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侦讯,通过消除犯罪嫌疑人供述障碍实现收集案件信息的目的,而供述障碍是由犯罪嫌疑人的认知偏差支持产生的,因此,要消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障碍,只能通过调整犯罪嫌疑人的认知偏差实现。调整认知偏差,即本书所谓改变认知。由于大部分侦查人员对相关认知的内容比较陌生,笔者根据有关理论,结合自己在侦讯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认知的认识,从侦讯视角对相关认知理论做粗浅的解读,以期对侦查人员准确理解改变犯罪嫌疑人相关认知的原理有所助益。在认知心理学中,认知作为动词,指人的高级心理过程,关心的是作为人类行为基础的心理机制,其核心是信息输入和输出之间发生的内在心理过程,分为感觉、知觉、记忆、想象、思维、言语六个过程。而认知作为名词使用,指的是通过上述心理过程而获得的知识。
人的认知过程,是通过各种感觉器官首先获取信息,然后根据大脑中已经存在的记忆或者已经形成的印象,提取到一些相关内容,对新的信息进行加工的过程。其中既有客观获取的部分,也有主观加工处理的过程。主观加工处理的过程,对人们形成新的认知尤其重要,比如:一个人在清醒状态下第一次吃榴梿,会对榴梿的味道留下深刻印象,在下一次闻到榴梿的味道时,就会识别出榴梿。而一个人在深度醉酒状态下第一次吃榴梿,就不容易对榴梿的味道留下印象,在下一次闻到榴梿的味道时,可能就识别不出榴梿。二者的根本差异在于,第一次吃榴梿时榴梿的味道是否引起过主观心理过程,是否将榴梿的味道与其他水果的味道进行过比较与区分?由此看来,人的认知形成的过程中,对感觉器官获取的客观信息究竟会形成什么样的认知,关键取决于主观心理过程。
严格说来,任何人对任何事物的认知都存在差异,或者说,相对于同一个事物的平均认知水平,每个人都会存在认知偏差,无论是正向的偏差或是负向的偏差。通常情况下,只要一个人的认知偏差没有达到影响其言行超出基本社会规范的程度,就不会引起他人干预。而当个体认知偏差导致其言行足以影响到群体行动的一致性时,就需要有某种力量来调整这种认知偏差。
通常所说的改变认知,多指认知主体为提高自己的认识,自主调整负向认知偏差的情形。本节的改变认知,指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调整他人的负向认知偏差,使其认知符合社会的主流认知状况,或者符合某种规则需求,以保证人的日常行为符合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或者在参与某种活动中依规行动。比如,很多人喜欢唱歌,有受过专业训练的专业歌手,有业余爱好者,平时大多是随意、尽情发挥,但这些人要组成一个合唱队,就必须由指挥人员按照统一标准调整所有团队成员的个体认知偏差,才能够达到合唱效果。个体认知偏差有没有调整的可能?从哪里着手进行调整?
要调整个体认知偏差,就必须了解影响个体认知的主要因素,从各种因素的差异中找出产生个体认知偏差的原因,对症下药,逐步调整认知偏差,改变原有的认知,形成新的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或者某种行动规则要求的新的认知,实现改变认知的目的。一般说来,影响个体认知形成的主要因素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方面,认知主体因素,包括主体的世界观、价值取向、知识和经验、情绪状态、兴趣爱好等个性特征;第二方面,认知客体因素,主要包括认知对象的属性、种类、形状、性能、材质、用途等具象特征;第三方面,认知情境因素,包括距离、角度、光照、速度、背景等因素。
从上述影响个体认知的三方面因素考察,由于认知的客体因素和情景因素客观存在,导致个体认知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认知的主体因素。认知的主体因素中,在感觉器官获取信息后,大脑对获取的信息进行编码、贮存、提取和使用等一系列主观加工处理过程,即心理过程。在这一心理过程中,个体的世界观、价值观、文化背景、知识和经验、兴趣爱好、自身情感等千差万别,加之一些如光环效应、首因效应、各种偏见、相似假定作用等,极易产生误判因素的消极影响,在信息的编码、贮存、提取各环节必然产生个性化差异,在使用所提取的认知信息对新的信息进行认知加工时,必然还要经历一个差异化加工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认知是基于一定感觉信息基础上的心理过程的结果。
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个体认知差异主要由个体心理过程的差异化导致;二是影响个体的主观心理过程、导致认知差异的主观因素,是可以调整的,即改变个体认知具有可行性。
根据上述对认知形成原理的讨论,犯罪嫌疑人通过各种途径对刑事司法活动的了解,经过自己的主观心理过程形成了对刑事司法程序一定的认知,包括对侦查机关的侦讯程序也会形成一定的认知,且不可避免地存在认知偏差。而且形成这种认知偏差的主要原因,同样是由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因素所致。进入侦讯程序以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因素作用的过程,就是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心理过程,调整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认知偏差,就从犯罪嫌疑人个性化的主观因素着手,按照犯罪嫌疑人在侦讯过程中主导拒供心理及其呈现规律,有序调整犯罪嫌疑人原有的认知偏差,逐步形成新的认知,达到改变犯罪嫌疑人相关认知的效果。
随着社会法治文明的进步,刑事侦查程序越来越为社会民众所了解、知晓,但是,由于刑事办案程序自身的复杂性,普通民众对刑事办案程序的了解多是通过新闻媒体、影视作品、道听途说等了解的片面的相关信息,他们根据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结合自身的知识、经验、兴趣爱好,在其他可能导致认知偏差因素的作用下,对其所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编码、贮存,形成自己关于侦查机关、侦讯程序的相关认知。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便以上述认知评价对待侦查机关的侦讯程序,在面对侦查人员的具体侦讯刺激过程中,会使用上述认知对侦查人员新输入的相关对应信息进行一系列心理加工,发现与调整原来的相关认知偏差,实现关于侦讯程序的相关认知的改变,最终形成新的相关认知。
一些累犯、惯犯虽然经历过刑事诉讼程序,但受多方面主观因素的影响,他们形成的对相关侦讯程序的认知,同样存在认知偏差,比如相关法律程序的修订、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差异、自身对侦讯程序从初次体验到多次体验的不同感受等因素,经过多方面主观因素影响下的心理过程后,形成认知偏差亦是在所难免。其侦讯过程会是一个比普通初犯更加困难的认知改变过程。
根据犯罪嫌疑人在侦讯过程中主导拒供心理及其呈现规律可知,改变犯罪嫌疑人对有关侦讯程序的认知,需要依次通过戒备、侥幸、畏罪和悲观的心理过程实现,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需要通过上述四种拒供心理过程调整其原有的对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和侦讯程序的认知偏差,形成对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和侦讯程序的新的认知。从这一视角看,犯罪嫌疑人相关认知偏差形成的过程如图4-2所示,具体解释如下:
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接触初期,犯罪嫌疑人用原来已经形成的对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和侦讯程序的认知,认为侦讯人员对其不怀好意,与其接触、沟通的目的,是对其进行惩罚,在戒备心理作用下,将侦查人员所有的真诚和善意,都可能曲解、误解为圈套和虚伪,使双方难以进行正常的沟通与交流,形成对侦讯双方关系的认知偏差,认为侦讯双方是对立关系。
犯罪嫌疑人对侦讯双方关系的认知改变以后,开始调整原有的对侦查机关发现与掌握证据的技术手段及能力的认知,在侥幸心理作用下,评价与判断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状况,盲目认为侦查机关没有能力找到其犯罪的证据,或者即使找到了一些证据,也不是什么关键证据,根本无法对自己定罪,形成对侦查机关掌握证据状况的认知偏差,认为侦查机关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罪行。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发现、掌握证据状况的认知改变以后,开始调整原有的对认罪认罚与量刑结果之间关系的认知,在畏罪和悲观心理的作用下,怀疑侦查人员输入的所有关于认罪认罚的法律法规的真实性、有效性,主观认为自己必遭重判、严判,供述罪行会加重判决结果,形成对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的认知偏差,认为认罪认罚得不到从宽结果。
图4-2 犯罪嫌疑人认知偏差形成过程
针对犯罪嫌疑人上述三个方面的认知偏差,侦查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结构化程序、步骤,有序说服犯罪嫌疑人逐项调整上述三个方面的认知偏差,形成符合刑事诉讼原则要求的认知,最终实现有效消除犯罪嫌疑人全部供述障碍的目的。具体的程序步骤(见图4-3)如下。
侦讯人员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现实生活困难的耐心解决,作出其诉讼权利的保障承诺,不需要其供述罪行的宣示,以及对国家宽严相济的法律、制度,温情的概括性推介等,塑造自己“有能力的好人”形象,指出普通人由于对侦查机关、侦查人员以及侦讯的相关程序的了解途径不够直接,或者被人为歪曲,导致他们对侦查机关、侦查人员以及侦讯相关程序产生了许多误解,并说明如不能及时解除这些误解,会对自己最终的结局带来不良影响。通过上述一系列结构化技术的运用,让犯罪嫌疑人从中感受到侦查人员的真诚,以及持续传递的希望其有一个较好结局的善意。自愿调整对侦讯双方关系的认知偏差,确立对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以及侦讯的相关程序的新的合理认知,建立侦讯双方的融洽对话关系。
改变犯罪嫌疑人对侦讯双方关系的认知,是侦讯最重要的步骤,对消除犯罪嫌疑人所有供述障碍具有奠基性作用。
侦查人员通过客观介绍与本案有关的侦查措施,讲述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常常会因为紧张、慌乱、麻痹大意、配合不默契、动作失误、知识不足、能力不足、经验不足以及意外事件等原因,不可避免留下种种蛛丝马迹,以及证据链条的不可解释性特征,让犯罪嫌疑人意识到自己在这方面的孤陋寡闻甚至无知,联想到作案过程漏洞百出和证据链条的强大证明力。有效动摇其原有认知的物质基础,真切认识自己认知局限性可能带来的危害,在趋利避害本能驱使下,自觉调整自己在这方面的认知偏差,改变其对侦查机关掌握证据状况的认知,确信自己的罪证已彻底暴露。
犯罪嫌疑人一旦形成罪证已彻底暴露的认知,便会强烈感受到沮丧和无助。侦查人员通过剖析犯罪嫌疑人自认为可以得到逃避或者减轻处罚的方式的危害性,犯罪嫌疑人会陷入真正走投无路的困境。然后,耐心、温暖地解析“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推送家庭、骨肉亲情的不离不弃的关怀,分析获得轻刑后的诸多益处等。让犯罪嫌疑人在宽松、温暖的氛围中自觉调整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知偏差,彻底相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威性、有效性、无选择性,争取得到最大幅度从宽处理的结局。
图4-3 改变犯罪嫌疑人认知的结构化流程
通常情况下,一个人想改变他人的认知的确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很多侦查人员在侦讯推进特别困难的时候,不是想着自己的策略方法有问题,而是习惯于抱怨犯罪嫌疑人固执甚至顽固不化。尽管改变他人认知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但侦查人员改变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认知,相对就比较容易一些,因为侦查人员拥有得天独厚的条件:犯罪嫌疑人面临重大灾难。认知心理学有个“认知闭合”原理,大体意思是说:人面临重大灾难时,安全感系统会受到巨大挑战,因对灾难过程、后果等认知具有不确定性,会产生恐惧、紧张情绪,出于安全感需求,会尽快地提取自己的认知资源来降低或者消除这种认知不确定性,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但面对灾难,人的认知资源是有限的,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相关信息,丰富或者改变自己的认知,寻求高效解决问题的方法。直到他认为自己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方法,才会停止进一步认知努力,不再继续接受其他相关信息,认知闭合。“认知闭合”原理对侦讯实践有以下两方面的启发:
一方面,改变认知是犯罪嫌疑人自身的需求。犯罪嫌疑人进入侦讯程序,就面临牢狱之灾。初次犯罪的人,由于对侦讯程序、诉讼程序缺乏了解,对刑罚追究及附带的其他消极影响产生恐惧,对最终结果充满不确定性,安全感体系受到严重挑战。犯罪嫌疑人出于对安全感的需求,势必要穷尽自己的相关知识、经验储备应对牢狱之灾,但因为从未经历过此类灾难,会感觉自己原有的相关经验和知识的欠缺和匮乏,力不从心,急需补充相关信息,降低或者消除其对牢狱之灾发生过程及结果认知的不确定性,增强自身应对灾难的能力。显然,这是犯罪嫌疑人在面临重大灾难时产生的改变自身认知的需求,这期间侦查人员输送的相关侦查人员人品、能力、侦讯程序、刑事诉讼程序、侦查措施、罪证暴露的一般规律、认罪认罚对自身的实际意义等信息,都是犯罪嫌疑人十分渴望得到的信息。所以,侦讯改变犯罪嫌疑人认知的技术设计,顺应和符合了犯罪嫌疑人改变自身相关认知的需求。侦查人员输出的主题信息只要符合犯罪嫌疑人改变认知的需求,辅以犯罪嫌疑人相对舒适的输送相关信息的方式,说服犯罪嫌疑人改变相关认知,就水到渠成。
另一方面,侦讯输出的主题信息必须符合犯罪嫌疑人改变认知的需求。在进入侦讯程序后,根据犯罪嫌疑人主导拒供心理的呈现规律,犯罪嫌疑人受安全感需求驱动,需要通过以下几个心理过程的有序运行,寻求应对牢狱之灾的合理方法。这几个心理过程包括:戒备心理过程、侥幸心理过程、畏罪和悲观心理过程。而每个心理过程的运行,犯罪嫌疑人都有与之对应的相关信息需求,以便通过拒供心理过程调整先前的相关认知偏差,形成新的认知,找到应对牢狱之灾的合理方法。
这便对侦查人员提出了以下两点要求:其一,在每一种拒供心理占据主导地位的运行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所输入信息的接收是选择性的,会自觉屏蔽、废弃非相关信息,侦查人员必须向犯罪嫌疑人精准输入其所需要的对应性信息组合。可见,构建结构化侦讯模式,必须深入研究犯罪嫌疑人各种拒供心理运行形成新的认知所需要的对应性信息。其二,根据“认知闭合”原理,犯罪嫌疑人的某种拒供心理过程终结,形成新的认知后,就不再需要相关信息。侦查人员应当按照犯罪嫌疑人主导拒供心理运行的次序,依次向犯罪嫌疑人输入下一个拒供心理运行需要的对应性信息组合,以便犯罪嫌疑人调整下一个相关认知偏差,形成下一个新的相关认知。做到这些,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避免无效信息的组合与输入,提高改变犯罪嫌疑人认知的效率;二是可以精准把控改变犯罪嫌疑人认知的节奏。
在侦查人员说服犯罪嫌疑人改变认知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为什么会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换言之,犯罪嫌疑人心理变化的内在机制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会自然产生负罪感,同时,又担心罪行败露而受到法律追究,这种负罪感与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使犯罪嫌疑人对原有的安全感体系产生危机感,进而形成焦虑,本书称之为罪初焦虑。罪初焦虑的强烈程度与罪证的暴露程度和侦查机关的追查力度密切相关。罪证暴露越多,侦查机关的追查力度越大,罪初焦虑越强烈;反之,罪证暴露越少,侦查机关的追查力度越小,罪初焦虑程度越轻。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被抓之前,罪初焦虑的强度都是可以承受的,少数承受不了的犯罪嫌疑人,就会投案自首,或者选择案后自杀、逃跑等方式,摆脱强烈焦虑带来的困扰和压力。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焦虑程度会普遍上升,这种情况虽然可能给破案带来机会,但是,只要犯罪嫌疑人可以承受,就不会产生强烈的释放焦虑需求,当然也就不会主动选择供述。
能够承受罪初焦虑的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后的侦讯过程中,焦虑体验会经历如下变化过程:
首先,犯罪嫌疑人一经到案,其罪初焦虑水平会普遍升级。戒备心理的呈现,本质是其安全感系统发出不安全预警。侦查人员通过树立“有能力的好人”形象,传递“希望你有一个较好结局”的温情与善意,能够有效减缓犯罪嫌疑人罪初焦虑的上升。
其次,犯罪嫌疑人在戒备心理化解以后,侥幸心理呈现,侥幸的本质是犯罪嫌疑人出于安全感需要形成盲目的“安全”心理暗示。所以,侦查人员采取介绍侦查措施、引发犯罪嫌疑人觉察犯罪过程漏洞等措施,并由其本人通过联想钩织无懈可击的证据链条后,其焦虑情绪就会急剧上升,直达峰值,忍无可忍。其基于侥幸心理支持的虚假安全感系统陷于崩溃。
最后,犯罪嫌疑人的安全感系统陷于崩溃后,畏罪和悲观心理就会呈现,而畏罪和悲观心理的本质,是犯罪嫌疑人寻求通过安全释放强烈焦虑、达到重建安全感系统的需求。显然,犯罪嫌疑人这时的安全感需求需要从两个维度上理解:一是犯罪嫌疑人在安全感体系崩溃后,必然产生重建安全感体系的需求;二是释放焦虑情绪的安全感需求。这里主要关注犯罪嫌疑人释放焦虑的安全感需求,如图4-4所示。
图4-4 犯罪嫌疑人归案后焦虑程度变化
犯罪嫌疑人即便在产生强烈的释放焦虑的欲望后,也不会随便去释放,他(她)要对释放焦虑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只有在获得了充分的安全感以后,才会释放。比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预感到罪行即将暴露前,会与同案犯商量对策,或者找自己最信得过的亲朋好友咨询、商量,因为犯罪嫌疑人觉得与这些人商量,可以缓解强烈焦虑带来的困扰和压力。前提是,与这些人商量是安全的。
侦查人员通过向犯罪嫌疑人解读认罪认罚从宽等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其可能获取从宽结果的共识,满足犯罪嫌疑人重建安全感体系的需求;通过持续不断的“希望你有一个较好结局”善意的传递、传达亲情不离不弃的理解与鼓励、帮助其消除后顾之忧等措施,满足犯罪嫌疑人释放焦虑的安全感需求。
需要说明的是,侦查人员侦讯的目的是收集案件信息,但不能通过犯罪嫌疑人释放焦虑直接收集案件信息,而是犯罪嫌疑人在安全释放焦虑后,理性、坚定地选择通过认罪认罚获取从宽结果的情境下,为满足自身利益而自愿提供案件信息。
因此,侦查人员只要多方鼓动犯罪嫌疑人尽其所能不断创造安全感,就能够在犯罪嫌疑人彻底释放焦虑的过程中,获取案件的相关信息。
根据上述讨论,结合犯罪嫌疑人在侦讯过程中体验的焦虑水平变化过程,侦查人员可以构建如下改变犯罪嫌疑人认知的心理对策。
第一步,犯罪嫌疑人通过侦讯人员令人崇敬的专业素养和真诚知性的操行,获得公平公正结局的初步安全感,罪初焦虑暂时得以缓解。
第二步,犯罪嫌疑人通过侦讯人员无懈可击的逻辑确证,受到罪行暴露无遗、刑罚追究在所难免的强烈刺激,安全感系统陷于崩溃,焦虑水平提升到忍无可忍、不释放无以平复的程度。
第三步,侦讯人员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温情解析,以及为犯罪嫌疑人解除后顾之忧,满足重建安全感系统和释放焦虑的安全感需求,如图4-5所示。
图4-5 改变犯罪嫌疑人认知的结构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