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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结构化侦讯建立的理论前提

第一节
建立结构化侦讯理论体系亟须转变的观念

一、建立侦讯双主体理念

传统侦讯理论中,侦查人员是侦讯的主体,犯罪嫌疑人一直作为被侦讯对象处于被侦讯地位,这势必导致侦查人员逐渐形成自己就是侦讯中的控制者的意识,在与犯罪嫌疑人的沟通、交流中居高临下、颐指气使,使本来具有正面积极鼓励和反面风险提醒作用的正常交流,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利诱和威胁的感受而不自知。在这种氛围中,不可能形成彼此坦诚的沟通与交流,必然对侦讯结果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要实现侦讯双方彼此坦诚的沟通、交流,必须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在沟通、交流过程中,始终保持对对方习俗与禁忌的尊重,对各自持有观点与依据的平等表达与展示,对各自所知信息的依法求证与质疑,也包括对刑事诉讼程序问题所持不同理解与观点的讨论与反驳,体现了侦讯双方各自权利主张的平等地位。本书中的说服包括双方在一些实质性问题上对对方不合逻辑观点的激烈辩驳,对不尊重基本法理与规则的尖锐批评,依据基本法理对自己掌握的信息进行据理力争的逻辑论证等情形。关于侦讯双方的关系,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主、次双主体理念不排斥侦查人员在实施侦讯中的法定主导地位

侦查人员毕竟具有法律赋权的执法资格,在掌握侦查信息、了解刑事诉讼程序、掌控侦讯时间、把控侦讯节奏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所以侦讯的主、次双主体理念,不排斥侦查人员在侦讯过程中的法定主导地位与作用。

(二)主、次双主体理念,不寻求侦讯双方地位的绝对平等

主、次双主体理念,强化、提升犯罪嫌疑人在侦讯中地位的同时,体现侦讯双方参与侦讯的角色差异,不主张侦讯双方地位的绝对平等。要求侦讯双方地位绝对平等,不但很难建立保障性规则,侦查人员在客观上也很难做到。所以,我们倡导侦讯双方应当建立并维持和谐、融洽的沟通、交流关系,而且这种和谐与融洽,是法律规制下的和谐与融洽,任何追求侦讯双方地位的绝对平等都是不切实际的。

(三)犯罪嫌疑人主要指实际的犯罪行为实施人

本书中的犯罪嫌疑人包含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指没有经过实施具体侦讯行为的侦查人员进行甄别的被侦讯人,包括无辜者和犯罪行为实施者;第二种情形是经过实施具体侦讯行为的侦查人员进行甄别,并内心确信其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本书中关于犯罪嫌疑人心理防御系统、主导拒供心理的呈现规律,需要依照规律,通过说服有序改变相关认知消除供述障碍的侦讯对象,以及各种具体侦讯技术设计,都是针对第二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研究和设计的。侦查人员的甄别,是指实施具体侦讯行为的侦查人员个体,完成对被侦讯人涉罪与否的内心确信,即便侦查人员个体内心确信被侦讯人确实涉嫌犯罪,也不等同于有罪推定,而恰恰是优秀侦查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

二、建立犯罪嫌疑人自愿提供案件未知信息的合理机制

在传统的侦讯概念中,只对侦查人员如何实施侦讯进行了大致界定,如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通过提问、质问、诘问等言辞形式对犯罪嫌疑人展开审问,并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形成笔录的侦查活动等。其中最大的问题是,没有体现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会进行供述与辩解的合理机制。因为侦查人员获取供述的目的,直接触及犯罪嫌疑人的切身利益,有悖于人的趋利避害本能,犯罪嫌疑人不存在供述的动机。所以,侦查人员希望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的要求不合逻辑,反观犯罪嫌疑人隐瞒和掩饰罪行的动机倒是有其道理的。本书提出的“沟通”与“说服”方式,具有实践操作的可行性,尤其“犯罪嫌疑人为满足自身需求自愿提供案件信息”的表述,体现了国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宽严相济,设计了犯罪嫌疑人提供案件未知信息的合理机制。这里的犯罪嫌疑人的自身需求,既包括无辜者还其清白的需求,也包括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希望得到宽大处理结果的需求,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动机有一定的复杂性,所以有罪的犯罪嫌疑人的自身需求,既包括多数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感召下,希望获取从宽处理结果的需求,也包括部分有罪的犯罪嫌疑人为了摆脱深重负罪感,自愿付出领刑代价以恢复平静的正常生活等精神需求。

三、研究方向应聚焦于侦讯基本规律的探索

专业研究人员应从侦讯的系统性入手,积极探索侦讯的基本规律,系统认识与研究侦讯的方法论问题,为侦讯实践提供整体思路和处理一切相关事宜的同向性规则。把对具体侦讯技术的研究交给一线侦查人员,坚信他们能够面对形形色色的犯罪嫌疑人和各种生动、鲜活的侦讯情景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在系统化的整体思路和规则框架下,发挥聪明才智,研究出各种精准、有效的侦讯技术。我们必须清楚,反映侦讯一般过程的整体系统,是各种侦讯技术附载的本体,忽略本体而仅仅专注于对片段的、零散的、孤立的侦讯技术研究,是本末倒置。实际上,在侦讯实践中,侦查人员最缺乏的是整体侦讯思路,有了整体侦讯思路的引导,在具体侦讯技术运用方面,侦查人员是不乏机智灵活和奇思妙想的,这是侦查人员发挥个人聪明才智的空间。理论研究者应当把研究重点放在通用的系统侦讯思路方面,即对侦讯基本规律的探究。

四、结合实践需求开展系统化的侦讯技术理论研究

经验告诉我们,孤立的侦讯技术很难实现侦讯目的,多种侦讯技术的有机组合是实现侦讯目的的根本保障。多种侦讯技术的有机组合,就是通常所说的侦讯套路。侦讯套路的优劣,是衡量侦查人员侦讯水平的重要标尺。可见,提高侦查人员侦讯水平的基本途径,是改良升级他们的侦讯套路。结构化侦讯理念,就是在认识并掌握侦讯基本规律的基础上,以系统论思想为指导,统筹侦讯的法律规制、侦讯目的、实现目的的方式,以及相关的侦讯理论知识、成功经验,进行侦讯技术研究并将所有侦讯技术进行系统化的结构化组合。科学的结构化侦讯模型,是高级的侦讯套路,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对结构化侦讯理念及其模型运行原理的认识与理解,改良升级自己的侦讯套路,提高侦讯能力。

过去,由于侦讯技术研究缺乏统一的上位思想体系的统筹,各种侦讯技术相对孤立,造成这些侦讯技术的使用背景、条件比较苛刻,实践中不仅很难遇到一个与某项侦讯技术使用的背景、条件要求相当的案件,也很难遇到一个符合某种侦讯技术适用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要想在侦讯实践中运用某项侦讯技术,满足适用该技术的背景、条件,远比掌握技术本身要困难得多。离开系统论思想的统筹,单纯研究侦讯技术,不仅在面对具体的犯罪嫌疑人时,显得机械、孤立、呆板、单薄,而且更大的问题是对多种侦讯技术交叉混合使用的情形,根本说不清、道不明。结构化侦讯理念,是统筹协调多项侦讯技术发挥组合效力的合理方式,是统筹解决各类侦讯问题的最佳方案。 mYktp5J1dbDYTheeuHSLtLtEB46Obw2XTlh2P6tHyb/ffxSyzlq2YgU+tAsa9b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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