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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问题:外国人适用的罗生门

冯小兰找我的初衷,是希望邹文生能判缓刑,但接手后发现,之前的委托人是中国人,这个是外国人,真要缓刑,还要打通法律上的通道。

根据我国法律,缓刑,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其前提,是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罪、应受刑罚处罚的人,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虽然刑法并没有排除外国人适用的条款,但外国人的居住地一般在国外,因此实务中一般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针对外国人的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虽然法律不禁止对外国人适用缓刑,而且也没有规定只能驱逐出境,但实际案例基本不支持缓刑的辩护意见,往往驱逐出境。虽然如此,例外的情况也并非没有。在一起走私、贩卖毒品案中,也门国籍的被告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分析这个案例可以发现,外国人在国内有住所是判处缓刑的重要条件,也门国籍的被告人之所以被判处缓刑,就因为他住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这个案例给邹文生带来一线希望。无独有偶,在起诉书中,邹的居住地,恰好在广东恩平。 zvsBCNUvew/yqULh/z6PwJyt8W75z2W6uhrGNwDaH4FWA7b90HbXQzmgSEHDdCu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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