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3月,大学生张三在网上接了个“替考”单子,李四让张三代替自己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给张三支付了500元报酬。张三同意后,李四将自己的身份证寄给了张三。2025年4月26日,张三在通过考场安检时,因人证不符被抓获。张三的行为将面临怎样的处罚?李四会被处罚吗?
本案涉及的违法行为是代替考试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的一种,其处罚规则是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时新增的内容。
代替考试,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代替考试行为的认定不要求参加考试的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该行为即可。即替考人拿着被替考人的身份证件,以被替考人的身份参加考试,即使在过安检时被发现并抓获,代替考试行为也已经成立,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将面临处罚。代替考试的行为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将面临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刑法》也规定了“代替考试罪”,本行为与《刑法》规定的代替考试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考试的范围不同。代替考试罪中的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而代替考试行为中的考试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
本案中,张三以李四的身份代替李四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张三和李四都构成了代替考试行为,由于李四向张三支付了500元,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公安机关最终对张三、李四分别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考试秩序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组织作弊的;
(二)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规定的考试以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考试具体是指什么呢?这里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则属于“行政法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前述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比如,“公务员录用考试”是由《公务员法》规定的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护士条例》规定的考试,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