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个案子中,邹文生被指控的是一种“对敲式”地下钱庄经营行为。邹文生的行为,包括通过阿虎帮忙换汇1900多万元,以及2018年以来,偶尔帮阿虎免费发转账的账号。会见、初步阅卷后我确定:换汇本身不构成犯罪,在提供转账金额及次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获利的情况下,也不应认定邹文生构成犯罪。
根据公开报道,邹文生所涉非法经营案的源起,是黑龙江于2017年6月在大庆市查办一起邪教案时,拔出萝卜带出泥顺带着挖出来的。该源头案件开庭前,公安部于2018年3月,将循线发现的林厚力等人涉邪教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案移交黑龙江省公安厅侦办,并层层下移到区公安局。区公安局办案民警根据银行流水,先在6月25日到广东恩平抓了甄小强,又根据甄的供述,网上通缉后,8月24日晚在首都机场拘捕了邹文生。警方还另外抓获了北京、福建、浙江、广东等地的宋仁飞等5人,指控他们共同参与了以邹文生为首的地下钱庄非法经营,宋仁飞等5人后来被分案处理。
根据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出具的《起诉意见书》,2017年9月以来,甄小强所持有的银行卡总汇入款项18.89亿多元,总汇出19.20亿多元。
当我后来知道,邹文生在鹿特丹等五个城市共有十处餐厅、杂货店等物业,年收入50万欧元时,我就会想到7月10日会见时,邹文生的一句话:
“张律师,我是有钱人,不会做犯罪这种事情。”
买卖外汇,对照《外汇管理条例》,包括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这四种情况中,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对涉及数额较大的,一般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而只有倒买倒卖外汇,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就是说,以营利为目的赚取差价,是非法经营地下钱庄构成犯罪的核心特征。
“对敲式”地下钱庄,是借助发达的即时通信,一方在境外收入外币,同时,指令关系人在国内支出人民币,并收取费用。反过来,在境外支付外币而在国内接收人民币也是同样的道理。从表面上看,“对敲式”,是变相买卖外汇,是否触犯我国刑法,需要从实质上看其是否存在倒买倒卖行为。简单地理解,单纯规避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包括换汇,只构成行政违法,而只有以倒买倒卖外汇为业营利,情况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以境外收取外币的对敲式经营为例。在这个交易链条中,有四方角色:第一个,是境外赚到外汇,需要打钱给国内的华裔;第二个,是境外地下钱庄的经营者;第三个,是地下钱庄在国内持有一定资金量的“有钱佬”;第四个,是人民币账户持有人。四个角色缺一不可。现实中,境外的地下钱庄老板和国内的“有钱佬”,可能是夫妻或亲戚关系,总之是亲亲爱爱一家人,都是事实上的地下钱庄老板,靠持有的海量资金可供随时支付以获利。
具体运作中,持有外币者,将外币交给境外的地下钱庄经营者(多数情况下为餐饮店、杂货铺、小超市经营中收取的现金)。地下钱庄经营者就会通知国内“有钱佬”,代为支付对应额度的人民币至外币持有者指定的国内账户。
这一交易看似隐秘,实则国内银行可以通过对异常账户的监测,发现大额资金往来,并循线追查。这让国内账户也成为一种资源,而持有账号者,也可以加入这一交易链条中,分一杯羹。
邹文生的表弟甄小强,便是账号持有人。手里的账号,包括甄小强本人的,也有通过他的妻子、母亲等人身份证在多家银行开办的银行卡或存折。
邹文生在这个链条中的位置,就是曾经为境外地下钱庄老板阿虎提供过甄小强的账号。
这个案子里的问题是,邹文生并不收取费用,而只是义务帮忙,这种义务换得的“好处”,是阿虎会帮邹文生将境外赚取的外币,免费汇往国内。另外,邹文生也没有提供全部阿虎所需国内资金收支的账号,阿虎使用过的甄小强的银行账号,绝大部分是通过案外人甄大能等人完成的。
这是一张密密麻麻的交易网,也是一个多姿多彩的海外华裔真实的生存样态。有人赚钱,有人帮忙,友情与交情及生意并存,和许多其他领域是一样的。
当然,拥有资金,与仅仅拥有银行账号,稀缺性不可同日而语。相应地,拥有大量资金的经营者,盘踞交易链条的顶端,他们才是真正的“大佬”。而仅有银行账号的,比如甄小强,并没有议价能力,只能看大佬脸色,拿点“散碎银两”。
甄小强前后共参与了36个月。前7个月按经手资金的3‰领取“工资”,接着5个月按经手资金的1.5‰领“工资”,另外24个月,都是按每月固定1万元领取工资。
账号提供者议价能力的低下,当然也有随着资讯发达,获取国内账号变得越来越便利的原因。经营圈中,就有大量可供双方获取所需资源的QQ群、微信群。
同样是由于资源稀缺性不足,邹文生干脆乐得做个顺水人情,反正他有自己的生意要打理。只要阿虎按行情给甄小强几个零花钱,自己并不参与利益分配,但有时会找阿虎帮帮忙,把手头上的欧元汇往国内。2018年年底前后的几个月里,前后共往国内汇了1900万元,其中有自己的钱,有家族亲戚的钱,都是在国外出租物业和经营餐馆赚的钱。这些钱后来用来在广东中山等地购买商铺10多套。另外,邹文生和表弟甄小强,都不在对敲式经营外汇交易的QQ群、微信群里。他们显然都处在地下钱庄生态链的底层,邹文生则属于无利可食的“边缘人”,偶尔友情客串一下,在阿虎和甄小强间牵一下线。
在这张交易网中,为了确保自己存在的价值,任何人都不会将自己所掌握的信息泄露给上、下家。也就是说,阿虎与甄小强,不能直接联系,而必须经过邹文生或甄大能。
也就是说,免费归免费,规矩不能坏。
另外,虽然邹文生是免费帮阿虎,但阿虎逢年过节,不时会给邹文生一点“茶水费”,以示感谢,每次有1万元。这种朋友间交往的礼金,相当于朋友遇到红白喜事给的“贺礼”“白金”,或者相当于过年给朋友小孩的“压岁钱”。由于和地下钱庄经营资金没有关联,所以不是非法所得。
7月10日会见完,终于理出了案子的头绪。核心问题是,甄小强只是个小角色,而根据证据,邹文生只有行政违规行为,指控的2.8亿元犯罪部分事实严重不清,证据真伪混杂,却被当成系列罪案中的第一主犯处理。在案件所涉的交易网中,彼此都是单线联系。在甄小强这个节点上,发生交往的除了邹文生,还有甄大能。甄小强并不知道阿虎的存在,也不知道自己持有的账号上进出的钱款为谁所有、所用为何。甄小强仅仅是按照邹文生或甄大能的要求付款、收款。因此从甄小强的角度来说,所有事情都是表哥邹文生或甄大能安排他做的,工资也是按二人意思,在经手款项中扣除的。但实际上,邹文生并不认识阿虎在境外的客户,也不认识国内转款的“有钱佬”,邹文生只是传达阿虎的旨意,邹文生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一事无须向甄小强讲,甄小强自然也不知晓。
可是一旦归案,从未离开温润广东的甄小强,面对侦查人员的攻势,便半自行脑补,把所有非法经营都说成了他甄小强和表哥邹文生一手完成的。
这是我对案件的复盘。
其实在甄小强的住处还搜出了4个记账本,上面清楚地记录了甄小强每一笔交易的金额及账号、联络人。其中联络人,要么空着,要么就是甄大能,没有邹文生。但有意无意地,甄大能在交易链中被“忽略了”,连4个记账本,在进入法庭前也消失了。
邹文生所知道的是,阿虎的本职是做贸易的,包括奶粉等海外代购款积少成多,积累了大量资金,但邹文生与阿虎只是朋友间认识偶尔相互帮忙,邹文生没有去过阿虎的公司,阿虎每次要转账时会来邹文生的商铺当面交流。甄大能没有归案,阿虎没有归案。邹文生现在被指控成地下钱庄的老板,和甄小强一起,要为2.8亿元的地下钱庄非法经营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