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侦讯的操控性与说服性,是西方学者对侦讯研究最为关注和极力规避的问题。西方相关的研究文献中,大量的内容在规避与粉饰侦讯的操控性和说服性,力求侦讯的去操控性与说服性,鼓吹西方的侦讯文明。对此,笔者通过对西方相关的文献资料进行研究,形成对西方侦讯理论与实践的清晰认识:西方研究者通过对本土侦讯现状进行美化与粉饰,标榜他们的司法理念比其他国家先进、高级,习惯性炫耀他们的文化优越感,本质是一种傲慢的愚人文化倾向,他们本土的侦讯实践与其他国家没有本质差异。本节讨论的目的是提醒同仁在学习、借鉴西方侦讯理念与技术的同时,深刻认识侦讯的本质属性,坚定我们应有的文化自信,不迷信西方,不迷失自我,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与实践需求,以开放的胸怀对待不同的侦讯理念与技术,明辨是非,去伪存真,不断改良、丰富、完善我们自身的侦讯理念与技术,创造我们的侦讯文明,走出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侦讯文明发展道路。
前面说过,侦讯是从人的主观世界中发现和收集案件未知证据信息线索,查明犯罪事实真相的一种侦查措施。在古代,人们要了解人为事件的真相,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非常有限,很难通过外围调查了解事实真相,自然会想到了解人为事件真相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直接询问当事人。这里的当事人包括行为实施者和行为结果的承受者以及知情者、见证者。但是事实上,即便是找到当事人,也未必能够顺利了解到事实真相。因为要了解事实真相,起码需要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事件的性质,二是调查者的意图,三是当事人与事件的利害关系。
人类行动总是围绕一定的目的进行的,设定了目的,就必然调动参与行动的所有因素朝着同一个目标行动。其中,总会有一些因素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行动偏离整体目标,对此,实施行动的主体就会通过各种手段与措施进行调控,确保整个行动始终朝着整体目的地推进。这种调控,即带有操控性。人类行动都是有目的的,有了目的,实现目的的过程就必然具有一定的操控性。包括普通百姓的日常行动,只要确定了行动目标,就必然要统筹各种相关因素,向着既定目标行动,统筹的方式因人因事而异,操控程度强弱不同。
无论如何界定侦讯目的,都无可否认侦查人员实施侦讯行为具有明确的目的,正是这种明确的目的性,决定了实现侦讯目的过程的操控性特征。
如果事件是一件能够为他人带来积极影响的正能量事件,调查者出于弘扬正能量的调查动机查清事实真相,对行为实施者和行为结果的受益者都能够带来益处,双方当事人通常都会积极配合调查,调查者对当事人进行适当的指导,就能够顺利查明真相。这种指导,就具有一定操控性和说服性,只是相对较弱。如有人为某地区捐助了一所希望小学,深受当地百姓欢迎,某媒体为呼吁、倡导全社会关注困难地区的小学教育,要对这起事件实施调查。通常情况下,捐助方和受捐方都会积极配合调查,调查者不需要花费太多精力对当事人的情绪进行调控,也无须说服当事人为什么应当配合调查等就可以比较顺利地将事件调查清楚。与这起捐助事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知情人、旁观者,可能在不同的价值观支配下对事件持有不同的看法与评价,他们往往需要调查者进行一定的说服工作,才会配合调查。对这种正能量事件的调查,尽管双方当事人都是配合的,但调查者仍然需要提醒当事人控制兴奋情绪、实事求是提供真实信息,同时还需要说服知情人、旁观者调整态度,客观提供真实信息,以实现了解事实真相的目的。可见,要调查正能量事件的真相,虽然操控性和说服性相对较弱,但还是存在的。
如果被调查事件是一件能给社会带来痛苦的负能量事件,调查者出于惩罚、整治行为实施者的动机,查清事实真相会给行为实施者带来灾难,而给受害人带来益处,行为实施者当然会全力阻挠和抗拒调查,调查者很难从其嘴里了解事件真相;行为结果的受害者则会积极配合,从其嘴里可以了解到其所感知的真相。显然,对负能量事件的行为实施者进行调查,面对其阻挠和抗拒,调查者势必需要通过就其配合与否的利弊、得失与行为实施者进行充分沟通,化解其阻挠与抗拒,才有可能使其配合调查。这里的“就其配合与否的利弊、得失与行为实施者进行充分沟通”,实质就是对调查程序的操控和对行为实施者的说服。如赵某出于妒忌,秘密将闺蜜钱某的私生活透露给钱某的同事,给钱某的名誉造成恶劣影响,事后赵某对熟人孙某透露过此事。钱某向妇联提出维权请求,妇联介入调查。受害人钱某当然会积极协助调查,行为人赵某必然否认、抵赖,知情人孙某的态度暧昧、飘忽不定。显然,对这种负能量事件的调查,不仅要控制受害人钱某的情绪,说服其实事求是、客观提供证据信息与线索,还要考虑如何说服赵某转变态度,配合调查,提供真实的信息,这往往是更困难的。对知情人孙某也需要根据其价值观、身份、名誉以及与双方当事人关系的疏密等因素,说服其调整对待调查的态度,实事求是提供客观信息。显然,要彻底查清这种负能量事件的事实真相,必须在调查之前做好调查的总体方案策划和对每个具体对象的调查提纲,以便于掌控调查节奏和说服当事人客观提供相关信息。显然,其中最难以操控和说服的对象是行为实施者赵某,这也意味着对赵某的调查,需要较强的操控性和说服性。
通过上述正反两方面的讨论可以获得两个认识:一是要调查清楚一起人为事件的真相,调查人员需要考虑到事件的性质、当事人与事件的关系以及调查者自身的调查意图三方面的因素对调查结果的影响,统筹设计、策划调查的整体方案和具体的调查措施,目的是使调查者对调查意图的披露程度、调查对象的情绪、调查计划的推进节奏等问题进行精准有效的把控。二是因为具体的调查对象会通过综合考量自身的行为性质及其与事件结果的利害关系、调查者的真实意图等因素对自己的影响,决定其对待调查和调查者的态度。调查者要实现查清事件真相的目的,就必须采取各种措施,说服调查对象改变自己对调查和调查者的态度,为调查者提供真实的信息或者线索。由此可见,只要有调查事实真相的目的,调查过程就必然具备一定的操控性和说服性,对负能量事件的调查,需要更显著的操控性和说服性。
刑事侦查,符合上述讨论的第二种情形:需要查明的事实真相的性质是负能量事件——刑事犯罪案件;事件的当事人是犯罪嫌疑人、受害人以及相关的见证人或者知情人,侦查人员查明事实真相的意图是依法惩处犯罪嫌疑人。侦讯是一种特殊的调查措施,需要查明的事实真相和侦讯意图与刑事侦查完全一致,唯一的区别在于:侦讯对象仅限于犯罪行为实施者——犯罪嫌疑人。从上述讨论得知,对负能量事件的行为实施者的调查是最困难的,所需要的操控性和说服性不仅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最强烈的。犯罪嫌疑人当然知道侦查人员收集案件未知信息的目的是惩处自己,其行为必然触及自己的切身利益。因此,由于这种目的有悖于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的本能,侦讯行为势必遭到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和阻挠。所以,通常情况下,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侦讯行为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抗拒与阻挠在所难免,侦查人员要想从犯罪嫌疑人的记忆中发现、收集犯罪证据信息线索,就必须在全程操控的前提下,运用各种技术、方法说服犯罪嫌疑人改变态度。可见,操控性和说服性是侦讯的本质属性。
无论侦讯方式如何发展变化、侦讯技术如何改进,也无论赋予侦讯什么样的理念和称谓,其操控性和说服性特征都是不可撼动的存在。当然,随着社会民主与法治的不断进步,人权观念的不断发展,侦讯技术总体朝着操控性逐步弱化的趋势演变,其变化频率与幅度始终与社会的民主与法治以及人权观念的发展水平匹配。任何人为的超越时代的所谓无操控性、无说服性的侦讯设想都是不切实际的。只要社会和法律容许侦讯措施存在,这两大基本属性都必然存在,缺一不可,其存续时限将与侦讯措施的存续同步同频。
侦讯收集案件未知信息的目的,违背了人趋利避害本能,因此让侦讯对象做损害自身利益的事情,离不开正向激励即奖惩机制。对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多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现实压力。因此,侦讯中的正负激励机制,体现为“两害相权取其轻”,嫌疑人获取宽大就是正激励;得到较严厉的刑罚结果,就是负激励。
证据是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选择的物质基础,而恰恰是在案件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或者说在基础不牢的情况下,才凸显实施侦讯的必要性。即侦讯的核心价值是收集案件未知信息,通过对已知证据信息的技术性披露,筑牢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选择的物质基础,制造犯罪嫌疑人对已知证据信息的感知错觉——主要证据信息都已暴露,否认罪行已经毫无意义,从而收集案件未知信息。从这个意义上说,侦讯的核心技术是制造犯罪嫌疑人对证据信息感知的错觉,其他技术均是对这一核心技术的辅助。
本书第五章对域外经典侦讯模型的技术特征进行了详细分析,发现无论是美国的Reid侦讯模型,还是LEO侦讯模型,抑或英国的PEACE侦查访谈模型,都基本包含三个技术环节(见表2-1)。现有文献资料都强调第一个技术环节的重要性,承认第二个技术环节的核心性,并指出第三个技术环节需要特别耐心和谨慎。
表2-1 域外经典侦讯模型的技术特征
上述模型都反映了侦讯的基本规律,其最显著的共性特征是第二个技术环节的“夸大策略”“陈述、澄清、质疑”“负向刺激”等核心技术均是在已有证据信息不足的背景下适用的。这说明所有侦讯理论模型都承认其核心技术环节的设计目的,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让犯罪嫌疑人产生证据确实充分的错觉。第一技术环节具有掩饰“制造错觉”动机的设计目的,第三技术环节具有淡化、转移“制造错觉”行为的设计目的,二者都是为服务于核心技术而展开,为核心技术的实施发挥辅助作用的。这与我国中药处方“君、臣、佐、使”的组方结构的原理十分相似,一服中药,主要治病的药也就一、两味,其他成分有的助力主药充分发挥药效,也有的起驱除、消减主药副作用的功效。经典的传世处方都有着合理的组方原理与组方结构,所以流芳百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