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四节
结构化侦讯系统的运行力源

结构化侦讯系统的运行力源,是指结构化侦讯系统发挥综合效能所依靠的力量系统。很明显,这是从结构化侦讯系统发挥效能的角度进行的定义,也就是从侦查主体的角度进行的定义。如果从犯罪嫌疑人对结构化侦讯系统发挥效能过程体验的角度定义,这种力量系统又可以称为促成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选择的动力系统。

侦讯实践中,大多数侦查人员都喜欢直接出示证据,使犯罪嫌疑人迅速作出供述选择,这是因为大多数侦查人员都能直观感受到证据带给犯罪嫌疑人的巨大压力,且简单易行,屡试不爽。但在证据明显不足或者没有掌握关键证据的情况下,侦查人员会对侦讯工作明显感觉到信心不足。而真正令人印象深刻、耐人寻味的经典案例,往往是那些缺乏证据、侦讯过程曲折复杂的案例。那么,试想一下,那些缺乏证据、经历了曲折复杂的侦讯过程、最终使犯罪嫌疑人选择供述的案例,是依靠什么力量实现的呢?下面,我们对结构化侦讯系统发挥综合效能所依靠的力源进行讨论。

一、法律的威慑力

通常所说的法律威慑力,是指国家通过对民众树立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使民众形成自觉遵守法律规则、触犯法律就要付出相应代价的守法意识。这种意识经过长期潜移默化的强化,可以有效遏制人们犯意的产生、形成与实施,也可以使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产生必受法律追究的恐惧,这正是犯罪嫌疑人畏罪心理形成的重要原因。而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拒供的心理状态,是阻碍犯罪嫌疑人进行供述选择的重要因素。因此,对侦讯活动而言,法律的震慑力不是构成结构化侦讯系统整体运行的驱动力量,但侦查人员在侦讯活动中的所有侦讯行为,都是在这种看不见的威慑力所创造的环境中进行的,无法想象,离开了法律的威慑力所创造的环境,侦讯活动将如何进行?在这方面,西方的一些学者有追求“绝对平等对话”的研究倾向,毫无疑问,那是一个错误的倾向。所以,笔者十分赞同这样一句话:“侦讯室里的融洽,是法律威慑下的融洽。”

同时,刑事法律的强制性还从内外两方面对侦讯活动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巨大影响力。所谓外在影响力,是指通过刑事法律自身具有的个体无法抗衡的强制力,为侦查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和带有强制性的执法行为提供不可撼动的依据,从而保证合法的结构化侦讯系统的有效运行。所谓内在影响力,是指在外在强制力的约束下,犯罪嫌疑人顺应法律要求参与到侦讯活动中来,通过依次感知侦讯人员传达的“希望你有一个较好结局”的善意和证据带来的压力,参与侦讯的态度逐步发生积极转变,当其进入到寻求好结局的情景中时,法律设计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让犯罪嫌疑人自主进行量刑结果轻重的选择。“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设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供述选择时所发挥的约束背景下的激励作用,巨大且无可替代。

这里的“约束背景下的激励”,是指激励机制的设计充分考虑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消极性和获得从宽结果的积极性两方面的因素,设置了犯罪嫌疑人必须作出选择的排他性约束,还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自主作出供述选择的利己性激励。这种约束背景下的激励作用,就是随后从不同角度表述的需求感召力或者满足需求的拉力构成中最重要的成分。

二、证据的推动力

侦讯实践中,利用证据给犯罪嫌疑人制造压力,使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选择是最普遍的情况,因为简单易行,所以成为许多侦查员最常用的侦讯方法。久而久之,许多侦查员除了这种方法,再也不会别的方法了。也就是说,只能对证据条件比较好的犯罪嫌疑人实施侦讯,一旦遇上证据条件较差的犯罪嫌疑人,基本上就是一筹莫展。我们将此类情况称作侦讯的“证据依赖症”。同时,这种情形反证了一个事实:依靠证据的压迫力,的确能够使许多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选择。这种压迫力是从犯罪嫌疑人自身的体验角度描述的,其带给犯罪嫌疑人的体验是痛苦的,因此,犯罪嫌疑人是被迫接受的。从结构化侦讯系统整体运行驱动力量构成角度考察,这种压迫力又可称为证据的推动力。

因为要让犯罪嫌疑人充分感受到证据的压迫力,还必须通过说明证据的来历、获取手段、证明方式等,增强证据对犯罪事实的证明力,所以利用证据的推动力的具体策略、方法中,包含对发现、收集证据的各种新兴的高端刑事科学技术功能及相关侦查措施的运用。

三、满足需求的牵引力

即便是直接利用证据的压迫力使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选择的情况,考察其实际的侦讯过程,在犯罪嫌疑人迫于证据压力决定放弃对抗、准备选择供述之际,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也会提出各种各样的条件,希望侦讯人员满足其要求后开始供述。这个普遍现象证明了另一个事实:促成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选择的力量系统中,除了证据的压迫力以外,还需要满足犯罪嫌疑人一定的条件,其才会作出供述选择。本书把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得到满足后产生的、对选择供述具有积极影响的力量,称为需求的吸引力。

之所以称为需求的吸引力,没有称为宽大结果的吸引力,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需求是多样化的,不仅包括获得宽大结果的需求,还包括亲情回归、骨肉团聚的需求,还有少数为了摆脱沉重的负罪感、希望回归正常人轻松自在生活状态等需求。这些需求的满足,都是构成需求吸引力的元素。当然,宽大结果对犯罪嫌疑人具有最普遍最强大的吸引力。很明显,这种吸引力是偏重从犯罪嫌疑人自身的体验与感受的角度进行的定义。而从结构化侦讯系统整体运行驱动力量构成的角度考察,这种需求的吸引力又可称为满足需求的牵引力。

四、侦讯人员的人格魅力

在促成犯罪嫌疑人进行供述选择的力量构成中,相对于法律的威慑力、证据的压迫力和需求的吸引力三种显性力量而言,侦讯人员的人格魅力是一种常常被忽略的隐性力量。

试想一下,同样的法律规则和证据状况下,犯罪嫌疑人提出了同样需要满足的需求,不同的侦查人员会不会在促成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选择的效果和效率上有所差异呢?换句话说,同一个犯罪嫌疑人由不同的侦查人员实施侦讯,促成其作出供述选择的效果和效率会完全一样吗?答案不言而喻。

侦查破案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证据严重不足,实施侦讯的目的是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有效的沟通互动,收集更多的案件信息。在许多侦查员束手无策的情况下,有些优秀的侦查人员仍然能够实现大概率的成功侦讯。他们凭借的优势力量是什么?显然,这种力量就是侦讯人员的人格魅力。侦查员的人格魅力是侦查人员的整体形象带给犯罪嫌疑人的直接感受,整体形象中包括气质、能力、品质、修养等要素。从追求更好的结构化侦讯系统运行效果的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感受到的侦查人员的人格魅力,实际就是侦查人员的侦讯能力体现。

五、结构化侦讯系统四种运行力量之间的关系

以上四种力量构成了结构化侦讯系统运行的力源,这四种力量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首先,在特殊的案例中,有可能出现依靠其中单一力量或者其中两种、三种力量就能够促成犯罪嫌疑人进行供述选择的情形,尤其是证据特别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但侦讯实践中证据确实充分情况相对少见,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也就不需要下功夫研究什么力量了。更多情况是,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选择的过程不是因为单项或多项力量分别发挥作用促成的,而可能是因为他们已经感受到四种力量的合成作用,只是因为侦查人员失察而产生错觉,误以为是单项或者多项力量分别发挥作用促成的,而非全部力量合成作用的效果。意即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选择,是上述四种力量合成作用的结果。

其次,四种力量中,法律的约束力、证据的推动力和满足需求的牵引力,是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双方能够直观感受到的显性力量,经常被较好地利用,而侦查人员的人格魅力是容易被侦查员忽视的隐性力量,很少被重视和正确运用。在这一力量组合中,显性力量是硬实力,隐性力量则是一种软实力。通常情况下,一个有机系统要充分发挥效能,两种力量缺一不可。

最后,现代管理理念中,软实力的作用更加重要,有机系统中的各种硬实力元素往往需要软实力的组合、经营、运作,才能将有机系统的功能发挥到极致。结构化侦讯中,侦查人员的人格魅力的高低,常常成为衡量其侦讯能力强弱的外显标识。所有侦讯策略、方法适用的效果和效率,皆取决于侦查人员的人格魅力。很难想象,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证据放在犯罪嫌疑人面前,犯罪嫌疑人就能够自行作出供述选择。犯罪嫌疑人在同样的法律规则下,面对相同的证据压迫力和需求满足的吸引力情境,侦查人员的人格魅力当然是产生不同效果和效率的决定性因素。

从结构化侦讯系统发挥效能的角度考察,该系统发挥综合效能所依靠的力量系统如图3-2所示。

图3-2 结构化侦讯系统运行力源

从犯罪嫌疑人体验的角度考察,促成其作出供述选择的力量构成如图3-3所示。

图3-3 驱动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力量构成

对结构化侦讯系统的运行力源进行探讨的意义在于:让侦查人员以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为切入点,从多方面提高自身修养、塑造自身的良好专业形象,以便在实施结构化侦讯实践中能够充分展现自身的人格魅力。在了解了这几种力量在结构化侦讯中的作用原理的前提下,有意识精准、有效地利用好法律的威慑力、证据的压迫力和满足需求的牵引力,发挥好法律的约束力、证据的推动力和需求的吸引力,可顺利实现收集案件未知信息的侦讯目的。 YYCjreWuQXWB2WsT7Kq7VQu82vN52yIuiviX71AEsjUEsvJ2lehLrLIpJGleQM5E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