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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说服
——改变犯罪嫌疑人认知的通道

侦讯活动最活跃的外显特征是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沟通交流,从侦查人员单方面而言,最直接的侦讯体验是说服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要进行大量的计划与准备工作,比如通过梳理侦查收集的证据信息,分析犯罪嫌疑人心理、性格、行为特征,根据这些情况制定侦讯整体方案和选择具体对策、措施。但是,许多侦查人员没有意识到,无论你制定的方案、措施多么完美、高级,不通过说服过程,一切完美、高级的方案和措施,都不会发挥任何作用。可见,说服是落实侦讯方案、发挥侦讯对策效能的唯一途径,一套侦讯方案与措施自身的设计固然重要,但是同一套侦讯方案与措施由不同的侦查人员实施说服,效果一定会有所不同,甚至差异巨大,导致这种结果的主要因素是侦查人员说服能力的差异。因此,侦查人员的说服能力对侦讯的成败得失具有决定性影响,对结构化侦讯模式的实践效果优劣的影响也是举足轻重的。说服,作为向犯罪嫌疑人传导、发挥侦讯对策效能的唯一通道,其在侦讯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没有引起大家的足够重视,以致始终没有将侦查人员的说服力作为侦讯能力中一项最重要的能力进行培养和训练。说服过程综合展现侦查人员的侦讯能力,是侦查人员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

一、说服有两条基本途径:中心途径和外周途径

社会心理学研究根据人们接受信息的两条途径反推出两个说服途径,即中心途径和外周途径,中心途径关注论据支持下的逻辑论证,所以又称为逻辑途径,外周途径关注情绪支配下的直观感受,所以又称为情感途径。 每个人的生活、工作、学习都会自觉用这两条途径接受和处理各种各样的信息,当人们需要对与其生活、工作关系密切的重要事项作出判断和选择时,一般用逻辑途径接受和处理信息。即,要经过一番自认为合乎逻辑的论证后,再进行谨慎的判断与选择。比如,老百姓买房购车、子女高考报志愿、就业等重大事项,一般都会通过各种途径收集相关信息,广泛征求建议,找专业人士请教等,反复商量讨论后作出判断与选择。而人们对与其生活、工作无关紧要的信息,会多用情感途径接受,比较随意地从众接受,是很少经过慎重论证的。又比如,买一件日用品或者普通衣物时,会看看大街上流行什么,进而选一款适合自己的型号和颜色就解决了。就性别而论,男性偏重通过逻辑途径接受信息,女性偏重通过情感途径接受信息;就专业而言,人们习惯于通过逻辑途径慎重接受信息,非专业方面,人们更愿意相信所谓的权威。通俗地讲,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以理服人,以情动人”。

侦讯说服,关乎犯罪嫌疑人的前途、命运,如前所述,是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犯罪嫌疑人会自觉选择逻辑途径接受侦查人员传导的信息,对侦查人员输送的绝大部分信息,都会反复琢磨虚实、甄别真伪,特别是对证据信息的接受与处理会更加敏感和慎重。当侦查人员用真诚和善念与其建立融洽的沟通关系之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输送的利己信息,也有选择通过情感途径接纳的可能。所以,侦讯过程中的说服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两条途径结合使用。美国九步讯问法将犯罪嫌疑人分为情感型和非情感型两大类的根据,即在于此。

二、侦讯说服要求完胜

“说服”一词,经常被当成一个动词使用,但许多人并没有意识到要真正说服一个人,是需要双方深刻的互动才可能实现的,互动过程中,有争论、有反驳,甚至激烈争吵,“说”而不“服”的情况也是十分常见的。比如,学术讨论提倡百家争鸣,经常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结果莫衷一是。再比如,父母教育孩子,经常是父母说上一通,孩子根本没有听进去,实际上经常是无效说教,白费口舌。而侦讯说服则要求必须有效,尤其是在结构化侦讯的每个环节、每个步骤、每一个关键节点上,都必须达到让犯罪嫌疑人心悦诚服的效果,其中任何一个细微节点上的“不服”,都会直接影响到侦讯目的实现。换句话说,侦讯说服要求完胜,而不是占优。如果出现“说”而不“服”的情况,就意味着侦讯无效。侦讯实践中,侦查人员真正要做到让犯罪嫌疑人心悦诚服,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紧紧围绕犯罪嫌疑人的根本需求设计说服主题

侦讯说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让犯罪嫌疑人愿意听、听得进。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精准把握犯罪嫌疑人的根本需求是什么,然后紧紧围绕这个需求设计要“说”的内容,如此,犯罪嫌疑人才愿意听,听得进。犯罪嫌疑人的根本需求是什么呢?尽管犯罪嫌疑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但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以后,其最为关注的头等大事就是如何获得最轻的处罚结果。侦查人员了解了这个问题,设计侦讯说服的主题就应当紧紧围绕与其最终结局息息相关的问题。侦查人员做到这一点,就能够激发犯罪嫌疑人主动参与侦讯沟通,并将其快速带入侦讯沟通情景,使其对侦讯沟通保持全程专注,牢牢把握侦讯说服的主导权。

(二)侦查人员应持续传达“希望你有一个较好结局”的善意

侦查人员需要抓到犯罪嫌疑人最关心的问题,较好解决犯罪嫌疑人参与侦讯沟通的主动性问题。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明显感受到侦查人员与其沟通的目的是恶意的,比如,用利诱、威胁的方式逼其认罪,或者设置圈套骗其认罪等,就会令犯罪嫌疑人直接感知到侦查人员的“不良”动机,引发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情绪将在所难免。因此,侦查人员要想成功说服犯罪嫌疑人,必须全程持续传达“希望你有一个较好结局”的善意。一旦犯罪嫌疑人内心确信侦查人员的谈话是善意的,说服犯罪嫌疑人就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实现说服目的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试想,在侦讯说服进程中,如果侦查人员能够成功地让犯罪嫌疑人接收到“希望你能获得一个较好的结局”的善意,这个侦查人员几乎就是无敌的。

当然,这里的较好结局是相对较好,是法律原则下的从轻从宽,不是毫无原则的漫天许愿。事实上,犯罪嫌疑人会随着自己罪行的暴露程度的变化,自觉调整对最终结局的期许,一开始在侥幸心理支配下,可能存在逃避刑罚追究的幻想,随着其侥幸心理的逐步瓦解,会自觉调整为寻求相对较好结局的心理期许。侦查人员“希望犯罪嫌疑人有一个较好结局”的善念,符合犯罪嫌疑人对较好结局的心理期许。

(三)侦查人员需要树立“有能力的好人”形象

常言道:人微言轻。侦查人员想要成功说服犯罪嫌疑人,必须树立一个既和蔼可亲又令人敬畏的基本形象。有调查表明,犯罪嫌疑人普遍喜欢的侦查人员形象是“一个有能力的好人”。这里的和蔼可亲表现为侦查人员总能站在犯罪嫌疑人的角度,真诚关心其利益得失,帮助解决生活困难,沟通交流平和而有温情,既见多识广又善解人意,分析事物深入浅出、诚实接地气,尊重其人格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给犯罪嫌疑人的综合印象是无害的“好人”。但是,仅仅这样是不行的,这样虽然给犯罪嫌疑人比较舒服、容易接受的感受,但不能满足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全部期望。犯罪嫌疑人深深的畏罪情绪带来的焦虑会使其寝食难安,即使侦查人员顿顿给其肉吃,这时他(她)也不会觉得有多香,犯罪嫌疑人需要侦查人员是一个有能力帮助其安全地排遣焦虑的人,即“一个有能力的人”。这里的能力表现为侦查人员对刑事诉讼程序的驾轻就熟,对法理精准透彻的解析,对相关法条的精准背诵和熟练运用,以及踏实、干练和坦率担当的做派,等等,这样的侦查人员才会令人敬畏。侦查人员的这些专业能力是犯罪嫌疑人十分需要的,因为他们确信有能力的侦查人员一旦愿意帮助自己安全地排遣焦虑,就一定会有较好的办法。

因此,侦查人员首先要做一个无害的“好人”,让犯罪嫌疑人自己感觉到如果向这个“好人”寻求帮助,应该不会遭到拒绝,他会愿意为自己提供有原则的“帮助”,关键是这个人还一定“有能力”帮助自己。这样看来,侦查人员仅仅做“好人”或者“有能力”的人,都不能满足犯罪嫌疑人的对侦查人员的期望,必须集“好人”和“能力”于一身,做个“有能力的好人”,才符合犯罪嫌疑人对“合格”侦查人员的心理预期。换句话说,有能力的好人,才会有较好的说服效果。

(四)始终站在犯罪嫌疑人的立场上权衡与评价一切事物的价值

除暴安良、匡扶正义,是许多年轻人走上刑事侦查岗位的职业目标,久而久之,他们潜意识中把自己的社会角色定位成正义的化身、人民利益的代表。在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时,他们能够挺身而出、舍生忘死,这无疑是值得称道的。在将穷凶极恶的歹徒绳之以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许多侦查人员仍带着这种嫉恶如仇的思维定式开展侦讯说服工作,往往屡屡受挫,业绩平平。而且由于带有强迫性的对抗型侦讯方式于法不容,常常因侦讯过程的对抗过于激烈给自身带来一些个人执法风险。他们百思不解:法律怎么就不让我为民除害呢?很多侦查员长期困惑其中而不知路在何方。

实际上,他们是没有认识到在侦讯室这种看不见硝烟的战场上,除了为民除害的满腔激情外,还需要更具智慧的高超侦讯艺术——说服。而对绝大部分侦查人员而言,侦讯说服总是一件让他们感到特别困难的事情,其实,这主要是因为大部分侦查人员对自己在侦讯说服中的角色定位把握不准,或者有些人明白了角色定位却很难转变。掌握关键一点,就能够在较短时间内适应侦讯说服的角色要求。设身处地地换位思考,站在犯罪嫌疑人利益损益的角度,评价、权衡自己对相关问题的处理和解决方式,你就会发现自己的许多方式都是损害犯罪嫌疑人利益的,犯罪嫌疑人当然不会接受,说服效果自然就很差。比如说: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态度风险进行提醒时,说“你的犯罪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破坏了社会秩序,侵犯了受害人的利益,国家不允许,社会不答应,受害人不会放过你,你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这样义正词严的表达,很难说服犯罪嫌疑人,带给犯罪嫌疑人的直接感受是这个侦查员不仅要置我于死地,而且对我进行道德绑架。换成如下表达:“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精神,如果你不能改变现在的认识,你自己想想最终会得到你希望的结局吗?”这样做的说服效果,是让犯罪嫌疑人通过理性的思考与权衡,自主作出应对侦讯态度的转变和应对侦讯方式的选择。所以,侦查人员只要能够坚持在侦讯说服进程中始终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所有相关观点、事物价值的分析、评价与权衡,就基本能够被犯罪嫌疑人顺利接受,并让犯罪嫌疑人从中感受到侦查人员“希望其有一个较好结局”的善意,侦讯说服犯罪嫌疑人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

(五)侦讯说服应当掌握的重要互动技术

侦讯说服犯罪嫌疑人,形式上看,是通过侦查人员的“说”完成的;实质上看,是犯罪嫌疑人从心理上接受了侦查人员的谈话,通过内化后自主实现的“服”。也就是说,在侦讯说服的过程中,侦查人员“说”的作用是外因条件,犯罪嫌疑人“服”的作用是内因根据。

为了强化侦讯说服效果,侦查人员需要掌握两步基本的互动技术。第一步,侦查人员在阐明一个观点或者阐释一个法条后,会问犯罪嫌疑人:“我刚才讲的你听明白了吗?”犯罪嫌疑人回答:“我听明白了。”侦查人员不能因此认为犯罪嫌疑人真的听明白了,甚至有的犯罪嫌疑人根本就没有听进去,回答“听明白了”只是为了敷衍侦查人员。第二步,侦查人员在听到犯罪嫌疑人“听明白了”的答复以后,接着要求犯罪嫌疑人“那你说说我刚才讲的是什么意思”。对犯罪嫌疑人的复述,要求其用自己的语言表达自己的理解,这样可以调动犯罪嫌疑人积极琢磨、领会侦查人员所讲的话题内容以及意图,将侦查人员输入的信息经过自己的大脑加工后入脑入心,同时消除其敷衍过关的可能。

这两步互动技术具有两大功能:一是经常性的提问互动,能使犯罪嫌疑人为避免答非所问的尴尬,自觉把注意力集中到听取侦查人员的谈话上来;二是检验侦讯说服效果,能使侦查人员及时发现、调整犯罪嫌疑人的曲解、误解,直至犯罪嫌疑人正确理解和完全领会其所表达的内容和意图。

(六)说服的重点在“服”,而不在于“说”

把“说服”一词分解成“说”和“服”两个动词,“说”与“服”是两个主体分别作出的联动行为。拆分“说”和“服”的意义在于让侦查人员意识到,在侦讯说服过程中,要“说”“服”并重,且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服”的效果的考察与评价方面,不能像许多家长教育孩子那样,只顾说,不考虑说的效果,以为“只要自己说上一通,犯罪嫌疑人就服了”。这个现象在绝大多数侦查人员身上普遍存在,侦查人员只顾及自己对犯罪嫌疑人的单向信息输出,没有顾忌犯罪嫌疑人接受与否的主观感受,往往是自己“说”得很过瘾,而忽略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服”的考察。

(七)说服的关键是内容合乎情理,逻辑无懈可击

侦讯过程,就是侦查人员说服犯罪嫌疑人主动放弃对个人非法利益的守护,自觉寻求新的心理平衡的安全支点的过程。这既需要有调动真情实感关心犯罪嫌疑人生活疾苦的温情话题,又要用严谨清晰的逻辑论证证据信息链条无懈可击。无论是什么话题,侦查人员都必须做到事出有因、语出有据。比如,前期的侦查人员言行失度,引起了犯罪嫌疑人的强烈抵触,需要更换侦查人员继续侦讯,新接手的侦查人员应当就为什么换上自己谈话的问题,主动给犯罪嫌疑人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所有的侦讯谈话都应当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据。有的侦查员为了让犯罪嫌疑人信任自己,经常会说“我这都是为了你好”“我是来帮助你的”等。这些话语因为没有根据、不合逻辑,不但不会被犯罪嫌疑人轻易接受和相信,反而会引起犯罪嫌疑人对“圈套”的警觉:你一个警官主动和我这样的“坏人”套近乎,无事献殷勤,居心值得怀疑。侦讯说服的效果可想而知。

(八)倾听是提高侦讯说服效率的有效做法

说服他人过程中,有人为了提高说服效率,总喜欢用咄咄逼人的气势和压制性姿态对他人形成强势的单向说教与灌输,结果往往适得其反。说服他人,无外乎“情”和“理”两条途径,剥夺对方话语权,首先就是不通情理的表现,怎么可能收到理想的说服效果呢?所以,侦讯说服过程中,侦查人员必须力戒上述霸道做法,学会倾听,充分调动犯罪嫌疑人参与沟通的积极性,鼓励犯罪嫌疑人畅所欲言,从中感知犯罪嫌疑人所思所想、情由何在,以便于接下来的侦讯说服有的放矢,目标精准,这样措施方能立竿见影。同时,侦查人员良好的倾听态度,既树立了自己温文尔雅的形象,也有助于犯罪嫌疑人体验侦查人员的诚意和善念,所以,倾听是提高侦讯说服效率的有效做法。比如在犯罪嫌疑人否认罪行并申明理由时,侦查人员在倾听过程中,应当做到不打断,不插话,不揭穿矛盾。等犯罪嫌疑人表达完毕,平静表达自己的观点:“我愿意相信你说的,但是你说的真的和证据不符。”这种倾听的办法比当场辩论、反驳的做法,说服效果要好得多。

三、结构化侦讯说服的路径

传统侦讯方式下,侦查人员因为没有确切的结构化侦讯模式,在侦讯说服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除了希望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目的外,没有其他阶段性的需要说服的目的,整个侦讯说服过程显得层次不清、没有条理,而且因为希望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目的直接违背了人的趋利避害本能,侦讯说服的过程对抗性强、冲突不断。

结构化侦讯理念下,因为首先按照犯罪嫌疑人在侦讯过程中主导拒供心理的呈现规律,构建了架构合理、脉络清晰的结构化侦讯模式,且确立了收集案件信息的侦讯目的,并把这一目的分解为三个梯次实现的阶段性目的,所以有效淡化了犯罪嫌疑人的抵触与反感情绪,使侦讯说服过程更显合理有序、流畅易行。

结构化侦讯理念下,侦讯说服犯罪嫌疑人的结构化流程(见图4-1)如下:循着犯罪嫌疑人主导拒供心理的呈现规律,有序说服犯罪嫌疑人改变以下三个方面的认知偏差。

一是侦查人员站在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角度,权衡与评价一切事物的利弊,传达希望其有一个好结局的善意,改变犯罪嫌疑人对侦讯双方关系的认知。

二是侦查人员通过介绍侦查措施展现侦查机关的取证能力,引导犯罪嫌疑人联想、察觉犯罪过程的漏洞与闪失,让犯罪嫌疑人感知证据信息链条的无懈可击,改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掌握证据状况的认知。

三是侦查人员通过剖析犯罪嫌疑人设定的寻求宽大或者逃避处罚方式的危害性,由犯罪嫌疑人自主放弃错误的“求轻”方式后,指明“认罪认罚从宽”出路的唯一合法性、可靠性,并帮助其化解后顾之忧,改变犯罪嫌疑人对认罪态度与量刑结果之间关系的认知。

图4-1 侦讯说服犯罪嫌疑人的结构化流程 YYCjreWuQXWB2WsT7Kq7VQu82vN52yIuiviX71AEsjUEsvJ2lehLrLIpJGleQM5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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