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掌握及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和详细信息,需要政府方律师从多方面、多角度去调查和收集资料、信息,并通过对各种材料及信息的比较,发现存在的问题,检验被调查对象的诚信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同时,政府方律师可以采用查阅文件、档案、与社会资本方及关联方访谈、实地调查或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调查,通过公开信息渠道了解相关线索。法律尽职调查的基本方法有很多,律师应根据不同的查验事项及核查对象选择合理的查验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并根据存疑则追加核查方的原则,确保所披露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通过互联网、纸质媒介公开披露的有关社会资本方的宣传介绍及其他资料。网络检索、公开媒体的查询、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官方网站的查询是其他方式的有效佐证和补充,律师应利用该等方式对委托人整体背景资料、无独立第三证据证明的事实以及存疑事项进行核查。
(二)资料检索。如政府部门报告、公告;行业年鉴、期刊;行业协会网站;等等。
(一)向社会资本方发送法律尽职调查问卷清单,经社会资本方同意后,查阅、复制、摘抄社会资本方的档案材料及其他文字资料和文件材料,并尽可能要求被调查方予以书面确认其真实性。要求社会资本方及其控制的或有关联的主体提供书面凭证,是尽职调查最基本的方法。社会资本方是提供书面凭证的主体,应以书面方式说明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需证明的事实需要其他资料支持或印证的,不能以社会资本方及其控制的或有关联的主体提供的书面凭证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
(二)约见被调查方的管理层或业务人员配合调查有关情况,并制作谈话笔录。对某些无法以书面文件作出支持的事实进行访谈,尤其是对社会资本方及其委托的工作人员进行访谈时,访谈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并能够反映律师得出结论的经过,而非仅仅就是否存在事实进行询问。
(三)对被调查方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了解社会资本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并制作笔录。必要时,可赴社会资本方的重要供应商、客户的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核查。
(一)通过社会资本方的注册登记机关调查其成立、变更、年检、注销、吊销等情况。确认社会资本方的主体信息以及历史沿革资料,指派律师应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全套工商登记资料,并加盖工商登记资料查询证明章。工商登记资料与社会资本方自行提供的资料有冲突的,以工商登记资料为准。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调阅工商登记资料的,应寻求其他替代方式,但不得仅依靠社会资本方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
(二)通过有关登记机关调查社会资本方不动产的转让、抵押和权益的质押等情况以及车辆、船舶、航天航空器、机器设备等需要登记动产的抵押情况及股权质押情况。
(三)通过社会资本方所在地政府及其所属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
(四)通过社会资本方的债权债务人的调查,需要其他第三方进行确认的事项,指派律师应通过访谈、函证的方式进行。第三方接受访谈但不愿意出具确认文件的,或第三方不接受访谈的,指派律师应当制作笔录并通过摄影等方式进行佐证。
(五)通过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如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方法在程序性或实质性上有困难或障碍的,建议律师确定解决方案及时向政府方报告,并与社会资本方加强沟通,以取得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的支持。