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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方面“被分手”,可以去对方工作的公司闹事吗?

遇事

张三和王五原本是情侣关系,后王五因双方性格不合而要求分手,但张三不同意。2019年3月27日,张三来到王五公司,打电话要求王五到公司门口见面,王五再次拒绝。张三在王五公司门口大吵大闹,撕碎公司门口用来登记的本子,在保安来制止之后,仍未停止,且导致公司客户无法进入公司,公司员工无法正常工作,扰乱了公司的正常办公秩序。后王五公司工作人员报警。张三的行为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说法

本案涉及的违法行为是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该行为的处罚规则在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 修订时有所变化,具体体现在罚则上,罚款的上限由200元修改为500元,情节较重的罚款的上限由500元修改为1000元。

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是指采取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行为,导致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行为人,将面临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行为情节较重,将面临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本行为与《刑法》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以下区别:一是行为主体不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行为主体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即带头人和骨干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视其行为具体情节可以给予扰乱单位秩序的行政处罚。二是危害程度不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要达到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对于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按照扰乱单位秩序给予行政处罚。三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要求“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则无此要求,不过,如果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2款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张三因为个人私怨,在王五公司门口大吵大闹,扰乱了王五公司秩序,导致王五公司的经营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扰乱单位秩序,公安机关最终依法给予其罚款500元的处罚。

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举一反三

有人认为,我没有进入公司里面闹事,只是在公司门口吵闹、拉横幅,怎么能算扰乱了公司的秩序呢?事实上,大门作为公司的出入口,其秩序也是公司秩序的一部分。行为人在门口闹事,会导致公司员工无法正常出入公司,公司客户无法进入公司商谈生意,甚至可能会让原本有意向签订合同的客户担心公司存在信用风险,进而放弃合作,这些都属于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秩序。行为人实施了扰乱公司秩序的行为,导致正常经营活动不能有序进行,就应承担行政处罚的风险。 Ln6LaXn9gDifJlPsGC1b6uzCO/BRHG3wBowUZNC40xj1ABW7JGaXrHxdJOKw6R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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