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构,是指事物自身各要素之间相互关联和作用的方式,包括构成事物要素的数量比例、排列次序、结合方式和因发展而引起的变化,是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所有事物存在形式的描述。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以某种结构形式存在和发展的,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认为:“结构是使社会系统中的时空束集在一起的那些结构化特征,正是这些特性,使得千差万别的时空中存在相当类似的社会实践,并赋予它们以系统性的形式。”
毫无疑问,侦讯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人类社会活动,同样是以一定的结构形式存在和发展的。侦讯结构,是一种伴随侦讯的产生而形成、随侦讯的发展而演进的系统化侦讯形式。
所谓结构化,是指将逐渐积累起来的相关知识加以归纳和整理,使之条理化、纲领化、系统化,做到纲举目张。吉登斯认为结构化是“在时空向度上得到有序安排的各种社会实践”,“社会实践循环往复,螺旋上升,最根本的原因是行动者认知能力的反思性,实现了对个体行动者与社会之间的整合与超越”。
侦讯的结构化,是将侦讯知识、经验进行纲领化、系统化、流程化的整理与归纳,使关于其片状的、零散的知识和经验,形成完善、系统的结构化侦讯体系。
侦查讯问,简称侦讯,这一概念自古有之。但当下的侦讯实践中,侦查人员任何带有强迫、压制色彩的言辞,都可能遭到犯罪嫌疑人的强烈对抗,犯罪嫌疑人甚至用“有本事你打我呀”“有胆量你动我一下试试”等言语,对侦查人员进行刺激和挑衅,侦查人员对类似的挑衅气愤而无奈。侦查人员本是在正当合法地执法,却像是因与犯罪嫌疑人有个人恩怨而发生争执,双方常因为这些不必要的负面情绪冲突陷入僵局。侦查人员的日常侦讯实务现状,令人深感传统侦讯概念之窘迫,故有必要对侦讯概念重新定义。且侦讯概念集中反映侦讯的核心理念,在侦讯的基础理念、价值观、科学性以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对构建结构化侦讯模型具有纲领性的导向意义。因此,从考察侦讯的基本概念着手,摒弃陈旧落后的侦讯观念、树立侦讯长远发展的全新观念,是结构化侦讯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本书认为,侦讯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收集案件的未知信息,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沟通,依法说服其为满足自身需求而自愿提供信息的侦查措施。这一侦讯概念的重新定义,为建立结构化侦讯理论体系解决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传统侦讯概念,多数把侦讯目的界定为查明犯罪事实真相、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查明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等。这些侦讯目的的界定,多少都会存在一些争议,主要有单方面强调侦查人员实施侦讯的目的,没有体现犯罪嫌疑人参与侦讯的主观意愿,带有明显的单边主义的痕迹,存在有罪推定的思维倾向,还有把侦讯的功能与侦讯目的混为一谈等问题。本书将侦讯目的界定为收集案件未知信息。这里的案件未知信息,主要指侦查机关通过其他侦查措施尚未掌握或者难以收集到的与案件具有关联的信息,包括有罪信息和无罪信息,有罪信息中包括证据线索、在逃涉案人线索以及与犯罪相关联的事件线索等。这些信息,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直接说明的表层信息,还包括通过研判得出的隐藏在表层信息背后的深层信息。深层信息包括犯罪证据与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证人之间不为人知的特殊联系,以及各种信息之间隐含的特殊因果关系、生活常识中的事理逻辑联系,等等。
将侦讯目的界定为收集案件未知信息,比直接界定为收集案件信息更加明确清晰,比起核实、关联其他证据信息、反映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等程序性意义,收集未知信息集中体现了侦讯措施的核心实体价值。此外,通过侦讯获取的案件未知信息,毕竟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所以这些信息更准确的含义是未知案件的线索,为查证、核实、提取、固定信息指引方向与范围。但严格说来,线索也属于信息范畴。因此,将侦讯目的确立为收集案件未知信息是严谨的。
讨论侦讯的目的,应当首先厘清侦讯的属性。侦讯是一种刑事侦查活动,但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是学界为研究方便,将侦查破案的实践需要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措施相结合创造出来的学术词汇。有人将其直接界定为侦查阶段的讯问,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简明准确。因为这样可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这项侦查措施,分解为侦查讯问和预审讯问来实施,预审讯问是指预审阶段进行的讯问。“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种法定的侦查措施,侦讯,只是分解了部分“讯问犯罪嫌疑人”措施的侦查行为,其侦查措施的属性当然不变。从解读法条的角度理解侦讯,可以更清楚地认识侦讯的侦查措施属性。
适用侦查措施的目的是收集案件信息,侦讯作为一种侦查措施,其适用目的当然是收集案件信息。这样界定侦讯目的,从法理维度体现了侦讯的价值:一是有利于树立开放性侦讯理念,对侦讯结果具有更宽的包容性,把侦讯与现场勘查、搜查等侦查措施同等对待,它们都存在有结果和无结果两种可能。只要严格、积极履行程序,有无结果,都应当坦然接受,彰显侦讯的程序公正意义。二是有利于无罪推定原则在侦讯实践中的贯彻执行,为侦查人员秉持“非对抗”侦讯理念提供支持,提高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的自愿性,有效防止虚假供述。三是有利于增强侦查人员对被侦讯人涉罪与否进行甄别的意识,既可以保证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也可以通过侦讯双方的有效沟通,说服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自愿提供案件的未知信息。
但是,对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而言,由于收集案件未知信息的目的触及了其切身的现实利益,有悖于人的趋利避害本能,真正自愿提供案件信息的情况极少。对此,大多需要通过一系列侦讯技术的适用,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后才能实现收集案件未知信息的目的。所以,对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收集案件未知信息与传统侦讯理念中获取供述与辩解的目的并行不悖,收集案件未知信息不排斥获取供述,获取供述是从犯罪嫌疑人记忆中收集案件未知信息的主要途径。
需要加以区分的是:侦讯的目的是收集案件未知信息;侦查人员实施侦讯的直接目的是与犯罪嫌疑人商讨走出刑事诉讼困境的正确方式,促成有罪的犯罪嫌疑人与国家达成罪行处置方式的共识。
结构化侦讯,是在探索犯罪嫌疑人拒供心理呈现规律和梳理归纳侦讯知识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法律法规与刑事诉讼的实际需要,构建系统化的侦讯理论模型,进而形成相对标准化的侦讯实践操作范式与流程,依照该范式和流程实施的侦查讯问。
严格说来,结构化侦讯的提法是不够严谨的,因为侦讯活动的结构并非横空出世,而是从原有的侦讯结构演化而来,原有的侦讯结构又脱胎于上一代侦讯结构。溯源而上,侦讯结构是伴随侦讯的产生而产生的,侦讯结构的演变升级,从侦讯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已经开始,每时每刻都在进行着渐变,偶尔会发生一次突变,循环往复,螺旋上升。本书结构化侦讯概念的提出,不是对原有侦讯结构的否定,而是对原有侦讯结构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今法治文明发展的需要和历史的选择。不过,相对于新型的侦讯结构,原有的侦讯结构显得松散一些,运行脉络不够明确和清晰,相对于今天对侦讯的时效性要求,原有的侦讯结构在客观上的运行效率相对低下。所以,本书提出的结构化侦讯概念,更确切地应称为“现代意义的结构化侦讯”,但因为此称谓显得烦琐冗长,本书姑且称之为结构化侦讯,便于对现在的侦讯形态进行针对性研究,且能与过去的侦讯形态加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