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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PPP的运作方式

财政部和其他相关部门发布的一系列PPP规范性文件规定:项目运作方式主要为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和改建—运营—移交六种操作模式,上述方式内涵具体如下:

一、委托运营(Operantions Maintenance,OM),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职责委托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不负责用户服务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委托运营费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

二、管理合同(Management Contract,MC),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的职责委托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合同通常作为转让—运营—移交的过渡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建设—运营—移交(Build Operate Transfer,BOT),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合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年至30年。

四、建设—拥有—运营(Build Own Operate,BOO),由BOT演变而来,两者的区别主要是BOO方式项下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拥有项目所有权,但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保证公益性约束条款,一般不涉及项目期满移交。

五、转让—运营—移交(Transfer Operate Transfer,TOT),政府将存量资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并由其负责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合同期满后资产及其所有权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年。

六、改建—运营—移交(Rehablilitale Operate Transfer,ROT),政府在TOT模式的基础上,增加改扩建内容的项目运作模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年至30年。

依据项目的不同属性,将其划分为不同的操作模式,供市场主体选择,具体如下:

一、经营性项目。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要依法放宽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市场准入,积极推动自然垄断行业逐步实行特许经营。

二、准经营性项目。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要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积极创造条件。

三、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要合理确定购买内容,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一、在一定的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我国的相关规定中只列举了PPP模式,而对于PPP模式的内涵和外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我国的立法目前实际上没有PPP模式的完整分类。 WBmXUEw8R5kbYkOpvKsa2OSlGC1zSJd7B0jtygp9yX84BMR+w9cIAjxAcnxcFKT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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