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宽大的办公室里,李法官一个人坐在办公椅上,见我进来,示意我坐沙发,我把手上的书面材料递给她,坐在茶几旁。相隔三米左右,沟通了半个小时。
我意识到沟通的机会来之不易,先从涉案财产讲起。我说,不应该扣押邹文生中荷公司名下的房产,因为根据在案证据,已经非常明确,这些房产是邹文生和他的亲戚以荷兰的合法收入,通过朋友汇入国内后购买的,每一笔都有对应的数额,都有对应的所有权人,由司法机关扣押处理是不对的。邹文生通过阿虎把钱汇入国内,目的是买房置业,合法投资,这样的操作,当然不是犯罪。起诉书还指控邹文生通过把甄小强掌握的账号转给阿虎,共涉金额约2.8亿元,但这些转账存在证据客观性不足的问题,除了同案人甄小强,大量的人证中无人指证邹文生。这个案子中,对于能证明邹文生让甄小强转账的微信截图,全部没有调取。甄小强供述自己有4个记账本,都没有附卷。对于甄小强所持账户,邹文生否认全部由自己指令操作,也无法得到在案其他证据印证的记录。邹文生确实帮阿虎转发过一些账号给甄小强,但只是偶尔为之,包括他的笔录中都说自己没有赚钱,所以具体数额不记得了。这一点也可说明邹文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只是朋友间的帮忙,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能证明起诉书所指控事实的,只有邹文生和甄小强的供述,这样的证据存在严重问题,以此认定邹文生构成2.8亿元的非法经营罪,不符合证据证明标准,属严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李法官是刑事审判庭的庭长,她平静地望着我,坦诚、平和,和一些大城市法官的大嗓门、快节奏有很大不同。李法官不时也会应和一下,她知道我当过警察后,问了我几句原来工作的岗位。整个沟通中,李法官的谦和给我印象很深,我自然也讲得比较和缓,准备着随时被提问。
讲完后,我提出还没拿到邹文生的起诉书,想要拿一份。李法官说:“可以。”然后站起身,到书柜前,挑选着取出一个盒子,抽出一份给了我。
9月底、10月底,都电话和主办法官沟通过,这时的联系法官成了孙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