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山在2017年年初,注册成立了广州上品公司
,主营供应链管理,就是通俗所说的多宗商品的一体化搜索、供应。
公司的客户之一,就是本案主犯杨思齐名下的联宜公司。
联宜被查,是因为积分加油卡销售涉嫌非法集资,但这个加油卡,并非上品公司提供的。
上品公司提供的是日用品,有的作为礼品赠送,有的搭在联宜网络平台上销售,无论哪种情况,采购价都与提供给其他平台的没有区别。
梁山说,自己有两件事不太吃得准:
一是转账。7月29日,杨思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刑拘后,梁山和孛氏等4人,回到平安银行、建设银行,帮杨思齐把其个人账户上约1900万元的款项,转到梁山控制下的杨小梅(梁山前妻)名下的银行卡上。随后,该笔款项被转到联宜公司账户。
二是受托管理。杨思齐被刑拘,梁山作为朋友,受托负责联宜网上商城积分兑换的统计、核算。
第一种情况,我分析是一般常见的资金过桥。如果没有参与预谋,既不明知资金来源用途,也没有获利的,不构成犯罪。从那笔资金最后用于公司经营来看,也是没有问题的。
第二种情况,商城积分,涉及网上商城加油卡核心业务的关联部分。当然,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侦查机关会倾向于认为没有积分奖励,折扣加油卡也不至于导致大量受害人上当,所以积分有客观上的促进作用。
但我认为,这种简单粗暴的认定其实回避了法理层面的剖析。即:网上商城根据客户消费积分给予一定奖励,并变现为实物,是一种通行的商业运作。这时梁山所提供的货物,本身并不是从非法收入中提取的价款,而是以货物本身的价值,参加一般性商业分工获取的公开透明且符合市场规则的对价。
这种行为在实质上,如同杨思齐吃饭消费需要支付对价,不能无限地、扩大化地追究正常商品与服务提供方的责任。
当然,案件中的加油卡充值消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是远离人们日常生活的法定犯,是连不少专业法律人都不一定能识别的犯罪。因此,也不能从事后的、超然的角度,要求没有参与顶层设计的梁山,明知带有商业秘密性质的涉案公司的全部运作,而且能判断出其本质为犯罪。
基于这样的梳理,我断定,第二种情形同样不构成犯罪。
这个判断,在之后得到了印证。
根据会见,我当时制作了法律文书:《关于建议贵局对梁山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作出不予呈请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1月中,交给了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没有给出回应。
很快,案子在第26天到了检察院,这个时间,比法定的30天提前了4天。
我第一时间赶去提交了两份意见:一份是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另一份是申请当面听取意见的申请。
和给公安的材料相比,后面的材料,突出了梁山代管时间很短:只有短短20余天。材料也作了更多文字上的订正与润色。
很遗憾,仍然没有成效。案子还是批捕了。
从后来看到的材料判断,侦查阶段,公安认定梁山是第一犯罪嫌疑人。
梁山的出逃,给自己带来如此不利的认定,真不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