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遏制不断上涨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欧洲采用社会保险型(俾斯麦模式)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纷纷对其医保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改革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从控制医疗供给和减少医疗需求两方面出发,企图实现对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控制,但收效甚微。而第二阶段则转向采用更为综合的改革手段,通过提高医保治理能力、更多引入市场机制,实现对医疗保险制度的优化。众多学者尝试通过梳理改革实践、经验与影响,寻找改革背后的动因和逻辑,并分析对比多国的改革情况等。
首先,许多学者梳理研究了德国、法国、荷兰等国家的改革情况。我国台湾学者李玉君对德国健康保险组织体制的发展和改革进行了探讨,指出经过多次改革,德国传统多元分散的封闭组织体系呈现出多元、合作且开放的自治管理形态,其内涵包含了民主与参与、分权与独立及多元与竞争的运作机制。
马库斯等人(Markus et al)对德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医疗保障体系改革进行了分析研究,改革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通过设定总额预算和增加自付费用控制医保费用支出;二是增加疾病基金之间和医疗服务提供方之间的竞争。
奥利维尔·奈等人(Olivier Nay et al)回顾了过去几十年对法国医疗保障治理产生深远影响的政策和制度改革,指出治理结构中国家管制的作用在不断加强,而医疗保险的再分配作用受到社会不平等现状的制约。
菲利普·德容等人(Philip R.De Jong et al)分析了荷兰新医改带来的变化和面临的挑战,思考了制度最重要的原则和价值。
安德烈·诺特努斯等人(André Knottnerus et al)从医生和病人的受益情况入手讨论了荷兰新医改的优点及不足。
基克·奥克玛(Kieke G.H.Okma)对荷兰2006年的医保制度改革进行了详细评论,指出了对改革的四大误解。
汉斯·马尔斯等人(Hans Maarse et al)对于荷兰2006年的改革进行了评估,认为医保改革远没有成功完成,引入市场机制的效果尚待验证,并且从政治学的视角论述,一些保险公司和供应商的计划可能会带来政治阻力。
科尔·范蒙特福特等人(Cor van Montfort et al)从公私混合变化趋势的角度研究了荷兰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布里吉特·托贝斯等人(Brigit Toebes et al)从人权的角度评估了荷兰新医改的成效。
其次,学者们尝试深入寻找这些国家改革背后的动因和逻辑。格洛里亚·巴佐利等人(Gloria J.Bazzoli et al)对最近20年来欧洲医疗体系的组织变迁进行了文献综述。
赫尔德曼等人(Helderman et al)通过分析对比德国和荷兰近期的医疗保险改革,指出想要完成系统性的全面改革,需要注意每一步改革措施的顺序,并且通过相互配合的持续的增量改革最终实现系统性改革。
西莫内·莱贝尔等人(Simone Leiber et al)尝试运用负向经验学习理论解释欧洲采用社会医疗保险的国家为何采用不同的改革路径。
最后,学者们的研究还集中在对各国改革措施和效果的比较上。赫斯特(Hurst)对七个欧洲国家的医疗保障改革进行了研究,指出各国拥有大致相同的改革目标,即追求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保护参保者的收入,平衡医保制度的宏观和微观有效性,其具体措施包括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建立总额预算制度等。
英格丽德·穆尔-维曼等人(Ingrid Mur-Veeman et al)通过比较荷兰和英国在医疗服务一体化改革中公私混合的应用,指出医生的专业文化、医疗机构文化和权力关系对公私混合改革有显著影响。
斯特凡·格雷斯等人(Stefan Gre et al)研究了在“有管理的竞争”原则指导下德国和荷兰允许参保者对疾病基金进行自由选择,通过定量分析得出保险金的高低是影响参保者选择的重要因素。
帕特里克·哈森托费尔(Pat-rick Hassenteufel)和布鲁诺·帕利耶(Bruno Palier)对德国、法国和荷兰三大传统俾斯麦医保模式的国家医保改革进行了研究,指出其相同的改革轨迹为以有管理的竞争为基础通过政府与市场的结合实现全民医保,并提出了“新的俾斯麦模式”,即更多的政府管制与更强的市场竞争机制相结合。
萨拉·汤姆森等人(Sarah Thomson et al)对比利时、德国、荷兰和瑞士四国在法定医疗保险中引入保险方竞争机制的改革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有效的竞争机制必须建立在参保者拥有自由选择权和医疗保险信息充分披露的基础之上。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大部分发达国家实施的都是以实际成本为基础核算的后付制支付方式,改革的总体取向是从医疗费用后付制转向预付制。
欧洲医疗改革的重要取向之一就是确立和强化医疗服务购买方的角色与功能,开展积极性购买或战略性购买。
在医疗保险领域,通过谈判机制来解决医疗保险中的医疗服务的范围准入、价格形成、权责关系以及利益协调等问题,已成为全世界医保管理改革的普遍趋势之一。特别是欧洲采用社会医疗保险的国家,已经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较为成熟和完善的社会医疗保险谈判机制,并且从理论到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研究经验。
国外已有研究如下:首先,根据谈判内容来看,罗德温等人(Rod-win et al)对法国、德国等四个国家的医师收费标准更新程序进行了比较研究。
乔纳森·洛马斯等人(Jonathan Lomas et al)采用半结构式访谈和相关历史事件目录法对加拿大各个省的医疗保险谈判结构和过程进行了详细调查研究,归纳总结出三种谈判模式:友好协商型谈判、对抗型谈判和中立型谈判,并描绘出医疗保险谈判在加拿大的演化路径:从价格谈判到价格和数量相关联的综合谈判,最终形成基于质量标准的价格与数量综合谈判。
弗朗西斯·鲍威尔(Francis D.Powel l)对德国医师薪酬谈判进行了研究,指出德国通过谈判决定医疗服务费用标准,政府参与谈判是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有效途径,可分为两种:(1)政府直接参与谈判,又可分为政府部门与医师代表谈判(英国、加拿大),以及医师与疾病基金谈判达成协议后需经政府部门批准(欧洲大陆国家);(2)政府间接参与谈判,即通过建立医疗服务统一行动委员会,在谈判之前设定自愿目标,通过目标设立影响谈判中的价格与数量连接。
罗德温又从法国医疗系统组织特征的角度出发,对医师收费标准谈判、医院总额预算谈判、全国医师协议谈判等进行分类研究,认为由于法国医疗系统组织具有自由主义与多元主义的特征,各方谈判者关系紧张,常常以医生的罢工与示威活动为对抗谈判的途径。
约纳斯·施雷奥格等人(Jonas Schreyögg et al)对九个欧洲国家的按疾病诊断组支付(Diagnosis-Related Groups,DRG)补偿率制定方法进行了比较。
奥利维尔·奈等人通过研究法国医保改革发现,虽然改革再次加深了根植于法国官僚文化的等级管理,但在门诊领域,医生工会仍然成功保留了集体谈判的权利,并加强了谈判中患者组织和公民组织的参与。
其次,从影响医疗保险谈判的因素来看,凯利·德弗斯等人(Kelly J.Devers et al)从市场影响力的角度分析了美国医院与医疗保险谈判筹码的影响因素及变化趋势。
佩德罗·皮塔·巴罗斯等人(Pedro Pita Barros et al)从医疗保险方的角度出发,发现作为第三方支付的医疗保险方,相较于与每个独立的医院谈判,更倾向于与专业的医疗服务提供方协会进行谈判。
戈里斯安卡兰等人(Gowrisankaran et al)指出,谈判主体的规模、双方关系及公众的关注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谈判的结果。
最后,从谈判产生的影响来看,戈里斯安卡兰等人还指出,在许多市场中,价格都是由相关方谈判产生,而不是由某一方设定或者由拍卖产生,获得更好的谈判筹码的一种方式就是联合行动,如公司水平合并或者消费者团购谈判,而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的建立也带来了医院的合并行为。
2009年4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提出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此后,我国许多学者、专家和医保主管部门的管理者开始着手从基本定义、基础理论、国外经验和实践案例等方面对该机制进行研究。王宗凡发表了三篇论文,阐述了医保谈判机制建立的背景、意义、作用以及现存制约因素,评价了谈判机制在医保管理实践中的运用及效果,并尝试构建医保谈判的基本框架,给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此外,多名学者还从医疗保险谈判的理论基础、动因、要素、影响因素以及目前的制约因素和建议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学术研究。首先,从医疗保险谈判的理论研究来看,学者们多利用博弈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周尚成认为医保谈判是一种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并进一步利用博弈论构建医保个体谈判与集体谈判两种机制中的谈判模型,提出个体谈判中的合作博弈与集体谈判中的双边垄断均衡解。
其次,从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的产生与动因来看,许东黎对国外医疗保险与医疗机构谈判机制进行了评述,指出控制医疗费用增长是医疗保险谈判机制产生的主要动因。
郭有德也同样指出,由于医疗服务行业特殊的信息结构,相对于单纯从需求方的角度进行费用控制,为服务提供方提供费用控制的激励机制会更利于实现医疗费用控制的优化,为激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提供理论依据。
王琬认为,医疗保险谈判机制产生的内部动因是处理医疗服务购买方与医疗服务提供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外部动因在于社团主义的推动。
再次,从影响医疗保险谈判的主要因素来看,邓乔健对美国保险公司与医院的博弈规则进行了探析,归纳出影响医疗保险公司与医院签订合同的因素,包括医院的地理因素、规模因素、独特服务、品牌因素、谈判双方资料信息的准备及是否拥有谈判的专业人员。
吴嘉怡等人借鉴关系承诺理论来研究影响医疗保险方与医疗服务提供方谈判的因素,认为医疗保险谈判关系承诺主要受到产品-合作终止成本、沟通谈判能力、关系投资、捆绑销售以及政府作用等因素的影响。
最后,学者们认为我国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的制约因素,包含管理体制、医疗服务市场不完善、缺乏民主协商与利益相关方自治文化等多重因素。
此外,国内外学者还对医疗保险谈判典型实践进行了深入分析,例如美国的个体谈判模式;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门诊医疗服务谈判;德国药品参考价格谈判机制、慢性病管理计划、集体谈判;英国内部的市场改革,使得买方与供方分离,通过谈判签订合同购买服务。国内一些地方医保谈判的典型案例有镇江路径、烟台市的协议管理、连云港单病种谈判、总额预算下的成都医保谈判等。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在市场经济中起到传递信息进而调节资源配置和产品分配的作用。医疗服务价格本质上是医疗服务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价格。
在医疗服务市场中,医疗服务价格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对医患双方的经济行为以及他们的福利水平都有重要影响,也是影响医疗费用的主要因素,最终决定医疗费用的高低和公众对医疗服务的利用水平。
因此,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至关重要,学界也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剖析研究。
从历史演变来看,朱恒鹏等人从英美等国发展经验中归纳出医疗服务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四大发展阶段:医生差别定价、医保按服务项目付费、医保严格总额控制、医保多元化支付。
李丽按政府管制程度将我国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演变分为四大阶段,从政府按照最低成本定价并予以补贴到实行最高限价的政府指导价,再到逐渐放松规制。
从理论分类来看,王虎峰等人将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归为三类:自由市场机制、行政管理机制、谈判协商机制,并指出各国实践中多采用混合模式。
周小梅利用交易成本分析法,比较企业组织、市场和政府管制在医疗服务价格形成中的应用选择。
杨燕绥等人介绍了随机均值理论在医疗服务定价中的应用,基于全体医生随机均值大数据和DRG分组的权重打包定价,实现价值付费。
从影响因素来看,休·沃特斯(Hugh Waters)和彼得·赫西(Peter Hussey)指出影响医疗服务价格制定方法的主要因素包括:医疗服务实际成本、服务数量和质量的信息可获得性和可信性,费用支付方式,医疗服务购买者和提供者各自的特点,而这三个特点又是紧密相关的。
周学荣指出影响我国医疗价格的因素包括供需关系、“以药养医”机制、医疗费用支付制度和方式以及利益集团的诉求。
胡牧等人认为,由于医疗服务的供给涉及人道,因此在价格制定时既要考虑供求关系,也要考虑支付能力。
关于医疗服务市场自由定价的研究,首先大多数学者承认绝大部分医疗服务属于私人产品,遵循一定的价值规律。
但阿罗(Arrow)指出,医疗服务市场的特殊性,使得市场机制在医疗服务定价中存在众多偏离和缺陷。
一些学者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角度研究指出,信息不对称、专业性及垄断性可能导致“价格歧视”“诱导需求”等问题。
而另一些学者则从医疗服务享有者的角度研究发现,因信息匮乏、医疗服务的不确定性、医疗保险的普及以及个人和社会对健康的偏好和需求刚性,医疗服务需求的价格弹性较小且存在道德风险,因此患者既缺乏“货比三家”的能力,也没有这么做的强烈动机。
医疗服务产品本身的外部性
、公平的重要性
以及信誉商品的特性
也使得医疗服务市场存在多种形式的市场失灵。总而言之,理论上的完全自由市场在医疗服务中并不存在,由于供方占据主导地位,市场自由定价会导致医疗服务价格虚高,造成资源浪费和公众负担。
由于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众多学者开始关注政府价格管制/规制在医疗服务定价中的应用。首先是对管制和医疗服务价格管制含义的理解。舍曼·富兰德等人(Sherman Folland et al)简单将管制定义为运用非市场方式对投入市场的商品或服务的数量、价格或质量进行调节。
周学荣则认为,管制既是一个政治过程,也是经济系统的一个内生变量,是在政府职责、成本约束、利益集团博弈之间寻求平衡的过程。
贝克尔(Becker)和斯隆(Sloan)将价格管制定义为制定公共和/或私人保险公司付给医院费用的条款。
而李丽指出,政府行政定价,是指政府为实现医疗卫生资源有效配置、控制医疗费用并保障低收入人群对医疗服务的利用等目标,以正常成本加上合理报酬得出的总成本来为医疗服务制定一个合理价格的直接的公共管制行为。
同时,学者们总结出了国际上典型的三种价格规制方式及对应的测算模型。支持对医疗服务进行政府行政定价的理论主要为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反对对医疗服务进行政府行政定价的理论则有很多,如利益集团规制理论、政府俘虏理论等。此外,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米泽斯(Mises)和哈耶克(Hayek)指出,信息和激励因素导致政府行政定价失灵,而政府关于医疗服务制度方面的政策受其政治选择的限制。
在市场竞争与政府管制双失灵的情况出现时,谈判定价成为第三种可选机制。洪铮指出,因社会医保方拥有大规模的市场需求,从而改变了医疗系统中的势力对比,与医疗服务提供方构成双边垄断的市场结构,削弱了医疗服务机构的垄断势力,有效地提高了需求方的议价能力,实现了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改进。
王宗凡提出,在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应该用协商谈判的管理方式来改造甚至替代行政管理方式,用平等的协商谈判来体现服务购买双方的合同关系的平等性,以协商谈判的灵活性适应医疗服务管理的复杂性。
黄凤基于关系合约视角透视医保方与医疗服务提供方的互动机制,指出,由于缺乏独立法人地位和明确的交易制度,医疗保险方与医疗服务提供方的合作必须更多地依赖于协商性机制,而非市场机制来进行。
王虎峰等人指出,基于公共治理理论的医保谈判定价机制,重视社会各组织之间的平等对话,可以在尊重成本和价值的基础上形成相对合理的医保支付价格。
但王东进也指出:“医保谈判本质上是发现通过公平市场竞争而形成的价格,而不是决定价格。”
并且,学者们认为,还需构建医保谈判各方公认的冲突解决机制以及医疗成本、收益和责任的分配机制,通过双方不断的合作培养出信任和共识。
医保支付方式种类众多,可按支付的时间点分为预付制和后付制;又可按付费基准分为按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按服务单元支付、按人头支付、按疾病诊断组支付和总额预算制。
此外,还有根据适用主体进行划分的,其中针对医院的支付方式基本与按付费基准分类的方式重合,而针对医生的支付方式常见的有按工资支付、按项目(时间)支付、按人头支付和以资源为基础的相对值支付。
从微观经济学理论角度分析,不同的医保支付方式会形成不同的风险分担机制和激励机制,从而直接影响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和医保组织目标的实现,故而这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重点。具体内容参见表1-1。
表1-1 不同医保支付方式的经济风险分担机制、激励机制与实施效果比较
续表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多位学者研究整理得到。
从表1-1不同医保支付方式的比较中可以看出:每一种支付方式都有利弊,关键是站在支付方还是供给方的立场上去做价值判断,这也构成医保谈判中双方的基本立场和诉求。医疗服务供给方,作为理性人和自利人,肯定会倾向于采用无须承担经济风险的后付制——按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的方式,并且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诱导需求,获得更多的收入;反之,医疗服务供给方最不情愿采用预付制——总额预算制支付方式,因为在该方式下(若无超额分担机制)医疗服务供给方自身承担了全部经济风险,极其容易通过减少必要服务和服务数量来保证较高收入。而医疗保险方,由于目标更为多元,对支付方式选择的立场也会有所不同。若只追求收支平衡,总额预算制肯定是最佳选择;但通常情况下,社会医保机构还需考虑能否为参保者提供满足其合理需求的较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所以需要结合各种支付方式的优缺点,针对不同的医疗服务来混合使用,以实现多元目标的平衡。
进一步来看,在大多数欧洲国家,医院和医生并非一个整体,大部分医生独立执业,为患者提供门诊或专科服务,同时,行业工会、协会代表医生参与谈判,医生不只是医院的雇员和决策的接受者,所以有必要考虑不同医保支付方式对医生行为的影响(如表1-2所示),了解医生群体潜在的偏好。当采用按工资支付的方式时,医生既无谋利动机也无动力提高效率,但可能受到工资支付方的监管,因此按工资支付并不是十分理想的支付方式;而在按项目(时间)支付和按人头支付的方式下,医生有更强的逐利动机,特别是在按项目支付的方式下,医生受到的管控最少且不用承担经济风险;最后是以资源为基础的相对值支付,这一支付方式目前对医生行为的影响尚不明确,仍需进一步探索。总的来说,医生都倾向于后付制,而抵抗预付制。
表1-2 不同医保支付方式对医生行为的影响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多位学者的研究整理得出。
当然,针对支付方式的谈判不是独立的,还需设定成本中性
的支付标准并配以合理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措施才能最终达到期望目标。此外,无论谈判最终确定哪一种或多种支付方式,若患者拥有自由选择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均可提高系统响应能力和效率,尤其是那些需要吸引患者以确保购买者支付费用的服务(服务费或诊断相关支付)。
上述四小节从医疗保险谈判环境(欧洲医疗保险制度发展与改革)、医疗保险谈判机制本身以及医疗保险谈判中应关注的问题(医疗服务价格与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方面,对相关的研究进行了梳理和综述。通过对欧洲医疗保险制度发展与改革的梳理,笔者发现,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和更好地满足参保者的医疗服务需求是欧洲各国改革的主要动力和目标,而改革措施经历了从控制医疗供给和减少医疗需求向综合提高医保治理的转变,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主动购买功能成为今后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此外,欧洲各国的医保改革对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有了新认识,可以发现,更多的学者开始强调两者的互补性而不是互替性,出现了大量关于“新的俾斯麦模式”即更多的政府管制与更强的市场竞争机制相结合的研究。
在了解欧洲国家医保改革动向的基础之上,应进一步认识到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回顾已有文献,笔者发现,目前国内和国外关于医保谈判机制的研究相差较大。国外的相关研究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时起已经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目前的研究多集中在:(1)医保谈判机制与其他因素(文化因素、市场因素、政治因素等)的互动,包括其他因素影响本国医保谈判机制的形成,以及医保谈判对医疗服务价格、医患关系、医疗服务质量、总体医疗费用的影响程度;(2)对各国医保谈判机制的比较研究;(3)利用大量具体数据对医保谈判机制的运行进行实证研究。而在国内,由于医疗保险谈判机制在2009年才正式提出,因此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内的研究内容集中在探讨医保谈判机制的理论基础、厘清基本定义和内容、梳理国内外的实践情况等方面,因此还需要进行更多、更丰富的研究。
除了医保谈判机制本身,笔者还对关于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研究进行了文献梳理。这样做的目的在于认识医保谈判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以便能够更加深入地剖析医疗保险谈判机制。关于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学者从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国家的实践、各种形成机制的原理和影响以及政府在其中的作用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研究,有大量的研究表明,医疗保险谈判是一种有效的、被普遍认可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关于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研究也有很多,并且对各种支付方式的优劣和带来的影响都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结论。但需指出的是,在医疗保险谈判中,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仍是谈判的重要内容,虽然在学界有普遍的共识,但在实践中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等原因,医保方与医疗服务提供方仍存在着多种关于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