在诺尔一案中,虽然给人的感觉是用绳索勒颈更容易致人死亡,但是事实恰恰相反。新加坡法医检验确定,诺尔颈部的索沟呈现灰黄色,周围没有出血和充血的痕迹,这说明索沟无生活反应,即瑞恩用绳索勒住诺尔颈部时,诺尔实际已死亡。

因此,杰克用衬衫蒙头捂压诺尔口鼻,才是致诺尔死亡的原因。诺尔的死因应为被捂压口鼻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由于法医的检验,最终确定了这起共同犯罪杀人案件的主次关系,也给法官依法量刑提供了最直接、最有帮助的科学依据。虽然瑞恩在实施杀人行为时诺尔已死,但瑞恩具有杀人故意,并实施了杀人及毁尸抛尸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他同样不会得到较轻的量刑。

关于法医认定死因主次关系的案例,有的很容易判断,有的却困难重重,这种情况我们有时称为“死因竞争”。下面老秦分享一个自己亲身经历的、听起来匪夷所思的真实案例。

在一堂课上,有个学生趴在桌上睡觉,被老师发现了。

老师十分恼火,随手扔出一个黑板擦。没想到老师扔得相当精准,这个金属质地的坚硬钝器直接击中了学生的额部。孩子头部被击中后,当场倒地晕厥过去。老师见状吓坏了,赶忙让两名学生用简易担架把受伤学生抬下楼,准备送往医院。

这两名抬担架的学生明明知道有个门槛难以通过,却过于自信,试图直接跨过。结果在跨越门槛时,担架脱手,受伤学生头部着地,又重重地摔了一下。摔过之后,受伤学生的枕部流血了。

两名学生连忙将担架抬出学校,可是等不及120救护车到来,就打算用一辆皮卡车把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担架被架上皮卡车的车斗后,受伤学生的头部朝向车厢方向。皮卡车在行驶途中,突然被一辆迎面而来的轿车碰撞,车斗里受伤学生的头顶部又与车厢碰撞,导致头皮破裂出血。

受伤学生被送到医院后,经过头颅CT检查,发现其头颅骨折、颅内出血。虽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这名学生最终还是不幸离世了。

在这个案例中,受伤学生遭受了三处损伤:第一处是老师用黑板擦击打在额部造成的损伤,第二处是枕部着地导致的损伤,第三处是头顶部撞到车厢上形成的损伤。

这三处损伤都十分严重,而且都集中在头部。老师的击打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学生运送过程中担架失手脱落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最后的车祸则是一场意外。

因此,分析清楚受伤学生的死亡究竟是由哪一次外力导致的,对判定这起案件的性质至关重要。与之前的新加坡案不同,这三次外力都是在受伤学生生前形成的,损伤部位都有生活反应,所以判断具体致死原因的难度极大。

后来,法医对尸体进行了解剖,确定死者是双侧颞骨(位于耳朵上方的骨头)横行骨折,导致颅内血管破裂出血而死亡的。

等等……刚刚说三次受伤的位置,都没有提到颞骨啊,怎么会是颞骨骨折呢?

我们在生活中如果留意观察,便会联想到西瓜落地或被挤压时,裂开的口子并不一定是着力点的位置——本案中颞骨骨折的情况和这个原理是一样的。

头颅和西瓜类似,为球体。球体在受力时会发生整体变形,而在整体变形的过程中,破裂的位置往往是球体最薄弱的地方。我们的颅骨由多块骨骼组成,近似一个球体,其中最薄弱的位置便是颞骨。因此,当颅骨因摔跌、挤压等因素发生整体变形时,那么骨折的地方通常出现在最薄的颞骨部位。

由此可见,在三次受伤的情况下,能导致颅骨整体变形的并非黑板擦的直接击打,也不是车祸中的顶部碰撞,而是摔跌。所以,这是因抬担架学生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引发的死亡。

藏着“整具女尸”的行李箱

一说到藏尸体的行李箱,不少老读者就会联想到法医秦明系列《无声的证词》里的“林中尸箱”案——这起案件也是改编自真实案件。

那还是在“玩论坛”的时代。有一天,地方论坛上出现了一个帖子,楼主称:“我女儿阿怡失踪了,现在我只有她的这张照片。如果有人能认出照片里的马桶、地板等物品,给我提供线索,我必重金酬谢。”

这张照片同时也引起了警方的注意。照片拍摄的是普通家庭的卫生间,卫生间中央的马桶上斜靠着一名年轻女孩。她低垂着头,双手似乎被反绑,面容难以看清。结合帖子的内容,这看起来是一起绑架案件。

从照片中判断,应该是绑匪绑架了阿怡,还拍摄了她的照片发给其亲属。令人感到奇怪的是,阿怡的亲属宁可在网上发帖征集线索,也未选择报警,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在警方试图联系发帖人时,法医却发现了惊人的事实:照片中的阿怡并非晕厥状态,而是已经死亡!这意味着,这起绑架案,绑匪在实施勒索之前,竟已经先行撕票。

有朋友不禁好奇,难道法医单凭一张照片就能判断照片里的人是生是死?

这并非什么神奇之事,只是法医从照片上找到了能确认死亡的“证据”——死亡征象。不过在探讨“死亡征象”之前,我先分享一个法医在实际工作中碰到的特殊情况。

法医有时候接到报警赶到现场,会发现死者刚刚遇害不久,尸体摸上去甚至还是热乎的,似乎还没有完全死透。网络上还流传过一个看似离奇却真实存在的事件:一位老太太“去世”后,被运去了太平间。半夜,老太太突然苏醒了,发现太平间的大门从外面锁上了,就开始使劲敲门。路过的病患家属听到这声音,都以为是闹鬼了。

实际上,老太太处于“假死”状态。所谓的“假死”,指的是机体的中枢神经处于深度抑制的状态,生命体征微乎其微,甚至无法用仪器检测到。人在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被误认为已经死亡。

此时,有些人不由得开始担忧——那法医是不是有一定概率把那些“假死”的活人解剖了?要是真这样,这些人岂不是“死于解剖”?!

大家之所以有这样的担忧,正是因为对“死亡征象”缺乏了解。在法医的专业领域里,虽然“假死”现象有可能存在,但是“死于解剖”这种荒诞情况是绝对不可能发生的。因为法医在解剖尸体前,一定会确认死者是否真的已经死亡。

而法医确证死亡的方法,和医生宣布死亡的方法是不同的。医生通常是检测患者的生命体征,一旦发现生命体征消失,便会宣布死亡;而法医判断死亡,需要看到死亡征象,即“死亡确征”环节。这些死亡征象并不是在机体刚刚死亡时就会出现,而是在机体死亡数小时后才会逐渐显现。

在众多死亡征象中,最典型且能确证死亡的就是尸斑和尸僵。尤其是尸斑,它是法医确证死亡时最常用的观测指标。

所谓的尸斑,就是当机体循环系统停止工作后,血管松弛,血管内不流动的血液从松弛的管壁渗透出来,沉降到软组织里,透过皮肤呈现出的红色斑块。在大部分尸体上,处于低下部位未受压的皮肤上都可以看到尸斑。尸斑颜色均匀,边界不清,和尸体上的损伤(如皮下出血)有明显区别。一般在机体死亡2小时后,尸斑就开始出现,10小时左右就很明显了。

由此可见,尸斑的出现,肯定是机体循环系统停止工作的结果,而且它出现得比较早,不会耽误法医的工作,所以它可以作为确证死亡的指标,也是法医可以开展解剖工作的指标之一。

这下大家便能理解,法医正是根据尸斑和尸僵等死亡征象,确定了阿怡已经死亡。具体依据如下:

其一,女孩身穿裙子,而露在裙摆之外的肢体下侧,均呈现出明显的尸斑。

其二,女孩靠在马桶上的姿势十分怪异。通常情况下,如果一个人在失去意识的状态下靠坐,由于肌肉处于松弛状态,其姿势应该是自然放松的,而不会呈现如此别扭的姿势。之所以会出现这样怪异的姿势,正是因为尸体已经形成尸僵,即便移动尸体体位,姿势也不会改变。

与此同时,侦查员们已经找到了发帖人,他是阿怡的父亲,也是本地的一名富商。

当警方找上门时,富商起初不愿意吐露实情,坚称自己的女儿没有被绑架,不希望警方插手此事。待警方告知富商其女儿已经死亡后,富商瞬间情绪崩溃,说出了实情。

原来,富商收到一条由女儿手机发过来的彩信,里面正是这张照片。绑匪在短信里说:“我绑了你女儿,准备好钱,要是报警就撕票。”在富商看来,只要不报警,女儿便能在这场危机中安然无恙。慌乱之下,富豪竟“病急乱投医”,想到了在网上求助的办法。

就在警方着手排查阿怡的活动轨迹,分析她有可能受害的地点时,公安机关突然接到一起报案。报案人是一名大学生,他在学校的小树林里发现了一个可疑的行李箱,行李箱外还露出一缕长发。他没有贸然靠近行李箱,而是迅速叫来几个同学守护现场,自己则马不停蹄来报警。

不得不说,在手机还没有普及的年代,这位大学生保护现场的做法堪称典范,既有效保护了现场,又能及时通知警方。警方迅速出警,很快抵达了现场。此时,几名同学正将小树林中的行李箱团团围住。

技术人员穿戴好勘查装备后,开始靠近行李箱。果然,有一缕长发从行李箱拉链口处露了出来。凭借经验,技术人员一眼便可以判断出,这是人类毛发,而非动物毛发。

在对行李箱进行全面拍照和录像固定后,技术人员小心翼翼地打开了行李箱,只见一具女尸蜷缩其中。

随后,警方根据死者的衣着特征和面容比对,很快确定,行李箱中的这具女尸,就是富商的女儿阿怡。

不少朋友曾提出疑问:要是凶手将尸体装在行李箱里,移动到一个毫不相干的地方藏匿起来,是不是就能有效延长尸体被发现的时间,进而干扰警方的破案工作,让警方难以判断甚至判断失误?

其实这样确实有可能会延长发案时间,但是想干扰警方工作则是痴人说梦了。就以前面提到的新加坡案为例,无论凶手把尸体藏在哪里,警方都可以根据尸体的状态挖掘出诸多线索。

比如,凶手只要接触过行李箱,总会留下痕迹物证;凶手把行李箱藏在这个小树林里,说明他对现场环境很熟悉,这个细节或许能成为警方锁定凶手范围的重要依据;尸体能够蜷缩着被放到行李箱中,说明尸僵尚未在全身形成之时,凶手便对尸体进行了折叠,这意味着凶手取用行李箱十分便利,不是临时购买。如此一来,警方就可以通过行李箱来查人……

行李箱藏尸这种看似隐蔽的手段,有的时候反而会给法医带来更多的破案线索。就像我们之前所说的,凶手自作聪明地画蛇添足,做出案后多余动作,往往会在不经意间留下更多蛛丝马迹,给警方提供更多的有利线索。

让我们把目光拉回到本案。行李箱里除了尸体,居然还有一些大米!

正常人不可能会用行李箱来装大米,所以这些大米显然不是原本就在行李箱里的。那么凶手在把尸体装进行李箱后,为什么要往里撒一把大米呢?

这时,有丰富经验的警察提出,在某个村镇,有这样一种习俗:如果人死于非命,便要在其尸体旁边撒一把大米,防止死者的魂魄前来索命。

根据这一重要线索,警方将调查的重点放在这个村镇的居民身上,尤其是那些有类似行李箱且对案发现场小树林的环境熟悉的人。很快,警方就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一名叫阿星的大学生。

阿星就居住在那个村镇,同时也在小树林所在的大学就读。而且,他平时往返学校时,正是使用这种行李箱携带行李。随后,警方从行李箱的把手、拉链上提取到了指纹和DNA,经过比对,确认阿星就是凶手。至此,案件顺利侦破。

原来,阿星有一个恶习——沉迷网络赌博。他因为参与网络赌博,欠下了数十万元的赌债,根本无力偿还。正当他一筹莫展的时候,他认识了富商之女阿怡。

阿怡因为和家里赌气,独自跑了出来。她在乘坐火车时,恰好与乘火车回老家的阿星相识了。阿怡见阿星是个“年轻稚嫩”的大学生,便放松了警惕,反而在两人聊天过程中不停炫富。

正所谓“说者无心,听者有意”,阿星听到这些后,心中便打起了绑架勒索的主意。恰好此时阿怡的手机没电了,阿星便顺势邀请她到家里充电。等到了家里,阿星便直接用绳索将其勒死,还摆弄好尸体的姿势,用死者的手机对着尸体拍照,妄图以此勒索钱财。

由此可见,这起案件的侦破,无论是发现破案线索、圈定侦查范围、指明侦查方向,还是后来甄别犯罪嫌疑人、锁定犯罪分子等环节,突破统统来源于这个移尸的行李箱。行李箱不仅没有成为凶手藏尸匿迹的“帮凶”,反而成了警方顺利破案的重要助力。

藏着“昏迷女孩”的行李箱

本档案里的第三个故事,场景切换到大洋彼岸的美国。

与前两个案子截然不同,此案并未出现人员死亡的情况。然而,行李箱里暗藏的侵害行为,其骇人程度却分毫不减……

2005年2月,一个普通的建筑工地上,发生了一桩离奇案件。

那是一个大清早,工人们一如既往地来到工地上班。突然,有人在工地旁边的草地上,发现一个身材娇小、全身赤裸的女孩倒在那里,面部朝下,一动不动,情况十分反常。工人们连忙跑到女孩身边,想要看看她是不是遭遇了不测。

经过一番检查,万幸的是,这个女孩还有微弱的呼吸。大家一边脱下自己的衣物包裹住女孩,为她遮挡身体并保暖,一边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的电话。

很快,医生赶到了现场,将女孩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所幸女孩身体素质不错,也没有受到致命伤。在医护人员的救治下,她逐渐苏醒过来。

警察见状,连忙上前对她进行了询问。然而,女孩虽然已经恢复意识,但是记忆却出现混乱。在警察耐心的引导和帮助下,女孩慢慢回忆起了一些细节。

这名女孩叫珍妮,她原本在酒店开了一间房间休息。可是没想到,睡到半夜的时候,突然有一人闯进了房间。珍妮本能地想大声呼救,可那人却迅速用枕头捂压住了她的口鼻,让她根本无法发出声音。紧接着,那人又往她嘴里灌了许多烈酒。或许是因为酒精的作用,珍妮很快便昏昏沉沉地失去了意识。

大多数人或许都看过别人喝酒,或者自己喝过酒,也许会感到好奇:醉酒不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吗?要是短时间内如此急促地灌酒,难道就和迷药一样,能让人迅速失去意识吗?

实际上,有相关研究表明:酒精进入体内后,一般需要15~30分钟才开始被身体吸收,大部分酒精在30~90分钟使血液浓度达到峰值。不过这一时间并非绝对,它会受到饮酒速度、空腹状态、酒精度数及个体差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饮酒越快越容易醉,酒的度数越高越容易醉,空腹饮酒更容易喝醉)。

本案中,同时具备了“凶手急速灌酒”和“受害者空腹被灌烈酒”的条件,再结合受害者的个体差异,那么受害者在几分钟内就因醉酒而丧失意识是合理的。

等到珍妮恢复意识时,她猛然发现自己已经不在酒店房间,而是置身于汽车之内。

恐惧感瞬间涌上心头,她正准备大声呼救,可车上的凶徒对她挥拳便打,直打到她疼痛难忍,再也不敢有反抗和呼救的念头。最终,凶徒丧心病狂地对珍妮实施了强奸。

整个过程中,珍妮被极度的惊恐笼罩,身体和精神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再次陷入昏迷。等她再次苏醒,发现自己已经躺在医院的病床上。至于自己是如何全身赤裸、被抛弃在工地边的草丛中的,她的大脑一片空白,没有一点印象。

由于珍妮的记忆发生了混乱,警方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才帮助她回忆起事发前她入住的是哪一家酒店。既然确定了具体的酒店,那么案件侦破一下子就有了明确的突破口,毕竟酒店里通常都会安装监控设施。

于是,警方赶到了事发的酒店,对酒店内的监控进行了调取和分析。然而,令人惋惜的是,珍妮所住楼层的监控设施恰好坏掉了,根本无法看到珍妮入住或者离开的影像。不过,酒店大厅的监控设备运行正常,能够清晰地记录下人员的进出情况。

奇怪的是,警方在监控中只看到了珍妮办理入住的影像,却始终看不到她离开的影像。按常理来说,任何人离开酒店都必须经过大厅,很容易被监控捕捉到,更何况是带着一个昏迷的女孩离开,更不可能逃过监控的记录。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当地警方迅速组织了专项调查小组,对事发时间前后的监控进行了反复、细致的观察。他们注意到,事发当天,当珍妮在电梯间等电梯准备回自己房间时,旁边站着一名身材非常魁梧的男人。此人身高超过1.9米,体重估计有300多斤。

当时,这个男人和珍妮一同等候电梯,随后又一起走进了电梯。过了一段时间,这个男人拖着一个大行李箱,离开了这家酒店。看到这一幕,警方顿时茅塞顿开,珍妮很有可能是被男人用行李箱给带走的!

毕竟酒店是公共场所,人多眼杂,要是珍妮激烈反抗,很容易引起他人注意。所以,作案人很有可能就是出于这样的心理,才把珍妮带离酒店,转移到自己的车上实施犯罪,同时这也能看出作案人具备一定的反侦查意识。

既然已经明确了这个身材魁梧的男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且考虑到他有反侦查意识,于是警方就对那些曾经因为强奸罪被判刑的前科人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排查。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十分明显,警方很快就锁定了一名犯有强奸罪的前科人员——鲍比。

鲍比此前已经因犯强奸罪多次入狱,而这一次,他刚刚出狱不久,就又犯下这起侵犯珍妮的案件。警方让珍妮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珍妮一眼就认出鲍比就是侵害她的犯罪分子。

鲍比交代,他觉得来酒店住宿的人大多会携带行李箱,所以认为自己用行李箱带走女孩不会被人发现。在后续的审讯中,鲍比一直坚持自己只是出于强奸的目的,并没有想置女孩于死地。然而事实上,他用行李箱装运活人的行为极其危险!

行李箱内空间狭小,能够储存的氧气含量很少。即便它不是塑料材质,而是由布料制成,其通气性也较差,外界氧气进入行李箱的速度远远跟不上人体消耗氧气的速度。所以,人要是长时间被困在行李箱内,必然会因缺氧而窒息。这种由环境氧气不足导致的机械性窒息,被法医称为“闷死”。

在我的工作实践中,曾遇到不少类似的意外事件。比如,有些小朋友在玩捉迷藏游戏的时候,会一时兴起躲在行李箱里,结果就容易发生这种意外的窒息事件;甚至还有不少成年人拍摄自己躲进行李箱的短视频来博眼球。所以,我们一定要时刻保持防范意识,坚决杜绝这种危险的行为。

不少经常出差的朋友在看到这个故事后,甚至会心生恐惧,不敢再独自住酒店了。我记得网络上就曾经热议过类似事件,说是一名女生在酒店住宿时,竟有陌生男人突然用房卡开门闯入。

当然,我们国家治安状况良好,这种情况往往是酒店工作人员的疏忽,比如弄错了房卡。但即便如此,遇到此类事情也着实让人心惊胆战。

所以,不管是男生还是女生,独自入住酒店的时候,都必须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有些酒店的房门设有内部反锁装置,反锁之后,即便他人持有房卡,也无法从外部打开。另外,无论入住哪个酒店,房间门上通常都会配备防盗链。在睡觉前,大家一定要记得挂上防盗链。如果还是觉得不放心,大家还可以到网上购买锁门器。这种锁门器可以从房间内部顶住房门,确保房门无论如何都无法从外部打开,为住宿安全再添一层保障。 pvjckjoOI9aUWao96cASAJWxnrxazNglwWeUJPrm8iGXIKkiUQU6ThVHdNBzeM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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