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证中提及一份材料时,检察官有些含混,我提示他重复后,希望当面审查该证据。法官当即让法警给我拿了过来。
这是一份由邹文生辨认后签名确认的发送账号的微信截图,邹文生曾向我反复提及,我也在证据卷宗中看到过,但我之所以专门要求当面审查,就是因为这是一份关键的证据。
在这份A4纸打印的书面材料上,邹文生确认图中的手机截屏,是自己通过微信发给表弟甄小强的,让其给蓝花花转账7万多元。
我首先对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然后拿起这张纸向法官展示,指出:“这是在案唯一与邹文生直接关联的实物证据,应为电子证据,但辩护人对以其指控邹文生构成2.8亿元非法经营罪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很明显,单凭7万元的转账信息,无法对应2.8亿元的指控数额。”
言词证据历来是公诉人所关注的重点证据,本案因为“对敲式”地下钱庄经营的特点,所有人之间没有物理上的接触,所以没有任何人指证邹文生,只剩下邹文生和其表弟甄小强的讯问笔录,二人问题相通。
对邹文生共有14次讯问笔录。邹文生承认自己是帮阿虎的,而26名地下钱庄经营的联系人邹文生都不认识,也没有过任何联系,事实上,那都是阿虎的关系人。结合在案其他证人证言可以知道,阿虎被多次提到,阿虎是真实存在的。按照邹文生的供述,他是无偿帮阿虎的,阿虎也无偿帮邹文生换汇,这属于朋友间的好意施惠。结合邹文生讲自己与妻子在鹿特丹等地共有10家餐饮或商铺经营或出租,且有稳定的收入,可以印证其没有从事犯罪的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