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一场压抑却不失激烈的庭审。
压抑在于控方最初的咄咄逼人,激烈在于后面专业意见碰撞的火花劲爆。
审判长敲下法槌,庭审开始。
在发问阶段,我对邹文生的发问,重点包括他的学历问题,其中又分开问国内学历和国外学历分别是怎样的。邹文生对中文的熟悉程度、能否读写、能否完整辨认笔录所记录的内容都是重点。关于邹文生所转款项,其中1900万元是在荷兰做什么的收入,都有谁的收入,打入国内用于做什么。只有让法官明白这些,才能明白这笔钱不能当成非法经营的金额。对全案指控的2.8亿元的数额,要问邹文生总共帮阿虎几次,以及逐笔转账的金额和持续时间,转账时阿虎告诉他这些款项的用途和来源,邹文生帮阿虎有无获利,都是关键点。在这个基础上,要问邹文生有无加入专门换汇的QQ群、微信群。对甄小强,确认每次是否都是邹文生让其打钱,钱是谁转来的是否知晓,甄小强的“工资”怎样扣除等,是我准备问的问题。当然,对非自己的当事人,所有问题都存在高度风险,需要根据庭审调整并灵活应变。
发问像跳竹竿舞,需要准备一个提纲,但又要随时调整,对公诉人问过的问题,对前面回答过的对当事人不利的问题,都需要随时调整,随时可能需要放弃,或者需要调整切入角度。
出乎意料的是,我暖场完,刚问到第二个问题,公诉人突然大声说:“我反对!”理由是我问的问题他已经问过了。
其实在暖场时我已表明,和公诉人相同的问题,我如果提问会从不同的角度切入,但我知道自己发问的任务重,没必要在细枝末节上纠缠,便在法官作出反应前,在公诉人话音刚落时声明:“我发问的角度与公诉人有所不同。但,鉴于公诉人反对,我接着问下一个问题。”
庭审中有许多技巧,控辩双方之间的磨合便是其中之一。虽然我也会根据庭审需要慷慨激昂,但总体还是要看庭审效果,要预测对庭审秩序以及在场者观感的影响。这次在公诉人反对后,应声而起的声明,事实上也缓和了对立情绪,公诉人直至庭审终止,不再有“反对”,这让后面的对抗全部集中在了案件的焦点事实和证据上。我认为这种技巧,适用于孤军深入外地的专业技术型辩护。
对邹文生案,我认为案件的重要线索就像草蛇灰线般潜藏在案卷材料中,这个线索就是“QQ群、微信群”。根据公安部指定管辖案件的涉案人员名单,岑某某赫然在列。岑作为邹文生案的证人,也是另一案的被告人。岑的供述说,自己是通过QQ群、微信群接收或支出外汇的。当然还有在案其他人讲到QQ群、微信群。那么,这个QQ群、微信群就是地下钱庄交易的重要信息汇聚点。将其与邹文生帮忙的阿虎结合起来,会有三种结果:(1)阿虎如果也在外汇买卖的群里,则阿虎完全可能抛开邹文生,直接与人民币买家、卖家联系,这样,阿虎就是真正的外汇非法经营者。(2)如果阿虎不在这样的群里,则阿虎极可能不是专门从事外汇非法经营的老板,不能排除其是真正的海外代购者,只是偶尔通过熟人关系帮自己解决资金跨境的问题,阿虎与邹文生之间是互相利用自有的信息资源、互相帮助的关系,对这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换汇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这样,不管阿虎,还是邹文生都不构成非法经营。(3)还有一种可能,即阿虎一部分外汇通过其他人有偿转账转出,另一部分通过邹文生帮忙无偿转入、转出,则只有在阿虎利用邹文生帮助的这部分资金,并非自己的自有资金,而且从中获利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但由于阿虎目前不在案,所以,无论是阿虎的是否具备经营的主观故意构成要素,还是其具体非法经营的模式,都无法查证,在邹文生没有获利的情况下,事实存在多岔口分歧的可能,以现有证据认定邹文生构成非法经营,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当然,这个问题本身也过于庞杂,照自己的思路问下来,需要严密的封闭、半封闭的问题设计与引导。虽然之前准备时将其作为备选内容列出,但在庭审中,只好压缩作为弹药,放进最后的法庭辩论部分。
在质证环节,控方出人意料,以“指控的内容为顺序”展示证据。
这是一个打破证据种类的顺序,也不是逐件质证或分组质证,实际上就没有了顺序。但庭上交锋,招式不重要,重要的是准备得扎实。我习惯上通过顺序质证和综合质证,对疑难案件进行不同方向上的“切割”。所谓综合质证,就是从犯罪构成要件到在案证据所存在的核心问题一一罗列。虽然也有一种表格质证,其实是将不同的内容,装入格子而已,万变不离其宗。这样经过不同方向切割的准备,让我在接下来的质证中能抓住案件中的问题,在对方打乱的证据中穿梭,迅速稳住了阵脚,开始一一暴露案件中的问题。
质证是刑事案件庭审的关键环节,真正揭示案件证据问题,能决定案件的走向。现实中的问题,主要是不少律师把质证意见弄成了辩论意见,让法官如坠五里雾中,结果就会出现“你辩你的,我判我的”。因此,质证的一个基本技能,是抓住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质证。也有人说,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其实真实性与客观性不是一个层级的评价,在邹文生案中,区分这两个就非常重要。对这个时空隔离人与人之间没有物理接触甚至上下线之间根本不认识的案件,没有证人的直接指证,而侦查机关也没有调取到有力的书证、电子证据等客观证据。有的只是邹文生与甄小强的供述,这些内容都是主观证据,稳定性和确定性不足。因此从全案证据来看,是缺乏客观性的。而真实是指与事实真相相符合。言词证据是主观性证据,是非客观的,但可能是真实的。邹文生案中,二被告人的言词证据也有真实部分,如邹文生讲自己在荷兰有正常的生意、有稳定的收入等内容是真实的,都有对应的证据,与在案其他证据可以印证。在一些案子中,在某些事实真相本身是待证事实的情况下,径行发表某一证据真实或不真实的意见,会让听者不知所云,不能让法官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