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个案子,2018年3月初移送审查起诉,中间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到9月中起诉到法院。
这里有个明显的特点,就是移送审查起诉非常快。
一般来说,多人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侦查阶段经检察院批准后会有两次延期,整个侦查阶段会达到6个月又7天。
但梁山只有3个月。为什么会这么快呢?
因为梁山是在逃被抓归案的。
之前的同案人已经在案了,为了并案,他的办案时间被大大压缩。
从后来侦查机关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来看,警察在侦查阶段,基于梁山“公司副总”的职位、出逃的事实,把他定位成排名第一的犯罪嫌疑人,并匆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但不能不说,梁山的出逃本身,也给这个扑朔迷离的案子中侦查机关的认定提供了条件。
后来,检察院看到律师提交的专业辩护意见,加上持续不断的沟通,在起诉书上把梁山变更为三人中排名倒数第一的被告人。
如果说,梁山排名的变更,是检察官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专业尽责辩护努力的一种肯定的话,我常常想,假设在侦查阶段,一开始就能主动去澄清自己的涉案情况,包括提供一些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即使不能得到侦查阶段即获完全脱罪的效果,但能让侦查机关对自己的定位有一个稍后的排名,再加上审查起诉阶段的不懈努力,让检察官对犯罪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定,或能实现不起诉或最终缓刑、免罚的效果。
在之前办的案子中,陈天伦侦查阶段取保后在审判阶段的免罚;史美兰涉非吸案中930万元的诈骗罪在审查起诉阶段金额减少为450万元,最后在审判阶段撤回起诉并免诉;陈美丽单人涉1亿多元私募基金非吸案继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后在审判阶段终判缓刑,都是一步步接力式持续不断努力的结果。
当然了,当然了!要求梁山本人,能跳出自己基于一般人的生活成长经验,在2017年10月那次匆匆的碰面后,就能下定决心,主动拿着证据去跟公安沟通,或许也是不符合客观现实的。
那接下来,只能承受多一点羁押的痛苦吧。
既然选择了享受一般人所认同的短暂幸福,必然要同时承受作为一般人“撞板”专业问题后的痛苦。
不接受专业的意见,便要承受坚持己见的后果。谁说人生不是一道道的选择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