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3日上午是开庭的时间。
根据之前的会见和阅卷,我向法庭披露了案件的真实一面。
2016年5月,杨思齐买下了2013年成立的联宜,2017年年初梁山的上品公司成立。2017年3月,华军合创等公司与上品公司开始业务往来,4月上品公司和联宜签约合作,7月30日,杨思齐因涉枪案被刑拘,次日,梁山受托代为管理日常关联业务,8月20日退出。9月底,联宜的财务人员被刑拘。
从时间上看,上品与联宜是先后成立的两个独立的公司,只有短短3个月的业务往来,而且梁山的业务与涉案公司有着根本区别。
案子的核心,有三个点:一是梁山是副总裁,二是帮杨思齐公司转账,三是受托管理公司。
但支持上述不利指控的115名报案人的材料中,无一人指证梁山,而15名被害人陈述中,亦无一人指控梁山。这样,剩下的对梁山不利的言词证据,就是梁山和第一被告人孛氏。梁山的供述本身涉非法取证,孛氏则当庭否认自己这样说过(估计当时没经认真检查就签了名)。
既然言词证据无一能站得住脚,就要回到案件的客观性证据。
根据在案的银行流水,梁山没有从转账中获取任何收益,且转账记录显示,梁山有自己的公司且有大量合作伙伴,并非专为联宜供应商品。
案件也有一些视听资料,主要是联宜发展业务的活动,与梁山无关。
同时,在案证据可反映,梁山仅参加过一次招商活动,且没有上台讲话,也没有讲课培训,虽然应急帮朋友代管公司,但当时不知朋友涉非法集资,代管仅有短短21天,没有获利。
再者,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存在非法证据没有排除的问题,在审判阶段庭前会议中也已提出却仍没有得到解决,这些通过非法方式得到的证据,都不应成为指控梁山构成犯罪的证据材料。
这次庭审,几乎上午11点钟才开始,中间,4名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轮番发言已经被严重压缩,到12点钟,法官更着急,反复要求已提交书面意见的,不要再重复。
我在发表辩护意见时,提醒法庭:“我的辩护意见只有15分钟。”
看到法官瞬间挠头的姿势,我迅速改口:“我再压缩到6分钟,保证和之前的质证意见、纸质法律意见不重复。”
法官这才微微苦笑,让我继续。
发表辩护词时,我看到法官着急的神情,在最后阶段,看着表,再一次提示:“最后20秒钟……”
后来同案辩护的李伟律师说,其实我的发言,何止6分钟,已经差不多20分钟,但并没有再被打断,这和一次次清晰的提示有关。
这个案子的发问,从精心设计的第一个问题开始,每个个问题,都成了投向错误的重磅炸弹。我这样发问的结果有点小意外,那就是让另外三名辩护律师,都在质证、辩论时,调整了辩护策略,原来的罪轻意见,都改成了无罪意见。
中午1点多休庭。法官一边收拾桌上的文件,一边仍和公诉人、律师讲案子中的问题。
实务中,有一种说法,就是不能提无罪辩护,否则会让法官对你印象不好。
其实,如果不充分发表当事人无罪的意见,在本质上就是失职,只不过,发表意见的同时,要注意法庭礼仪,不应张扬无礼,在特定的情况下,要善于运用恰当的方法。这里时间上的提示,就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对于这名法官,因为庭审时间过于紧张,我和他之间没有更多的沟通,从最后的审判结果来看,我应该记住他、感谢他。
在梁山案的辩护中,共产生了20份法律意见、图表,甚至对整个案件法律关系的全部分析,也以一张图表的形式反馈给法官,方便了法官从整体上把握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