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中,经过阅卷,律师意见已定,向检察院提交了无罪辩护意见。可是胡阳突然被人拿了魂,同意认罪,认为这样可以早点出去。
和家属沟通,胡蝶的意思竟也变了:
“张律师,家人的意思一样,退一点赃,后面再分期还,能不能争取检察院不起诉呢?”
顺应委托人的意见,也坚持原来的无罪判断,我们决定取一条中间道路:谅解书。能拿到张如业的谅解书,无论是不起诉还是判缓,都是有利的。
但是事情再起变化。
和张如业的谈判崩了。对方提出赔偿全部50万元,胡家人实在拿不出。
虽说这时的僵局,最终帮胡阳家省了一笔钱。但当时感受到的,是没着没落的失落与纠结。
为什么,本来坚信自己无罪又突然认罪认罚了呢?其实,律师能理解委托人在失去自由环境下的无奈。——“既然一段时间都出不去了,那能早点出去也好吧。”
在这一点上,也反映了认罪认罚制度在实践中的尴尬。
一方面,检察官会苦恼某些犯罪嫌疑人的狡猾:“为了轻罚、脱逃制裁两边倒,想利用认罪认罚制度,搞得我们事实都查不清楚!”
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法律上的非专业方,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有急于恢复正常生活、工作的现实考虑,哪怕本身无罪,但出于“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急于脱身的朴素想法,在“自由”和“公平”的抉择前,当然地选择自由。
因为对他们来说,真相是缥缈的,法律也是难以精准的,而唯有自由是真正珍贵的、真实可见的。
这是现实中的囚徒困境。
这时,需要律师的介入,本质上,就是需要提供硬核、清晰、专业的辩护意见,让司法官既能“一目了然”地看清案子本身存在的问题,又能理解被羁押者的心理,最终基于事实(法律上的事实),作出经得起考验的裁决。这样的裁决是多赢的。
胡阳案子,审查起诉阶段,是决胜阶段,也是最胶着的阶段。
为此,必须回到法条原文。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认识到司法解释类文件的内核,也就厘清了委托人骑墙态度与专业坚守的关系。
司法解释的内核,本身已经包含否定之否定的逻辑回旋与进阶,是重申和继续坚持以证据、事实、法律的判断标准。
上述认罪认罚指导意见本身,并不排斥胡阳的态度。相反,胡阳的态度以及案子不诉的最终结局,已经埋伏在指导意见里: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
这个认罪认罚的指导意见,经历3年全国试点后,于2019年10月推出,正好在12月化作照进胡阳案件的一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