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实践角度讨论结构化侦讯技术的评价标准,是事关学习、交流、借鉴的重大问题。经常有人把美国的Reid侦讯模型和英国的PEACE侦查访谈模型
放在一起比较,但多数都在讨论谁更加符合伦理道德标准,很少在收集案件信息的有效性方面进行比较与评价,客观上也没有令人信服的研究数据,但似乎能够得出英国的PEACE侦查访谈模型比美国的Reid侦讯模型更加合乎伦理道德的结果。这种比较与评价,因为偏离了侦讯技术收集案件未知信息的有效性的核心价值,因而丧失了比较与评价意义。
实际上,二者本来就没有可比性,因为英国的PEACE侦查访谈模型是对受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通用的访谈模型,访谈模型下的技术体系由认知访谈和会话管理两大技术构成,其中认知访谈技术主要适用于受害人,以及配合的证人和犯罪嫌疑人,会话管理技术主要适用于不配合的证人和犯罪嫌疑人。而美国的Reid侦讯模型的发明者明确表示“侦讯只能在侦查人员有理由确信犯罪嫌疑人有罪后进行”
。因此,Reid侦讯模型和PEACE侦查访谈模型没有可比性,只有将PEACE侦查访谈技术体系中的会话管理技术与Reid侦讯模型进行比较,才相对客观。即便如此,如果不考虑侦讯技术收集案件未知信息的有效性的核心价值,仍然没有比较与评价的意义。有过侦讯实践体验的人都明白,所有的侦讯,侦查人员都有一个完成自己对被侦讯人涉罪与否的判断过程,在实现对犯罪嫌疑人涉罪的内心确信以后,开始从自己内心正式启动真正的侦讯程序,侦查人员的这种习惯做法,看似带有有罪假设的影子,实则包含人的本能因素,是侦讯实务中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
上述对比与评价,之所以总让人感觉意义不大,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没有确立十分明确的评价标准和对比规则;二是偏重对所谓侦讯理念是否更符合伦理、道德标准进行比较与评价;三是忽略了对侦讯技术在收集案件未知信息有效性方面的核心价值体现。本节讨论侦讯技术评价标准的意义在于,对世界现行的结构化侦讯理念统筹下的侦讯技术进行比较与评价,取其精华,剔除糟粕,丰富、完善、优化我们的结构化侦讯模型下侦讯技术体系。因为对于侦讯实务而言,所有的侦讯理念,最终还是集中体现在侦讯技术的设计理念之中,并通过法律规制规范侦讯理念的下限。所以,我们亟须建立科学的侦讯技术评价标准与规则,为实践学习、借鉴提供依据。
因为现代刑事科学技术虽然在客观物理世界固定、提取证据信息方面能力强大,但客观物理世界庞杂辽阔,许多犯罪信息恰恰被掩藏在非常隐秘的狭小空间里,再强大的科学技术在发现犯罪证据信息方面都会存在盲区、盲点。而这些科学技术的盲区、盲点,在犯罪嫌疑人主观记忆中却是清晰存在的,现代刑事科学技术,从人的主观记忆中发现犯罪证据信息线索的能力仍然十分有限。因此,侦讯存在的意义是,弥补刑事科学技术尚不能满足所有“零口供”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的缺憾。
通过侦讯弥补刑事科学技术尚不能满足所有“零口供”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的缺憾,说穿了,就是通过侦讯发现案件未知的证据信息线索。而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案件未知信息,还需要依法发现查实后,借助于刑事科学技术对其进行固定和提取,才能成为侦查破案或者刑事诉讼的证据。因此,侦讯技术的核心价值,是发现案件未知的信息线索。这是侦讯的根本目的,也是进行侦讯技术研究不可偏离的根本方向。
侦讯实践证明,证据是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选择的物质基础,而客观情况恰恰是在证据信息不足的情况下才体现使用侦讯措施的必要性。也就是说,真正有价值的侦讯,常常是在物质基础不牢固的情况下进行的,这不仅直截了当地揭示了侦讯收集案件未知证据信息的核心价值,而且在侦讯技术方面的体现必然是先打牢犯罪嫌疑人选择供述的物质基础,再促成其作出供述选择。具体做法是通过犯罪嫌疑人对已知证据信息的感知,让犯罪嫌疑人产生侦查人员已经掌握案件的全部证据信息的错觉,或者至少达到让犯罪嫌疑人内心确信否认无效的程度,这是犯罪嫌疑人从对已知信息的感知到提供未知信息的唯一逻辑通道。因此,侦讯技术中的核心技术是制造犯罪嫌疑人对证据感知的错觉。
侦讯技术通过让犯罪嫌疑人对证据暴露程度产生错觉而使其作出供述选择,从根本上离不开正负激励机制与原理,但必须保证在一定合理限度。否则,正面激励用过头,会造成引诱;负面激励用过头,会形成威胁;编造不存在的激励理由,会构成欺骗。因此,刑事诉讼法将通过威胁、引诱和欺骗手段获取的证据称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对侦讯技术价值的讨论,是为了寻求评价侦讯技术优劣的基本准则,为各种侦讯技术之间的交流与借鉴提供理性参照,减少盲目性。从侦讯实践的视角考察,侦讯技术除了必须能够体现有效性的核心价值外,还应当具有规范性、时效性、正向效果稳定性、合乎道德性、犯罪嫌疑人对侦讯过程体验的舒适度等价值。如果一种侦讯技术能够较好体现上述六重价值,就可以称得上优良的侦讯技术。而要将上述六重价值作为评价侦讯技术优劣的标准,需要研究六重价值及其呈现形态是否具有普适性和统一的可量化标准。因为只有具备可量化性条件,才具有可操作性,只有具备普适性条件,才具有可比较性。只有“可量化性”和“普适性”两方面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作为世界通用的评价侦讯技术优劣的普适性标准。据此,我们逐一对下述六项标准进行考察评价:
第一,有效性。具有可以通过科学的统计方法,对某侦讯技术发现、收集到的案件未知信息线索进行实证调查,得出一个相对客观数据的可行性,具有普适性。
第二,规范性。各国的法治化程度、立法规则以及相关侦讯的法律设置千差万别,一种侦讯技术符合该法域的法律规制就是合适的。虽然侦讯过程的违规概率与风险可测得量化数据,但据此所形成的标准各国则因法域不同而不同,这项指标虽然很重要,但没有普适性。
第三,合乎道德性。各个国家的社会形态、人口规模、地域特点、文化传统、宗教信仰、民风民俗不同,价值观存在差异,道德标准多元,同样不具有统一标准的可量化性,既没有普适性特征,也难以测得量化数据。
第四,时效性。在法定时限内为侦查破案或者刑事诉讼收集的有价值信息的数量,具有可以通过科学的实证得出一个相对客观数据的可行性,具有普适性。
第五,正向效果稳定性。在后续程序中是否存在通过推翻供述等方式影响破案或者诉讼质量等问题,具有通过科学的实证得出一个相对客观数据的可行性,具有普适性。
第六,对接受过侦讯的犯罪嫌疑人,在案结后组织对侦讯过程体验的舒适度调查,具有可以通过科学的实证得出一个相对客观数据的可行性,具有普适性。
上述六项标准中,由于规范性和道德性价值标准不具有全球普适性,所以不适合作为对不同侦讯技术进行评价与比较的标准。只有有效性、时效性、正向效果稳定性和犯罪嫌疑人对侦讯过程体验的舒适度四项价值标准具有全球普适性,只有普适性标准才能作为评价全球不同法域侦讯技术优劣的标准。所以,在普适性评价标准下,能够在相对较短期限内收集到较多未知信息且保持正向效果稳定、犯罪嫌疑人对侦讯过程体验舒适的侦讯技术,就是优良的侦讯技术。
这样的评价标准既具有程序的可操作性,结果也比较客观,并能够凸显出侦讯技术有效性的核心价值。道德性和规范价值只能在其特定的法域内进行评价。实际上,犯罪嫌疑人对侦讯过程体验的舒适度,从某种意义上可以替代道德性价值标准。因此,对世界现行的各类侦讯技术,目前不存在全世界统一的科学评价体系与标准,所以侦讯技术也就不存在绝对的高低优劣、先进与落后之分。上述四个评价与比较标准,可以为学习、交流、借鉴域外不同的侦讯技术提供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