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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

超正经调查

同行闺密离奇失踪

1992年4月,两个年轻的英国女孩,22岁的小乔和21岁的小琳,也是一对资深的背包客闺密,结伴到澳大利亚旅游。

以往,她们总会将旅途中的美好风景和有趣见闻分享给家人,然而这一次,在离开澳大利亚的悉尼之后,她们却与远在英国的家人彻底断了联系,音讯全无。

在那个手机尚未普及的年代,家人们即便再焦急,也毫无办法,只能一边守着家里可能永远不会再传来她们声音的电话,一边向警方求助。

由于两地相隔甚远,信息传递存在诸多阻碍,家人们和澳大利亚警方之间难以充分沟通,对小乔和小琳的寻找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这一对热爱旅游、经验丰富的闺密,到底遭遇了什么,竟然就这样人间蒸发了?

直到5个月后,一场越野比赛意外地让这桩悬而未决失踪案的线索出现了。可谁也没料到,这个线索的出现,并非谜团的结束,而是一桩血淋淋的连环凶杀案的开始。

1992年9月19日,澳大利亚加洛森林公园举办了一场定向越野比赛 。这座森林公园植被茂密,空气清新,是户外活动爱好者的天堂,也是一个天然氧吧。

比赛进行得还算顺利,大家都专注地沿着预定路线往前冲刺,尽情享受着难得的清新空气。可就在行进的过程中,有两名队员突然嗅到了一丝不寻常的臭气,那股怪味儿掺杂着腐臭与腥膻,与这“天然氧吧”的环境格格不入。

这俩人的好奇心瞬间被点燃,全然忘记原本的比赛目标,顺着这股臭气就去寻找源头。四下寻找后,他们在一棵大树底下有了不寻常的发现——由大小不一的石块和树枝堆成的金字塔状“石堆”,仿佛是神秘部落堆砌的图腾。

两个人壮着胆子走到“石堆”旁,探头往下一看,差点没吓得灵魂出窍。透过石块缝隙,他们发现石块下赫然藏着一具高度腐败、面目全非的尸体,那股令人作呕的臭气正是从这里散发出来的。

森林里发现了腐败尸体!这两名运动员惊魂未定,但也不敢耽搁,立即报了警。警方迅速出动,根据两名运动员的描述,找到了这一隐藏在大森林中的“石堆”。

由于森林的现场复杂,警方决定兵分两路:一边由现场勘查员和法医对石堆里的尸体进行初步勘查和检验,另一边由侦查员以“石堆”为中心,向四周扩散,进行外围搜索。

说到这里,老秦就和大家聊一聊野外现场的勘查工作。

相较于城市室内的现场,野外现场的勘查重点有所不同,外围搜索尤为重要。

你想啊,在城市室内现场,环境相对封闭,痕迹保存条件较好,勘查人员通常能直接地获取痕迹物证。

而在野外,要是尸体暴露于自然环境中,整天日晒雨淋,外加周围地面的状况,难以保存痕迹物证,警方很难在现场发现和提取到直接证明犯罪的痕迹物证。所以,除了不放过尸体和其周围的一切线索,警方还需要对中心现场的周边进行搜索,以扩大发现证据的范围。

野外现场的“外围搜索”有的时候可以找到破案的突破口。

犯罪分子在杀人现场往往极为谨慎,甚至有可能会打扫现场,一般不会留下痕迹物证。然而,他离开现场一段距离后,可能就会放松警惕,进而留下痕迹物证,或者丢弃能够证明死者身份的物品。

有些情况下,犯罪分子杀人现场的土质坚硬,难以留下足迹,但在他逃离现场的途中,或许会踩到泥地,从而留下完整的立体足迹 。在荒山野岭之中,发现一枚立体足迹,无疑会成为破案的重要线索。

再比如,犯罪分子在荒山中杀完人后,可能在逃离的过程中喝完了随身携带的矿泉水,并且把矿泉水瓶丢弃在草丛里。假如警方通过外围搜索找到了这个矿泉水瓶,对瓶口进行DNA检验,就很有可能找到破案的线索。

不过,澳大利亚的这起案子发生在大森林,地域面积广阔,外围搜索的难度可想而知。警方全力展开搜索,就在发现首具尸体的次日,在距离尸体不远处,又发现了一具同样高度腐败的尸体!两具尸体均为女性,且都身着背包客的装束。

这不禁让人猜测,她们会是前文所提到的失踪女孩小乔和小琳吗?

相信看过《超正经凶案调查·都市篇》(以下简称“都市篇”)的读者朋友都有印象,警方一旦发现无名尸体,首要任务就是明确死者身份。

只有明确了死者身份,案件侦查工作才能继续推进。在明确死者身份的过程中,最棘手的情况就是死者不是本地人,这无疑会给寻找尸源的工作增添很多困难。

不过,相对于那些赤裸的尸体块或者衣物已经腐败殆尽的白骨化 尸体,即便是已经高度腐败、面容难以辨别的尸体,只要其穿着较为整齐,那么寻找尸源的难度也会降低不少。

所幸此次发现的两具高腐尸体,警方能看出其背包客的打扮,那就好办多了。要知道,背包客通常会随身携带很多可用于证明身份的物品,比如身份证、护照、首饰、户外用品等等。另外,他们相机里的照片,也能为识别个体身份提供重要线索。即便凶手杀人是为了劫财,抢走了一部分贵重物品,也仍然会有很多遗留的随身物品可以用于辨认死者的身份。

澳大利亚警方先是检查了两名死者的随身物品,又结合先前接到的失踪报警信息,很快就锁定了两名死者的身份——正是失踪了5个月的小乔和小琳。法医通过尸体检验,并综合失踪报警的情况,确定小乔和小琳在5个月前离开悉尼后不久便已死亡。

在这起案子里,法医对死亡时间的推断怎么只给出个大致范围呢?

对于死亡数月的尸体,其死亡时间很难精确推断,误差甚至可能超过一个月。死亡时间的推断不是仅靠法医就可以完成的,需要多个警种配合。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法医会结合侦查员的调查信息、现场勘查人员的勘查结果,进行综合判断。

就拿本案来说,要确定死者是死亡了4个月还是5个月都十分困难,更不用说精确到具体某一天了。不过,其他警种的调查信息能给法医提供明确的方向:

小乔和小琳在5个月前突然失联,这种反常情况很可能意味着她们遭遇不测。报案人能够给警方提供她们失联的具体日期,法医再结合尸体状态分析,最终得出她们失联后不久便死亡的结论,这至少排除了她们被凶手禁锢在某处、近期才被杀害的可能性。

确认了死亡时间,我们再来看看尸体状态对案件侦破起到哪些作用。

由于澳大利亚当时的气候还不算非常炎热和潮湿,尸体被石头和树枝掩盖着,未遭受野生动物的破坏,因此即便过了5个月,尸体也并没有白骨化,而是呈现出高度腐败的状态。

既然尸体没有完全白骨化,那么警方就可以依据尚未腐败消失的软组织状况,再结合骨骼的损伤情况,来推断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而判断死者的死亡方式是意外、自杀还是他杀。

为什么需要明确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呢?

因为在野外发现尸体,并不一定都是他杀导致的。我们都知道,户外运动存在一定风险,尤其是那些喜欢前往未开发区域的驴友,需要承担的风险更大。

在法医的实践工作中,有不少在深山老林里发现的尸体,其实是自杀或者意外死亡的情况,尤其是意外死亡最多。其中最多见的是虚弱导致的死亡。一些探险者进入深山后迷路,且没有求救方式,当水和食物消耗殆尽,就可能因为脱水、虚弱而死亡。这类尸体通常极度消瘦,身上没有攻击性的损伤。

探险者在攀登未开发大山的过程中,因失足坠落而死亡的意外情况也较为常见。高坠致死虽然会导致尸体出现很多损伤,不过这些损伤具有一定的特征,容易与攻击性损伤区分。高坠损伤往往呈现外轻内重、一侧为甚、损伤一次可以形成、骨折和内脏破裂处出血少等特征。这些特征便是法医判断死者是否为高坠致死的重要依据。

除了虚弱致死和高坠致死,还有一种死亡原因也不容忽视——冻死。一些迷路的驴友可能在救援人员抵达之前就因失温而死亡。关于冻死的相关科普知识,老秦会在本书后续档案的雪地命案中详细讲解。

另外,偶尔也会发生驴友在深山中遭遇野生动物,被攻击致死的案例。其实,这对法医来说并不难判断,因为人为攻击伤和动物撕咬伤在形态上存在明显差异。

也许会有读者朋友纳闷,在森林里发现的尸体被人用石块和树枝掩埋,这种掩埋行为与前面提到的几种意外死亡情况不太相符,难道还不能说明这是命案吗?

其实判断是否为命案并非如此简单。下面老秦提出两种可能性,方便大家理解。

第一种可能性是意外:假如小乔和小琳一同迷路,小乔因虚弱先死亡了,随后小琳将其尸体掩埋后离开,然而没走多远也因体力不支死亡了。

第二种可能性是他杀:小乔和小琳产生矛盾,互相殴斗,两人均伤重不治,分别死亡在不同的地点。结果一位好心人进山后发现了尸体,为了让两名死者入土为安,便掩埋了尸体。

由此可见,不能仅通过一种迹象就武断地判断死亡方式,一定要以死亡原因(后文简称死因)为核心,结合现场情况和调查结果,才能系统且准确地判断死亡方式。

经澳大利亚法医检验,小乔的死因为多脏器、血管破裂导致的急性大失血。从损伤数量和损伤分布来看,小乔身中14刀,其中有好几刀都是致命伤。除了颈部的一刀,其余13刀分布在胸前和后背。而后背的刀砍伤通常难以由自己造成,由此可以说明小乔应该是遭他人杀害。

那小琳这边的情况如何呢?法医发现,虽然小琳和小乔的死亡方式都是他杀,但小琳的死亡原因却和小乔不同:小琳是头部中枪导致的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聪明的读者看到这里,或许已经开始套用前面提到的“第二种可能性”展开分析了:

两人都属于他杀。两个人要么就是被犯罪分子杀害,要么就是小乔和小琳互相械斗,一个人拿刀,一个人拿枪,最终不幸双双殒命。

该如何确认是哪种可能性呢?关键就在于寻找凶器。

如果现场留有凶器,对凶器上的痕迹物证进行检验,就可以得出清晰的结论。要是现场没有凶器的踪影,那么说明凶器极有可能被第三个人带走了,如此一来,两名死者遭遇他杀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

回到本案,现场既未发现刀具,也未寻得枪支。结合现场勘查的情况,澳大利亚警方逐步还原出这起案件的作案过程:凶手先用枪控制住了小乔和小琳,然后用一块黑布袋蒙住了小琳的头部。随后,凶手用刀反复砍刺小乔,直到她倒在血泊之中,没了气息。此时被约束且蒙着头的小琳,就成了毫无反抗能力的活靶子。凶手扣动扳机,一枪打爆了她的头——可见,凶手是多么丧心病狂!

那没有找到凶器,就无法获取关于凶器的相关信息吗?

不怕,尸体会“告诉”我们答案。法医根据尸体损伤特征,可以推断出对应的致伤工具。

澳大利亚法医检验尸体后发现,小乔是被普通单刃匕首砍杀的,小琳则是被点二二口径 的制式步枪击杀的。由于小琳是头部中枪,颅骨坚硬,可以较为完整地保存下弹孔形状,所以法医才可以对枪支类型做出精准判断,这对后续证据提取工作至关重要。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疑惑:不对啊,何必多此一举呢?既然死者是头部中枪身亡,那直接在颅腔里面找子弹不就可以了?找到子弹,不就知道它是什么枪支发射的嘛,还能保留关键物证。

其实不然。虽然人的颅骨很坚硬,但和金属材质的弹头相比,其硬度还是较低的,所以颅骨不一定能“留住”子弹。下面我来详细解释一下。

有些穿透力弱的枪支,像霰弹枪、部分转轮枪,它们发射的子弹击中头颅时,子弹会先从一侧颅骨进入颅腔,在此过程中,子弹的动能会逐渐减弱,最终因动力不足而无法穿透对侧的颅骨,只能遗留在颅腔内。这样的损伤情况,法医的确只需打开颅骨找到弹头,就可以明确是枪伤了。

不过,要是遇到穿透力强的枪支,情况就不一样了。这类枪支发射出的子弹会旋转,弹头穿透力极强,能直接从对侧颅骨穿出,颅腔内就不会留下弹头。要是在现场能找到弹头,分析致伤物自然容易。可要是找不到,法医就要仔细分析颅骨的“射入口”和“射出口”。

本案的澳大利亚法医就碰上了找不到子弹的情况,只能在死者头颅上深挖线索。

人的颅骨呈扁平状,不妨将其想象成一张硬纸壳。子弹射入时,会留下一个“喇叭口”似的圆圆的小洞,这便是“射入口”;子弹射出时,会形成另一个“喇叭口”形状的小洞,这便是“射出口”。射入口和射出口的喇叭口朝向是正好相反的(射入口的喇叭口朝颅内,射出口的喇叭口朝颅外)。法医正是根据这个特征,判断导致颅脑损伤的凶器是枪弹,而不是刺器。再通过精准测量射入口的直径,就可以知道射入颅内的子弹是由多少口径的枪支发射的。

弹头射入与射出颅骨所造成的喇叭口朝向

由于读者朋友们已经知晓“小琳是被凶手枪杀的”这个答案了,所以从结果倒推法医的鉴定流程,自然是容易理解的。现实中,法医在面对尸体损伤时,所采取的并非点对点的鉴定形式,而是通过无数细节排除干扰,最终才能确定小琳的致伤工具为枪支。

老秦猜测,法医首先根据死者的创口形状,排除了匕首这类带刃工具。毕竟匕首会在人体的皮肤上留下工具特有的横截面痕迹:单刃匕首会留下“一角钝,一角锐”的长条形创口;双刃水果刀,则会留下“两角均锐利”的长条形创口。

其次,无刃刺器 造成的刺伤,尽管也会留下圆形的小洞,但法医一样可以将其排除。人体的颅骨坚硬,所以无刃刺器很难刺穿,即便刺穿了一侧颅骨,也很难贯穿对侧颅骨。即便强行刺穿两侧,其伤口也不会是枪弹伤特有的“喇叭口”状射出口。

倘若子弹穿透的不是坚硬的颅骨,而是柔软的体腔,且没有碰到其他骨头,人体体表形成对称的圆形“射入口”和“射出口”,现场又没有找到弹头,法医还能判断这样的损伤是枪弹还是无刃刺器造成的吗?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枪弹伤的严重程度与致命性,远超无刃刺器捅伤。

在古代,若弓箭未穿透伤者的重要内脏或者未导致大血管破裂,人是不容易丢失性命的。但在现代,即便医疗条件更好了,人体一旦被子弹击中,往往也凶多吉少。一枚小小的子弹头,为什么有如此巨大的杀伤力?

不同类型的枪支对人体的致伤原理各异,老秦在此处无法一一详述,现以澳大利亚案件中的“点二二口径的制式步枪”为例进行说明。

这类枪支属于膛线枪,其膛线设计使得弹头在高速出膛时获得高速旋转的状态。这种状态,既确保了射击的远程距离和精准程度,又使子弹能够造成多重损伤:

高速旋转的弹头打入人体时,不仅会形成穿透性损伤,还会形成比弹头直径大十几倍乃至几十倍的空腔(具体倍数根据子弹的转速不同而有所差异)。这个空腔会震荡周围的器官和血管,导致空腔范围内的组织脏器发生挫碎。这种现象被称为“弹后空腔效应”。

由此可以理解,子弹打进颅内时死亡率最高,正是因为脑组织作为中枢神经器官,经不起这种空腔效应带来的震荡和挫碎。而本案的犯罪分子,竟无情地把枪口对准了小琳的头部,残忍地夺走了女孩的大好人生,同时也击碎了万里之外原本幸福的家。

恐怖森林的尸骨堆

澳大利亚警方确认,杀死小乔和小琳的凶手是同一个人。

他的手法老到,很有可能是一名惯犯。一想到这里,当地的警察不禁倒吸了一口凉气。如果这不是凶手第一次杀人,那么他手上究竟沾染了多少无辜者的鲜血?

不过,警方怎么判定凶手是一人作案,而不是团伙作案呢?

作案人数的推断,也是法医需要解决的常见案件问题之一。

最常见的作案人数推断方法,是利用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如指纹和脚印来判断。其中,分析现场遗留足迹的特征,是判断作案人数最容易的方式。

即便两名凶犯穿着同款同码的鞋子,警方也可以通过鞋底的磨损部位和花纹的程度差异进行区分;即便两名凶犯穿着全新的鞋子,警方也可以通过步态分析和着力点差异进行区分。

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找到凶犯遗留的足迹。以本案这类室外现场为例,当案发后很久才发现尸体时,在现场找到凶犯足迹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在这种情况下,法医需要对现场进行重建,对致伤工具的类型、数量和使用顺序(同时使用或先后使用)进行推断,同时分析凶犯是否有控制在场所有被害人的能力。最后,综合所有的评估信息来推断作案人数。

老秦结合本案被害人体形偏弱的特征,假设一些情形,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

情形1:现场仅有一名瘦弱的女性死者,而现场存在明显的打斗痕迹,那么法医可推断凶手控制被害人的能力有限,单人作案的可能性就比较高。如果是两人作案,通常能迅速地使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打斗痕迹就不会如此明显。

情形2:现场有两名体格孱弱的被害人,通过现场的痕迹检验,发现其中一人差点就逃脱成功,同样可以说明凶手的控制力有限,难以同时压制两名被害人,团伙协同作案可能性比较低。毕竟两个人作案,就可以一对一来控制和残害被害人,很难有逃脱的可能。

不过,通过凶手的控制能力来分析作案人数,这种方法存在一定局限性,因为其结果容易受到很多外界因素的干扰(如凶手是否有高威胁性的枪械)。比如,我曾经创作过一个故事,一名凶手仅凭一支枪就控制了6个人,而这个故事的原型案件,是3名凶手用一支枪控制了30多人。

本案中,若澳大利亚法医推断出凶手使用不同致伤工具是有先后顺序的,且两名被害人存在伺机逃跑的行为动作,那么完全可以大胆判断凶手是单人作案。

一个人使用多种工具分别对不同受害者施暴,其恶意程度,可想而知。

案发所在的森林地广人稀,植被茂盛,凶手只需稍加遮掩,尸体便难以被人发现。试想一下,如果凶手把这片森林作为自己的“狩猎场”,时不时诱骗无辜者进来,将他们视作取乐的玩物,那这片美丽的风景胜地,将沦为血腥的屠宰场。

警方瞬间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如果警方不能尽快破案,将凶手绳之以法,岂不是还会有更多的无辜者受害?

然而,针对小乔和小琳这两名受害者的调查工作陷入了僵局。于是,警方决定对森林内进行大规模搜索,看看能否发现其他的受害者。

在后续一年时间里,警方利用多种手段,对加洛森林公园展开大规模搜索,竟然又发现了5具尸骸!经调查,警方明确了5名死者的身份。算上小乔和小琳,共确认7名遇害者。根据失踪时间,可分为4组。

第一组:1989年失踪的澳大利亚情侣阿詹和阿黛。

第二组:1991年1月失踪的德国女游客苏菲。

第三组:1991年12月失踪的德国夫妻阿盖和阿婉。

第四组:1992年4月失踪的英国闺密小乔和小琳。

警方发现的这7名死者,具有非常鲜明的共同点:他们皆为年轻的背包客(年龄范围在19~21岁),很喜欢户外旅游,都在加洛森林公园附近旅游时遇害。

3年内7人遇害,治愈森林突变恐怖森林。隐藏在森林深处的杀手,被媒体称为“背包客杀手”。

有朋友会好奇,警方怎么确认这7名受害者是被同一人杀害的呢?

除了背包客装束、被害地点等已知共同点,现场情况和致死凶器信息也是重要依据。

前三组死者被发现时大多被埋在浅坑里,坑的深度只够把尸体稍微掩埋。这些尸体的姿势都一样,面部朝下,双手背在身后,身上覆盖着树枝和枯叶,堆砌成了金字塔的形状——这与第四组死者(小乔和小琳)的现场状况极其相似!

另外,警方在第二组死者苏菲的尸体旁边发现了一条裤子,这条裤子其实属于第三组的阿婉。苏菲于1991年1月失踪,而阿婉于1991年12月失踪,这两名死者之间没有任何交集。那就说明阿婉的裤子是被凶手带到了苏菲尸体的旁边。

再来看看致死凶器。在这四组死者中,每组都有一名死者有被刀砍死的痕迹,法医判断,很有可能是同一种类型的刀具所致。在枪支致死方面,第三组的阿盖和第四组的小琳,均被一把点二二口径的步枪所杀害——这也提示四组案件出自同一人之手。

不过,推测归推测,还是需要物证来串并。要是警方能够判断阿盖和小琳是被同一把枪射杀的,那么这些案件极大概率是同一人所为了。保险起见,警方决定前往现场寻找弹头或者弹壳,进行枪弹鉴定。

枪弹鉴定,当然不是只测量尸体的损伤直径,从而判断枪支口径。

因为相同枪支型号的口径是相同的,不同的是枪膛内的膛线。不同的膛线会在弹头上留下不同的痕迹,所以通过对弹头上的膛线痕迹进行鉴定,就可以明确是不是同一把枪射出的子弹。

弹壳也是一样。弹壳后面有个底火,当枪支撞针撞击底火,就会导致弹壳内的火药爆炸,从而把弹头发射出去。通过观察和检验弹壳底火的撞击痕迹,也可以判断是不是同一把手枪的撞针撞击的。

当地警方运气还不错,在对小琳和阿盖的案发现场进行复勘时,成功找到了弹头和弹壳。通过同一鉴定,警方确定了杀害小琳和阿盖的凶器是同一把枪。

综合来看,种种证据都将这四组案件紧紧地联系到了一起,让警方确定了杀害这7人的凶手是同一个人。

老秦之前在分析第四组(小乔和小琳)尸检信息时提到,由于种种情况,尸体并未白骨化,而是呈现高度腐败的现象,因此法医可以根据受害者的软组织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可是前三组受害者的死亡时间比第四组早了几个月到两年不等,尸体被发现时已经白骨化。

法医面对的是白骨化尸体(已无软组织),该如何分析死亡原因呢?

即便尸体已经白骨化,也不代表法医无从检验、无从判断了。法医主要得依据骨骼上的损伤和变化来进行分析。具体到白骨化尸体如何检验、如何判断,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我曾创作了一本介绍各种死法的科普书《逝者之书》,书中的主角名为夏晓曦。他(她)循环经历了N种不同的死亡方式。接下来,我们就以夏晓曦经历的几种典型死亡情形为例,看看尸体白骨化后,法医是如何推断死因的。

假设夏晓曦是被凶手一刀刺破心脏而死。正常情况下,人的心脏被肋骨保护。要是想用锐器刺破心脏,就需要从狭窄的肋间隙刺入,这很可能导致心脏位置附近的肋骨被刺伤。即便尸体白骨化,软组织(心脏)不复存在,法医依旧可以通过肋骨边缘的刺伤痕迹来推测死因。

再假设夏晓曦是从高楼坠落身亡。人高坠致死,原因通常是内脏破裂,但同时巨大冲击力会导致身体多处严重骨折。尸体白骨化后,法医可以根据死者身上的多处严重骨折来判断死因。

要是夏晓曦是被掐死或者被勒死的呢?表面上看,这种暴力方式不会像高坠这样导致骨折,但实际上,它会导致小骨骼的骨折(如舌骨和甲状软骨骨折),一样逃不过法医的法眼。

那万一夏晓曦死于中毒呢?这时身体不会有骨折情况,法医岂不是无计可施了?其实也不要紧,法医会提取周围的土壤,进行毒物分析检验。只要中毒的毒物性质稳定,检测结果便可以为死因提供依据。

不过,在法医工作中,并非所有死因都像上述几种情况一样,可以找到清晰的线索。确实有些尸体白骨化后,所有的判断依据就此消失殆尽。比如刺穿肝脏、颈动脉导致失血死亡,要是致伤工具没有伤及骨骼,法医确实很难找到判断依据。

好在澳大利亚的这几起案子,法医都顺利地推断出死亡原因。

先来看死亡时间最早的第一组(澳大利亚情侣)的死因。据当地媒体报道,在阿詹的骨骼上可以看出有8处锐器导致的损伤,这表明他至少身中8刀,甚至其脊椎骨都被砍断了。由此推测,脊椎骨被砍断极有可能是阿詹的致命死因。

别小看脊椎骨的伤情。要知道脊椎是连接头颅和骨盆的主要结构,负责承受躯体的重量。脊椎由颈椎、胸椎、腰椎、骶椎和尾椎构成,各节段之间存在椎间盘,椎间盘能起到承受重力和缓冲震荡的作用。因此,脊椎不仅有承重功能,还对脊髓起到保护作用,同时具备运动功能。

位于脊椎中间的孔洞(椎管)内的脊髓呈圆柱体,全长粗细不等。脊髓由脊髓被膜包裹,形成脊髓腔。脊髓全长共发出31对脊神经,它是大脑与身体各部分相联系的神经通路。

脊椎被砍断,或者锐器从椎间盘部位砍入并损伤到脊髓,往往会导致损伤节段以下的肢体出现瘫痪、大小便失禁及性功能障碍等症状。如果损伤的是颈髓,会导致全身瘫痪,损伤严重则会直接导致死亡。

阿詹的女友阿黛的尸骨上,同样发现了刀伤。不过相较于阿詹尸体上的损伤,阿黛的损伤并不严重。阿黛的后肋骨上,只发现了一处刀伤。经法医的判断,这处刀伤应该是刀砍伤,而非刀刺伤。通常来说,这样的损伤不会直接致死。然而,阿黛的头骨和下颌部出现了粉碎性骨折——这就引起了法医的高度关注。

人体的头颅骨和下颌骨都是非常坚硬的骨骼,一般不容易发生骨折。只有头部遭受重物反复打击、砸击时,才容易发生骨折。虽然下颌骨骨折一般不会危及生命,但头颅骨骨折会导致颅脑损伤,进而致命。法医由此断定,阿黛是被凶手用硬物反复击打头部致死的。

再来看看后面两组死者的死因。

独自旅行的德国游客苏菲和阿詹一样,身中数刀。其中的两刀,直接从颈部的椎间盘砍入了脊髓腔,切断了颈髓,导致其直接死亡。

前三名受害人的致伤凶器均为刀具。但是到了第三组的德国夫妇(阿盖和阿婉)这里,凶器种类就发生了变化,出现刀具和枪支了。

妻子阿婉和前面几名死者一样,中刀而亡。法医在她的骨骼上,发现了多处刀伤痕迹。诡异的是,警方只找到了阿婉的躯干和四肢的骨骼,却一直找不到头骨,这种情况存在两种可能:一是阿婉被人杀害后遭受斩首,凶手带走了她的头颅;二是阿婉遇害后,尸体遭到野生动物的咬噬,头颅被动物叼走了。

丈夫阿盖则死于枪伤。法医在阿盖的头骨上发现了12个贯穿弹孔,这说明他的头部中了6枪——对法医来说,这不是只出现在尸检报告上的冰冷数字,而是破解凶手犯罪细节的关键密钥。

一般情况下,如果要枪击一个处于运动状态的人,很难打出如此密集的枪伤。

这意味着被害人处于固定体位,失去了抵抗能力,凶手在此情形下反复射击被害人。

阿盖头部中的6枪中,有3枪是从颅底射入的,表明凶手要么就是用枪顶住他的下颌开枪,要么就是将枪伸入他的口中开枪。

为了进一步确认,法医对阿盖的舌骨进行检查,发现其舌骨骨折,且骨折断端还有出血痕迹。由此可以推测:凶手应该是先用一只手掐住了阿盖的脖子,将他固定住,接着用另一只手拿枪,顶住他的下颌开枪射击,最终导致他的死亡——可见凶手是一个身强力壮的人。

前文提到阿盖的尸体早已白骨化,那法医怎么还能发现其骨折断端处“出血”呢?

这里所说的“出血”,和我们日常认知中的手被扎破后流出的鲜血有所不同。

当骨折发生时,骨质周围软组织内的毛细血管会破裂,导致血液渗出。这些渗出的血液可能会浸染骨折的断端,也就是渗透到骨质里面,从而造成骨折断端颜色的改变。

这种颜色的改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得以保存。如果警方在这段时间内发现了尸骨,法医就可以通过观察骨折断端的颜色变化,来判断骨折发生时有没有毛细血管破裂,以及有没有血液渗出。

这种“出血”,其实是生活反应 的一种表现,也是法医最常见的判断损伤是生前形成还是死后形成的办法。换句话说,如果骨折断端的颜色发生了改变,就说明有出血,有生活反应,那骨折肯定是生前发生的。要是颜色没有变化,这骨折可能是在人死后,或者在尸体白骨化后形成的。

通过“出血”来判断骨折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这一方法并不是现代法医首创。早在几千年前,我们的老祖宗就已经掌握这种判断方法了。

直到南宋时期,提点刑狱官宋慈将这些老祖宗的经验进行了系统总结,并收录在《洗冤集录》中。书中记载,在检验尸骨时,可以用红色油布伞遮住阳光,通过光线变化观察骨折断端的颜色有无异常。如果有异常,就表明有“血瘀”的存在——这和我们现在用多波段光源照射骨折断端来观察生活反应的方法,可谓异曲同工!

警方了解完7名死者的具体死因后,就开始推断凶手是如何一步步接近受害者了。

警方发现,几名死者身边都搭着简易火炉,还有的地方甚至散落着一些带有弹孔的易拉罐。警方认为,这是一种非常和谐的露营状态,说明凶手很有可能与死者一起待过,一起烤火、喝酒。

另外,凶手埋尸的地点和埋尸的手法都显得相当随意,其中一名死者(德国女游客苏菲)的尸体甚至毫无遮盖地被留在地面上——说明凶手对这片森林里的环境了如指掌。他显然知道这片森林人迹罕至,因此无须刻意藏尸,也确信不会有人发现。而前文提到的定向越野赛是凶手意料之外的变量。

警方对受害者的社会关系进行了调查,希望能够找出这7个人之间的交叉点和共同点。

如果这7个人都认识同一个人,那么此人很有可能是凶手。可惜本案并不存在这样的破案捷径,毕竟这7个人来自五湖四海,并没有交叉点;共同点除了之前提到的,警方还查出,这7个背包客都很喜欢徒步旅行,而非开车自驾或者乘计程车。当需要变换旅行地点的时候,他们就会选择在公路边拦顺风车。

根据这个共同点,以及之前警方所掌握的凶手和被害人曾一起烤火、喝酒的线索,警方推测,凶手便是顺风车的司机。他通过驾驶车辆搭载那些寻求搭车的背包客,将他们诱骗进森林,并伺机实施杀人行为。此外,根据凶手对森林环境的熟悉程度,警方进一步推断,这名顺风车司机很有可能就居住在悉尼附近区域。

如此一来,警方的侦查范围就大大缩小了。基于缩小后的侦查范围,警方邀请了犯罪心理学专家对犯罪分子进行侧写。

所谓犯罪分子侧写,是指根据现场勘查所重建的情况,分析犯罪分子的行为模式,再通过其行为模式推断其心理状态,进而分析出其性格、生活环境、职业、成长背景等一系列相关内容,以此协助警方缩小侦查范围,推动案件侦破。

有些朋友或许看过美剧《犯罪心理》,剧中的BAU(行为分析科)所从事的工作,本质上就是犯罪分子侧写。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公安机关的实战部门并未设立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独立部门,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做这项工作。

在我国,这项工作通常被更通俗地称为“犯罪分子刻画”,它往往由每起案件的专案组集思广益,共同完成。尤其是法医专业做出的贡献较多。由于法医专业是唯一直接接触尸体的专业,而尸体是整个命案现场的中心,因此法医往往掌握最多的现场信息。信息掌握得越多,可推断的内容也越丰富。

犯罪分子刻画是一门非常复杂的学科,每一起案件都有完全不同的刻画方向,不可能用一种方法涵盖所有的案件。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法医们拓宽思路,举一反三。这项工作能够缩小侦查范围,指明侦查方向,使侦查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堪称破案的捷径。

根据澳大利亚的心理学专家对犯罪分子侧写的结果,警方判断凶手是一名约35岁的男性。此人有暴力史,在加洛森林附近有住所,对森林地形很熟悉,且拥有自己的交通工具。其犯罪动机并不是简单的抢劫或者性侵,而是以给他人造成痛苦为乐,通过杀人来满足自己的“狩猎”欲望。也就是说,凶手在人格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完成侧写后,侦查方向得以明确,侦查范围也被进一步锁定。尽管警方已经掌握了不少线索,但要找到凶手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毕竟在人群中筛查出可疑人员不是一蹴而就的。

于是,澳大利亚警方向外界发布了这几起案件的情况,希望知情者能够提供有价值的线索。自从警方发布信息后,警方的热线电话几乎每天都被打爆。打电话提供信息的人总会说:“我觉得某个人跟你们侧写出来的凶手特征有些相似。”然而,警方在根据这些信息进行排查时,却每次都无功而返。

背包客杀手真面目

直到1994年4月,警方再次对民众提供的“背包客杀手案”线索进行筛查时,从中发现了一条特殊记录。提供这条线索的人,是一名叫保罗的英国籍男子。他声称,自己是“背包客杀手”魔爪下的幸存者。

1990年,保罗在澳大利亚旅游时曾遭遇绑架袭击,所以旅费所剩无几。他计划从悉尼出发,前往维多利亚地区打工赚点钱,之后再继续游玩。

在高速路口休整时,保罗遇到了一个自称比尔的人。比尔十分热心,主动上前与保罗聊天。在得知保罗的目的地后,比尔表示自己也正好要去那里,可以开车载保罗同往。

身无分文的保罗当然是喜出望外了,毕竟从当前位置到目的地有14个小时的车程,徒步过去得走到猴年马月,能搭到免费的顺风车无疑是最佳的选择。于是,保罗欣然上了比尔的车,两人一同踏上旅程。

一路上,比尔和保罗相谈甚欢,有说有笑,十分投缘。保罗也因此渐渐放松了警惕。当车来到加洛森林附近时,保罗感觉到不对劲:开车的比尔行为有些古怪,他总是假装不经意地扫视自己,而且车速时快时慢,最后竟在森林深处停了下来。

比尔说,自己突然想听某一首歌,所以要停下来找一盘磁带。可是这毕竟是了无人迹的森林深处,突然停车的行为实在是令人心生疑虑。好在保罗迅速恢复警觉,立即蓄势待发做好了逃跑的准备。

所以,当保罗看见比尔从车后备厢里拿出步枪时,他如离弦之箭般向远处狂奔而去。等比尔举起枪时,保罗已经拉开了足够远的距离。保罗听见了身后的枪响,所幸自己未被击中,同时他还能听见背后的脚步声,知道比尔正在快步追来。

幸运的是,当保罗重新跑回公路上时,恰好有一辆汽车从对面驶来。车上的一家人见状,伸出援手救了保罗。随后,这一家人开车带着保罗到当地警察局报了警。然而,保罗没能等来什么调查结果,只能带着劫后余生的余悸回到英国。

1993年,保罗从新闻中得知澳大利亚警方在加洛森林里发现了好几具尸体。这消息一出来,保罗的直觉立马告诉自己:这个凶手很可能就是自己当年遇到的比尔!

在小乔和小琳离世后的两年间,澳大利亚警方对许多人进行了摸排,但由于缺乏直接的证据,最终无法对嫌疑人进行甄别。

得知保罗这条线索后,澳大利亚警方立即带着所有嫌疑人的照片找到保罗,希望保罗可以在这些嫌疑人照片中辨认出袭击者的脸。果然,保罗从这些照片中认出了当年差点射杀他的人——一个此时已经49岁的中年男人阿万。

澳大利亚警方立即以绑架袭击英国男子保罗为由,逮捕了阿万。毕竟在当时,唯一能作为逮捕阿万依据的,就是保罗的直接指控,警方还没有掌握阿万杀害其他人的证据。

不过,警方既然抓到了人,就可以进一步获取证据。

在保罗指认阿万之前,警方是如何拿到阿万照片的呢?

原来,阿万及其家族早就进入了警方的视线。阿万的家族是澳大利亚的原住民,拥有自己的靶场。阿万还有收集枪支的爱好,其朋友戏称他家就像是兵工厂。

阿万家族里有不少人都有犯罪前科,包括阿万自己。在20年前,阿万曾因绑架强奸妇女而被逮捕过。由于当时DNA技术不成熟,警方最终因证据不足而将他无罪释放。当时的案件卷宗记载,阿万面对警方询问时态度极其强硬,始终一言不发,拒不认罪。

为什么阿万家族的犯罪率如此之高?难道“犯罪基因”真的会遗传吗?

关于“犯罪基因”是否会遗传,是否存在“天生犯罪人”,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项研究或者数据能够明确证明“犯罪基因”遗传的确定性。

目前,仅有一些学者从统计学的角度推测可能存在“犯罪基因”并且发生遗传。同时,确实有一些案例可以表明,有些人即便从小接受教导和感化,最终仍会走上犯罪道路。不过,这仅仅是学术界的一种观点,真正发生“犯罪基因”遗传的是少数情况。老秦更倾向于:一个人是否远离犯罪,主要取决于从小受到的教化以及所处环境的影响。

澳大利亚警方在逮捕阿万的同时,对其住所进行了全面搜查。这一番搜查取得了有效进展,警方在阿万家中发现了与“背包客杀手案”相关的重大线索!

阿万的家中保存着多名本案死者的私人物品,如行李、露营装备和相机等。从家中摆放的几张阿万的照片中,可以看到他竟还携带了属于澳大利亚情侣(阿詹和阿黛)的物品。后续调查发现,阿万甚至曾将其中一名死者的衬衫送给了女友作为礼物。

最重要的发现是,警方在阿万家里找到了许多被拆解的枪支零件。经过拼装,警方确定这些零件属于一支点二二口径的步枪。通过枪支鉴定,警方确定正是这支枪射出的子弹造成了阿盖和小琳的死亡。

至此,本案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凿。果不其然,阿万依旧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姿态,即便面对诸多铁证,也拒不承认自己杀害他人的犯罪事实。

口供虽然是证据链中的重要一环,但并非定罪的必要条件。不管是在其他国家还是在我们国家,都存在零口供定罪的先例。不过针对零口供的案件,警方会更加谨慎,尽可能多地收集证据,不会再让这些不法之徒逍遥法外。

警方继续侦查,又发现了一些其他的证据:阿万曾经有一辆银色的四轮货车。在1992年,小乔和小琳的尸体被警方发现后,阿万很快就将这辆崭新的汽车卖掉了。这正是我在“都市篇”中科普过的“案后反常行为”。

澳大利亚警方认为,阿万是为了毁灭罪证才卖掉汽车,于是顺藤摸瓜找到了接手这辆车的新车主。据这名车主陈述,自己在买回这辆货车后清洗时,在车内的坐垫底下发现了一枚弹头。以防万一,他当时把这枚弹头保存起来了。随后,警方取回了这枚弹头,经过检验,确定它和案发现场杀死阿盖和小琳的弹头一模一样。

1996年7月27日,是澳大利亚的法庭开审此案的日子,也是7名逝者的家属长久以来渴望的正义降临的日子。

虽然阿万一直拒绝承认自己杀人的事实,但是在人证、物证俱全的情况下,陪审团最终宣布阿万有罪:鉴于阿万有袭击和非法拘禁罪,法官判处他两个6年监禁;鉴于阿万谋杀了7个人,法官判处他无期徒刑。

进入监狱服刑的阿万并没有认罪和悔罪,他在狱中不断上诉,声称这些人并非自己所杀。到2017年,阿万一共上诉了7次,全被法院驳回。他根本没有办法说明,为什么那么多死者的随身物品出现在他的家里或者被他送人,也没有办法解释,为什么两名被枪杀的受害者都死于他的枪下。

2019年10月27日,阿万因食管癌病死在狱中,结束了他罪恶的一生。

“背包客杀手案”至此告一段落。虽然故事已经结束,但想必读者朋友们的内心仍然愤懑难平。一个残忍杀死了这么多无辜者的恶魔,居然安然地活到了74岁。

那些长眠于地下的背包客,本应怀揣着对世界的好奇心,用自己的双脚继续丈量更广阔的世界,却不幸被凶手以取乐之由残忍杀害。他们的冤屈,又岂会被轻易抚平?老秦真心希望这一纸判决,能够成为一记警钟,让那些心存恶念的人在萌生念头时,可以及时警醒。 h5E3bSD4GPfmWe16pRWyNGSXAZ98yyBzM0Rj6qlp98p6yzjFSWHrGM3qUe2p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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