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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智能时代结构化侦讯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侦讯的功能与价值

(一)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在发现犯罪证据信息线索方面存在短板

笔者认为,证据的形成方式通常有三种,即物理反应、化学反应和生物反应,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具有十分强大的收集犯罪证据信息的能力,因而能较为轻松地解决这三个问题。但现实的问题在于,如此强大的取证能力,为什么无法满足所有刑事案件“零口供”诉讼的证据要求?这个问题集中反映了现代刑事科学技术手段在发现证据信息线索方面存在盲区、盲点,直接导致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尚不能满足所有刑事案件“零口供”诉讼的证据要求。因此,侦讯的根本目的必须是发现、收集案件的未知信息,以弥补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尚不能满足所有刑事案件“零口供”诉讼的证据要求的缺憾。弥补缺憾,即是现代侦讯技术研究的根本出发点。如何弥补,则构成了现代侦讯技术研究的根本任务:拓展发现案件未知信息线索的区域。当今社会,只要法律容许侦讯措施存在,就说明社会对侦讯技术尚有需求。

(二)犯罪嫌疑人的记忆中隐藏着大量的犯罪证据信息线索

虽然现代刑事科学技术收集证据的能力十分强大,但证据在何时何地形成,就不是现代刑事科学技术能够独立解决的问题。换言之,只有获取了相关方面的证据信息线索,为固定和提取证据提供方向和范围,用现代刑事科学技术手段收集案件证据信息才能更加高效和全面地解决问题。然而,客观世界辽阔而复杂,在漫无边际的时空环境中发现以相当隐蔽的方式存在的目标,确实是十分困难的事情,即使是现代科学技术在发现证据信息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盲点。同时,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证据信息线索不仅存在于客观物理世界中,还存在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记忆中,而且更加丰富全面。现代科学技术对于从人的主观记忆中发现与提取存在其中的案件证据信息线索,也是无能为力的,即犯罪嫌疑人的主观世界就是现代科学技术发现证据信息线索的盲区。

反观古代的侦讯活动,其科学技术水平与现在不可同日而语,他们在了解犯罪事实真相时,会自然想到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世界里搜寻、发现犯罪证据信息线索,于是,侦讯便逐步产生、形成、演变,直至发展沿用到今天。通过侦讯发现与收集案件的未知证据信息,实质上就是从犯罪嫌疑人的记忆中发现、提取犯罪证据信息的线索。

(三)侦讯发现证据线索的功能至今无可取代

在客观世界和主观记忆中发现和收集案件证据信息线索的方式存在很大差异,在客观世界里发现和收集证据信息,需要排除一些障碍和困难,这些障碍和困难通常可以通过提高科学技术手段得到解决,无须赘言。而在人的记忆中发现、收集案件证据信息线索,同样存在许多困难与障碍。且目前人类的科学技术水平,在解决从人的记忆里发现案件证据信息线索方面,还存在许多无法破解的难题。所以,侦讯这种近乎原始的查明真相的侦查措施,在不断的改进过程中始终被传承和沿用,迄今为止还没有出现任何技术、措施,能够在从犯罪嫌疑人的记忆里发现案件证据信息线索方面取代侦讯,意即许多案件的证据信息线索的发现,非实施侦讯措施不行。因此,当今世界范围内,无论怎么对侦讯措施与技术的应用设限,各国仍然把侦讯作为发现和收集案件证据信息的重要措施,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舍弃这种措施。至于英国将侦讯称为侦查访谈,无非是在称谓上用会话管理技术称谓淡化人们对侦讯的刻板印象,英国的会话管理技术本质上与其他国家的侦讯措施没有差别。

(四)侦讯具有独特的法治教育功能

不同于其他侦查措施,侦讯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交流过程。侦查人员通过尊重人格、保障权利、表达善意,与犯罪嫌疑人建立信任关系,通过教育感化使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真正认识到自身的犯罪行为给社会、他人造成的危害,触动其内心深处的正向情感体验,进而降低其人身危险性,防止其再次犯罪。这与刑罚的功能包括惩罚与教育的主张是一致的。因此,侦讯的价值不仅是甄别无辜、获取案件未知信息,还包括改变和影响犯罪嫌疑人在认知和情感层面的偏差和缺陷,促成犯罪嫌疑人自愿、主动地回归社会。这也恰是无论科技如何发展,侦讯都无法被其他侦查措施或刑事技术所取代的独特价值,且这一价值实现的过程,与国家犯罪治理的总体思路也十分吻合。

二、结构化侦讯相比传统的经验型侦讯的优势

(一)结构化侦讯的优越性

一是探索并验证侦讯的一般规律,为构建结构化侦讯理论体系确立了基本的理论架构,为侦讯技术体系建设设定了纲领、主线;二是按照该规律构建的现代意义的结构化侦讯的理论模型,为侦讯实践从经验型向科学化转变提供了基础性范式;三是为提高侦讯收集案件信息的概率与效率开辟了新的可行路径;四是为侦讯与人工智能的融合开辟了底层思维路线,是由传统侦讯走向智慧侦讯的纽带和桥梁;五是随着结构化侦讯理念对传统侦讯行为的改变与规范,促进了解决侦讯目的与实现目的方式过程中法理与伦理冲突的立法平衡机制建设。

(二)实施结构化侦讯的意义

1.带来更高的侦讯效率

人们的社会活动因为总是在不断追求更高的效率,于是便自觉形成了反思性监控,即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吉登斯认为,人类活动的方式总是带有一定的结构性特征,而这些结构具有资源性和规则性双重属性。随着社会活动的纵深发展,资源性属性逐步递减甚至消失,规则性属性逐步凸显,必然导致人们寻求新的资源支持更高的效率追求,同时必然需要打破陈旧的规则性约束保证资源性效益的最大化,人类活动方式也就始终处于不断地突破老结构、建立新结构的螺旋式升级迭代进程中,吉登斯的结构再生产理论对这一社会发展现象进行了深刻的概括与论述。因此,侦讯结构的更新迭代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从传统的经验型侦讯向结构化侦讯的转型过程中,必然剔除传统的经验型侦讯中所有无效和错误的做法,必然带来更高的侦讯效率。

2.结构化侦讯模式的可复制性将大幅度提升侦查人员的侦讯能力

始终朝着更高效率追求的侦讯结构更新,意味着对侦讯规律的认识更加准确,对侦讯本质的认识更加深刻,必然促进所有相关的侦讯知识、理论向着更高层次系统化地进化,大幅度缩短侦讯理论知识与侦讯实践的距离,更加充分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随着侦讯结构更加科学,其科学方法论的可复制价值,为大幅度提升侦查人员的侦讯能力奠定基础。

3.有利于贯彻无罪推定的侦查理念,降低侦查人员的侦讯执法风险

结构化侦讯科学、透明、规范的流程设计,无疑是无罪推定侦查理念在侦讯活动中的规则性体现,有效锤炼、提升侦查人员文明、规范侦讯执法的自觉性,大幅降低侦查人员个体对侦讯过程的操控性以及由此带来的个人执法风险。

此外,结构化侦讯也可以为实现传统侦讯形态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的融合奠定基础,对发展未来智慧侦讯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结构化侦讯形成的实践动因

(一)侦讯结构形态升级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给人类社会活动方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侦讯作为一项传统的刑事侦查措施,必将走向与人工智能的高度融合。传统行业与人工智能融合的基础是实现传统行业现代意义的结构升级。人工智能是更高级的结构化形态,现代意义的结构化是透视行业过去、现在和未来的焦点。实现侦讯与人工智能融合的逻辑环节有:深刻认识与准确描述侦讯的基本规律→构建科学的结构化侦讯模型→研发结构化侦讯的智能辅助感知系统→广泛应用智能辅助感知系统,通过智能辅助感知系统深度学习与数据收集→集成能够解决所有侦讯问题的人工智能技术体系→开发智慧侦讯系统。可见,构建现代意义的结构化侦讯模型,不仅需要对传统的侦讯结构进行改造升级,更需要精确找到传统侦讯与人工智能技术融合的所有节点,实际上就是现代意义的侦讯结构向智慧侦讯结构融合升级的节点。与过去传统的经验型侦讯结构相比较,如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速度惊人,智慧侦讯的到来既不可抗拒,又迫在眉睫,这注定了本书构建的结构化侦讯模型可能是一个“短命”的侦讯结构形态。而且随着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元宇宙等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未来侦讯结构形态的迭代升级频次更高。但这并不意味着本书构建的结构化侦讯模型没有意义,恰恰相反,本书构建的结构化侦讯模型,是连接侦讯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桥梁与纽带,和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的侦讯结构形态的存在一样,是侦讯结构形态发展演变进程中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一环。

前述吉登斯关于结构再生产理论,较好诠释了侦讯结构升级(再生产)的现象,即人类的一切活动总是朝着不断追求更高的效率并逐步接近规律的方向发展,这就形成了人类对自身行动的反思性监控。这些思想观点启示我们,尊重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所有的侦讯结构,它们都曾经在其所处的历史时期为惩恶扬善、匡扶正义发挥过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时代更迭,我们也应以积极的态度、开放的心态,除旧布新,积极推动、适应新的侦讯结构带来的更高效率与节奏。

(二)实施结构化侦讯的实践环境日臻成熟

过去传统的刑事侦查技术背景下,一些刑事案件发生以后,由于发现、收集犯罪证据信息的水平低、周期长,而社会对破案效率的要求一点不比现在低,侦查机关常常面临巨大的破案压力。这就致使许多案件在基本案情尚不明朗但又迫于巨大的破案压力情况下,将仅有一些线索指向的人员列为犯罪嫌疑人,并开始实施侦讯。这种情况下,侦讯结果常常与甄别嫌疑人是否涉案、侦查范围是否需要重新界定、侦查方向是否需要调整等一系列关乎侦查破案的关键问题紧密相关,有时还涉及抓捕同案犯的时机刻不容缓、获取重要证据的时机稍纵即逝等复杂情形。这些在客观上都需要犯罪嫌疑人在较短时间内提供案件的未知信息。这种刑事技术背景下形成的对侦讯最直观的需求是“突破”。“突破”的需求,反映出过去传统的经验型侦讯的两个鲜明特征:一是“突”,取急切之意,要求侦讯必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收集到破案所需的证据信息,“突审”,在侦查机关过去的实践中,是出现频率相当高的一个词,甚至在一些专业研究资料中也有出现,直至今天,侦查实务部门和侦查人员对侦讯技术的基本要求仍然是“短、平、快”。二是“破”,取揭穿之意,要求通过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收集案件的主要证据信息,侦讯成为除现场勘查以外最重要的破案手段。正是这两项基于当时刑事科学技术水平的实践需求,刺激传统侦讯技术研究更多关注具体侦讯策略、方法的归纳与整理,并逐渐形成了侦讯无定式、侦讯无定法的传统侦讯观念。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领域的应用,侦查机关收集犯罪证据的技术能力越来越强,侦查破案的质量与效率越来越高,侦讯理念也随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变化,赋予了现代侦讯的两大基本特征:一是侦讯可资利用的证据信息资源越来越丰富,大多数刑事案件都可以在收集到大量证据信息甚至证据链条已经形成以后,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或者传讯,犯罪嫌疑人面对丰富的证据信息,用不着侦查人员多下功夫,就会很快作出有罪供述,作出供述选择的概率较之从前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二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羁押犯罪嫌疑人、宣告破案等程序推进,对侦讯结果的依赖程度越来越低,侦讯承担了更多为刑事诉讼补充、完善证据链条逻辑环节的功能。因此,在现代刑事侦查技术背景和侦查理念下,社会、法律对侦讯结果的迫切性和前期程序推进的必要性需求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就所有刑事案件的侦破与诉讼而言,对侦讯的依赖性在逐步弱化,有一部分刑事案件的侦破或者诉讼对侦讯措施只是程序要求,没有实体性的需求。当然,在现阶段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中,侦讯措施仍然同时存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需求,只是这种需求呈逐步弱化趋势。这一变化,整体体现在对实施侦讯的侦查人员的压力在逐步减轻,为侦查人员对侦讯进行系统化准备与策划,有条不紊筹集侦讯“炮弹”及其使用场景,从容不迫实施高质量的侦讯行为创造了条件。这些正是推广、普及结构化侦讯理念最深厚、最肥沃的实践土壤。推广、普及结构化侦讯理念,正当其时。

(三)国内学界结构化侦讯意识呈加速延展之势

近年来,随着一批中青年学者对域外结构化侦讯的持续关注、思考与推介,结构化侦讯理念被国内学界逐步接受、认同,目前正在逐步加速延展,可以乐观地看到,在不远的将来,结构化侦讯理念将在我国得以迅速普及与推广。眼下国内的侦讯研究方向正在发生着深刻而剧烈的转变:在对具体侦讯策略与方法归纳、梳理的同时,开始关注对结构化侦讯方式的研究与探索。这种转变必然激发研究者对认识侦讯规律的迫切需求,但由于时日尚短,许多人对侦讯规律的认识停留在应该存在但尚不确切的朦胧意识中,思想上仍然秉持侦讯无定式的观念,不彻底摒弃这种观念,直接影响探索与认识侦讯规律的主动性,阻碍着结构化侦讯理念的确立、推广、普及与实践运行。

四、结构化侦讯的未来发展形态

纵观人类历史上侦讯形态的演变进程,可以清晰地发现,侦讯形态时刻在发生着变化。侦讯形态的变化,有主观、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主观原因是人们的社会活动始终存在不断追求更高的效率过程中寻求规律的需求,主观推动因素使侦讯方式总体朝着更加简洁高效的方向演进;客观原因是社会民主与法治的进步以及人权观念的变化,客观推动侦讯的操控程度总体朝着逐步弱化的趋势演进。不难想象,推动侦讯形态演进的主观、客观原因将会恒久地动态存在,那么,侦讯形态演进的两种趋势必将一直延续下去,直至侦讯现象消失。

上述侦讯形态演进的两种趋势,决定了侦讯方式的改进必须同时体现两种趋势,未来侦讯应当具有更低的操控性和更高的效率。因为民主与法治以及人权观念的发展水平集中反映在立法水平上,所以,侦讯方式的改进必须体现在通过深入探索和深刻认识侦讯规律,寻求更高的侦讯效率方面。所谓的侦讯效率,是指在单位时间内,通过侦讯收集案件未知信息的数量。所谓的操控性,是指侦查人员统筹、协调各种相关因素朝着统一的侦讯目的发力的言行。本书顺应侦讯形态的演进趋势,通过深入探索和深刻认识侦讯规律,寻求更高的侦讯效率,满足我国民主与法治以及人权观念发展水平的时代要求,提出改进侦讯方式的总体方向——结构化侦讯。

人工智能科技的发展,给人类的社会活动方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人类的所有社会活动向人工智能的发展势不可当,并最终走向智慧形态,侦讯活动当然也不例外。毫无疑问,侦讯的形态从传统的经验型走向结构化,再从结构化侦讯走向人工智能化,最终实现智慧侦讯,都是侦讯形态不断迭代升级的结果,符合人类对更高活动效率的追求。显然,现今的结构化侦讯是未来人工智能侦讯的基础和前提,更是向智慧侦讯发展的必经阶段。 Hdy5MnpTHFB+HWTlAd5Y+QK89UZEzin9Iy68se8Jgu8K6i7xp3TBSTx0rs4rSd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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