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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现代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我国自探索建立至今,已经走过了20多个春秋。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面统一,我国已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基本医疗保障网。截至2021年9月29日,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覆盖13.6亿人,覆盖率稳定在95%以上 ,基本完成医保制度架构的建设并实现全民医保的制度目标。以党的十九大为标志,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发展进入全面建成新时代中国特色医疗保障体系的新时期。这一时期我国医保体系的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要与医疗保障体系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 医保改革也从“夯基垒台、四梁八柱”式的制度改革转变为健全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 上述矛盾主要表现在蓬勃发展的医保事业与较为落后的医保治理能力之间,无论是医保经办机构自身的改革,还是治理能力提升和信息化、网络化建设,都还不能很好适应科学化、精准化、人性化管理服务的需要。

具体来说,一方面,在医保制度自身建设中,制度公平性不足、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效率不高以及可持续性存忧等问题依然存在 ;另一方面,在与医疗方和医药方的互动中,医保方依赖强制性行政管理的问题突出,缺乏合理的定位、有效的机制以及专业化治理。这些体制机制的问题共同限制了我国医保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导致保障水平有限、控费难度大、对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不足,进而严重妨碍了人民健康需求的有效满足。因此,如何通过医保管理和运行机制的创新和优化,与医疗方、医药方建立有效的共治机制,发挥“三医联动”的合力,解决目前由体制机制缺陷带来的问题,将成为我国未来一段时间内医保制度建设的突破口与着力点。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树立先进的理念,才可能设计出合理的制度,并促使优良的技术方案全面发挥正向功能。 故而,在改革和完善我国医保制度的道路上必须重视先进理念的指导。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并特别强调,“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可见,医疗保险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医疗保险治理现代化成为制度完善的新命题和新方向,而其重要路径是树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治理机制。针对目前我国医保制度的制定、运行和监管仍由政府主导,其他利益相关方参与少、积极性不高、渠道不通畅的现状,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是实现医保治理现代化的必要条件。 其中,医疗保险谈判正是这样一种要求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机制,通过为医保方、医疗方和参保者等各方利益相关者建立共治平台,使之能够共同参与、平等协商、联合决策,真正实现利益相关方的长期合作和共赢,从而促进医保治理现代化。

放眼世界,特别是作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发源地的欧洲,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医疗费用急剧上涨,远远超过本国的经济增长速度,严重危及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使得参保者负担增加,降低了各国企业的全球竞争力,进而倒逼各国陆续开始对本国的医疗保障制度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改革前期主要从控制医疗供给与减少医疗需求展开。但经过十多年的尝试,单纯地控费改革,不仅收效甚微,还导致了就医等待期延长、医疗质量下降等严重问题,引发国民的不满,各国亟需新的改革工具。针对这一问题,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了名为《世界卫生报告2000:卫生系统——改进业绩》的报告,其中创造性地指出,医疗保险方应改变当前被动性购买的方式而采用战略性购买,通过选择性合约和激励性方案来主动地选购医疗服务,从而使得全体公民能够获得最佳的医疗服务。“战略性购买”概念的提出,使得医疗保障制度的购买功能重新获得了各国医保方的重视,而医保谈判机制作为实现“战略性购买”的主要方式也重回改革者的视野。各国纷纷转变改革理念,以完善医保谈判机制为突破口,将各利益主体充分纳入谈判中来,逐步从单纯地控费改革转向综合性的医保治理机制改革,并在过去的十几年中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

现实的需要、理念的更新和国际实践的经验共同为我国完善医保制度指明了方向,需要加快构建社会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然而,将医保谈判机制引入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领域还是一个崭新的话题。虽然早在2009年,我国开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时,就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随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也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和通知,对构建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的要求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和强调。这些相关政策和规定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提供了依据和引导。但由于理论研究的缺乏,特别是对谈判主体定位不清,在文件出台之后只有少数统筹地区进行了零星尝试,进展缓慢,并未真正形成全国有效的医保谈判机制。直到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医疗保障局正式成立,将以前分散在四大部委的医保职责集中统一到了国家医疗保障局,为医疗保障进一步发展和改革提供了重要契机。其中,国家医疗保障局的众多职能就包含了组织制定关于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目录以及准入谈判规则、医疗服务项目的支付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这标志着建立由国家医疗保障局主导的医疗保险谈判机制将会成为下一阶段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核心目标之一。通过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强化医保方服务购买者的功能、完善医保医药服务管理以及促成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符合我国医保制度建设迫切的现实需要。

在此背景之下,如何构建有效的社会医疗保险谈判机制成为重点且亟须研究的问题。一方面,需要从理论层面对医保谈判的基础性问题进行研究和回答,例如为什么要谈判、什么是谈判、谈判的意义何在、谈判什么、如何谈判等。另一方面,社会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的国外实践和经验同样具有借鉴和推广应用价值。因此,本书将从构建社会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的理论基础出发,选取典型欧洲国家法国、德国和荷兰,对三国已经较为成熟完善又各具特色的社会医疗保险谈判机制进行研究和比较分析。在加深对社会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理论认识的同时,以期为我国构建社会医疗保险谈判机制寻找具有借鉴价值和适用性的规律和经验。 Hj+nUxoDeB0pAx/2Uqi3hM8gEbFF1tYaOPMHQ8o41YMIcEndHKVDe7wfSN8jiR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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